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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居家隔離,除了延後庭期還有其他解決辦法嗎?

根據新聞報導,檢察家隔決辦彰化地檢署日前有檢察官出國旅遊,官居回國後進行14天的離除在家自主健康管理,但也因此影響訴訟時程,延後有四個庭期因而延後。庭期因為檢察官不能到場而將庭期延後,其解乍看之下好像沒什麼問題,法嗎但實際上就沒有其他辦法能夠解決嗎?

檢察官的檢察家隔決辦職務分配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檢察官的官居職責主要就是進行刑事案件的偵查以及向法院提起公訴,一般人的離除想法應該會覺得檢察官應該都是在依職權調查證據,提起公訴後也是延後由同樣的檢察官出庭參與訴訟程序吧?畢竟從戲劇上、實際案例上所得的庭期認知,律師也都是其解自行寫書狀、與當事人開會並且出庭,法嗎那檢察官應該也是檢察家隔決辦這麼做事的才對吧?

《法院組織法》第60條,檢察官之職權如下:

  1. 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2. 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實際上,大多數檢察署的內部職務分配上會將檢察官方為「偵查組」與「公訴組」兩大編組,其理由是希望檢察官能夠專注於自身的任務之中。例如偵查組的檢察官就全心投入在案件的調查,不需要因為開庭的時間而打斷搜查的進度。所以開庭就交給專責的檢察官負責。

雖然可以理解上述理由,但在實務上真的有比較理想嗎?由於偵查與訴訟分離,導致「公訴組」的檢察官可能在開庭不久前才從「偵查組」手上拿到卷證資料,根本沒有時間了解案情就要蒞庭,導致實務上許多的檢察官在回答法官的問題時往往用「如起訴書所載」一詞來帶過,因為他可能根本還來不及看完所有卷證。

有卷就能開庭,為何要延後庭期?

《法操》曾就檢察官制度有所評論過,這裡就不再贅述(詳見這篇)。此篇想討論的是既然現行的責任分配是讓「公訴組」的檢察官在看過資料後就可以參與訴訟程序,那當有檢察官因故不能蒞庭時,理論上將卷證資料交給其他檢察官不也可以照常開庭嗎?

庭期延後的問題所產生最大的問題,可能會導致被告的羈押期間延長,特別目前居家隔離一次就是長達14天,羈押期間自然也就會跟著延長至少14天,嚴重影響到被告的權益。而且如果最後被告無罪確定並聲請刑事補償,那當然也會計算這14天羈押期間的補償,可說是牽一髮動全身。

現在各公司行號皆因為武漢肺炎疫情而必須就人員管理措施進行各種調整,法院和檢察署當然也不例外。但如果在現行的體制之下就能夠找出替代方案,那或許也應該要能隨機應變,才能兼顧到各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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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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