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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亞綸涉嫌拍未成年性愛影片遭起訴,律師分析檢辯論攻防焦點:是否意圖散佈影像

藝人炎亞綸(本名吳庚霖)遭網紅耀樂指控,炎亞意圖影像在他未成年時炎偷拍兩人性愛影片,綸涉律師論攻炎事後坦承2人交往且私密影片外流,嫌拍但強調非他本人流出。未成全案經檢察官數月調查後,年性今(8日)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對炎亞綸提起公訴。愛影律師分析,片遭炎亞綸被起訴的起訴原因包括拍攝未成年人性影像、意圖散佈而持有性影像,分析防焦法官應會審酌兩人交往關係,檢辯攻防關鍵將聚焦炎拍完影片後,點否是散佈否曾嘗試將之外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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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樂今年6月指控,2017年他16歲與炎亞綸交往期間,即便他明確拒絕拍影片,炎仍偷偷將兩人性行為錄影。隔年影片外流且引發媒體爭相報導,重創他的生活和工作,他說當時彷彿「人生毀滅」,因此休學。耀樂的媽媽今年對炎亞綸提告,包括拍攝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性侵16歲未成年者、恐嚇等3罪,檢警也扣押了炎的電腦、平板和手機。

面對耀樂指控,炎亞綸回應,他沒有性侵或偷拍,可能是他手機送修時流出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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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未成年性影像,合意拍攝仍違法,違背意願刑期7年起跳

耀樂說他拒拍影片,但炎亞綸說沒有偷拍,有無違反意願,將是此案第一個爭點。炎亞綸表示影片外流並非他本人所為,他沒有散佈意圖,只是持有影片,這是第二個爭點。

根據檢方調查,耀樂當時應知道炎在拍影片,但未阻止或拒絕,因此沒有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但法律上認為,兒童少年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不論是否經對方同意、由對方自行拍攝再傳送,只要對未成年人拍攝性影像,或以此製造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都會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因此在「拍攝」這個層次上,炎確實觸法。

檢察官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起訴炎亞綸,只要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違反對方意願,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方法,更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炎亞綸堅稱他不知影片為何外流,他也未將影片上傳網路,得知影片外流時,他也很驚訝。不過,檢察官已起訴他「意圖散布而持有性影像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分析檢辯攻防焦點:炎亞綸是否意圖散佈性影像

曾經接手類似案件的律師楊仲庭分析,不管耀樂當時是否同意拍攝,炎亞綸拍攝並持有影片都有刑事責任,差別在於重判或輕判,因為耀樂當時未成年。

一般性影像外流的刑事糾紛,假如兩造都是成年人,在雙方知情合意下拍影片,只要影片沒被用來威脅對方、販售盈利,就不構成犯罪。但未成年人的性私密影像特別受法律重視和保護,拍攝性行為甚至比發生性行為更嚴重,沒有像「兩小無猜條款」有爭取減刑的空間。

不過楊仲庭直言,實務上除了成年與否,法官還會考量其他要素,例如案發時兩人正「交往中」。拍攝性愛影片是情侶間的親密行為,通常不會判太重,他推估炎亞綸或許有機會爭取到2年以內的刑度並緩刑。

楊仲庭分析,接下來法庭的攻防重點會在有無散佈意圖,可想見檢方會主張炎亞綸持有性愛影片是「有散佈意圖」。然而,拍攝製造和散佈之間,有一個「散佈行為還沒發生」的階段,要如何證明「有散佈意圖」,將是檢辯攻防重點。

他舉例說,假如兩人交往一段時間後,有一方提分手,另一方以散佈性愛影片威脅,要求不分手,這樣的對話紀錄就可能會被當成「有散佈意圖」的證據。

法官也會考量炎亞綸在持有這段影片直到影片外流期間,是否有任何可疑的言行。例如曾威脅耀樂要將影片傳給他人、開設情色影音平台帳號、上傳其他性愛影片或將影片傳給特定人士等,這些行為都可能讓法官懷疑他持有影片有散佈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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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演藝圈metoo風波中,藝人黃子佼也面臨同樣的爭議。黃子佼遭爆在10多年前強吻一位當時未成年的少女,並強迫他脫衣、拍攝上半身裸照,黃子佼也承認了。後續有民眾告發黃子佼涉犯強制猥褻等罪,目前已經分案,交由具有婦幼等偵辦專業的檢察官調查,偵查尚未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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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邱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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