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

國民法官首起精障殺人案辯論終結:檢辯攻防殺父是否出於「選擇」,共識先治療5年再服刑

1名長期患有思覺失調症的國民共識鍾姓男子(以下簡稱鍾男)用啞鈴打死同樣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父親。台北地院7日開庭,法官防殺父否由國民法官和法官共同審理。首起殺人經歷4天開庭,精障結檢3位精神科醫師、案辯法醫和鍾母都出庭作證後,論終療年檢辯雙方昨(12)日辯論終結,辯攻雙方仍在鍾男的出於殺父動機上攻防。檢方以鍾男出於恨意做出選擇,選擇先治刑求處12年到16年有期徒刑,再服辯護律師則呼籲法官理解精神疾病,國民共識爭取8年刑期。法官防殺父否

不過雙方都認為鍾男在案發時責任能力因精神疾病減低可酌減其刑,首起殺人且都同意在入監服刑前,精障結檢鍾男應依監護處分,案辯住院治療5年,待病情穩定後再入獄接受矯正。

  • 國民法官審精障殺人案:父子都患思覺失調症,啞鈴砸死「撒旦爸」交雜著現實與妄想中的
  • 思覺失調症子殺父,母親出庭泣訴:沒發病是好丈夫和好兒子,讓病人互相照顧「是我疏忽」

檢方考量再犯可能性,求處12到14年有期徒刑

在最後論告階段,台北市地檢署的檢察官廖彥鈞以「父子關係」為主軸展開論述,批評辯方雖強調鍾男長期遭父親打罵、摸下體等不當對待,卻堅持這些事與殺父動機無關,將所有心問題都化約為「思覺失調症」。

檢察官說,檢方從頭到尾都不否認鍾男是精神疾病患者,也接受精神鑑定結論是案發當下鍾男因發病導致責任能力降低,但他要提醒的是,

「不能只同情精神病患者,卻忽略人性複雜,不論一個人的本質是否善良,內心都可能懷有恨意。鍾男的恨意來自哪裡?就是父子間長期的互相不諒解。」

廖彥鈞表示,單純從「急性發病」角度,無法解釋鍾男在殺父時的一連串的選擇。不管當下是否處於急性發作,鍾男都對父親懷抱不滿,證據包括曾對母親提議一起搬出去住、曾說希望爸爸以其他方式死掉、表示自己長期忍耐父親及批評被害人是「不及格的爸爸」等。

鍾男壓抑這些情緒而不自知,就在案發當天因便當買錯口味遭父親嫌棄後扔掉,決定出門「破處」時又被阻擋,這些衝突「觸發」了鍾男,導致他的恨意爆發,下手殺父。

廖彥鈞也指出,依鍾男過去的病史、服藥順從性、被害妄想症的情況,以及鍾母的教養方式和體能年紀等,認為鍾男日後回到家中,恐怕也不容易遵照醫囑服藥。加上思覺失調症本來就難以完全康復,精神鑑定也認為無法排除鍾男的再犯可能性。

可能再次發病的鍾男,會成為社會安全的不確定風險,為了將社會安全網的破洞補起來,鍾男有必要先接受監護處分,繼續住院治療,穩定病情後再入監服刑接受處罰和矯正。

監護處分是刑法所規定的一種保安處分。犯罪行為人有精神、心智、聽覺、語言障礙,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如果認爲他有可能會再次犯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法院就要宣告監護處分,由檢察官將其送往醫療、照護或福利等機構接受監護。

  • 是否該將精障犯罪者的監護處分年限延長,甚至改為無上限?

檢方整理多起類似的思覺失調症患者殺死直系血親的案件,並找出犯罪手段較接近,且都適用《刑法》19條第2項,即案發當下責任能力因病減低的案件做比較,指出法院判決通常落在12年到18年。

再考量其他量刑因子,對鐘男求處12年到16年的刑度,刑前監護處分5年。檢察官強調,假如鍾男入獄後有意悔改,6到8年時就可取得申請假釋資格,另也可依《刑法》98條「滾動式調整」刑期,申請免除剩下的刑期。

廖彥鈞也提醒國民法官,這是全台首件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精障殺人案,將會影響日後的判決,刑罰並非終結鍾男的人生,而是為了讓他成為嶄新的人。

  • 殺母分屍案判無期徒刑定讞,精神鑑定長期思覺失調症卻不能減刑,律師分析原因

辯方請求國民法官「理解」思覺失調症,建議8年刑期

辯方由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薛煒育進行最終辯護。薛律師以「理解」為論述主軸細數鍾男的一生,指出鍾男在生病前本來是個普通人,學校成績也不差,然而進入大學不久,人生即將展翅飛翔時發病。此後不但無法繼續就學、就業也不穩定。

數十年來鍾男陷入反覆發病、治療住院的惡性循環,共看診82次,身體和大腦的機能持續退化。近10年更與外界幾乎完全隔絕,每天和同為患者的父親相處。直到案發前幾年,鍾男頻繁反覆發病、被強制送醫住院4次,出院不久後,又再次急性發病,導致此悲劇發生。

薛煒育反問,如果鍾男是出於長期對父親的恨意遭到當日的衝突摩擦事件「觸發」而殺父,為何在中午因買錯便當和父親吵架時沒有動手,下午父親阻止他出門發生肢體拉扯時也未衝動行事,甚至還在傍晚6點多,打電話叫媽媽「買3個便當回家」?

他提醒法官,鍾男當時是在替魚缸放水時,突然對當時坐在客廳看電視、根本沒互動的父親起了殺意,原因難以解釋,「我沒有證據證明他的殺意是來自恨,檢察官也沒有,他的內心在想什麼,我們都只能推測」。

薛煒育更進一步指出,根據警察的秘錄器,鍾男在被警察上銬後,甚至意圖打警察,但因為手被銬住未得逞,「那他當下攻擊警察的動機是什麼?也是因為長期的恨意嗎?」

薛煒育強調,檢察官稱鍾男做出選擇,但是鍾男無法選擇生病,也無法選擇發病,更無法選擇自己要不要因病脫離社會、最終失控。他已經承認犯罪,也表達懺悔,更願意接受治療、控制病情,作為被害人家屬的鍾母也表達願原諒鍾男,盼鍾男能早日出獄團圓。

綜合以上考量,辯方認為依《刑法》19條第2項,鍾男的刑期應可酌減,建議法官量處8年的刑期。並與檢察官相同,依照精神科醫師的建議,在刑前監護處分5年,讓鍾男先透過住院治療穩定病情。

對於檢察官提出的假釋和「滾動式調整」刑期,薛煒育也指出,假釋並非申請就能過,除了要有「反省後悔的實據」,還要看鍾男在獄中的表現「打分數」。但鍾男中度精神障礙、手部也有重度肢體障礙,加上監獄的環境和生活方式,鍾男光要維持病情穩定恐怕就已不容易,更不用說爭取好表現來申請假釋。

《刑法》98條雖然給予免除刑期的機會,實務上這十幾年來僅2案申請成功,且都是輕罪,可見這條路根本難以說是「行得通」,不應以此為由對鍾男求處重刑。

薛煒育說,他並不認為此案唯一重點只有「思覺失調症」,而是鍾男的人生確實環繞著這個棘手的疾病打轉,被害人鍾父也長年深陷在這疾病中,鍾母更是深受家中有兩個病人所苦,一個原本普通的家庭因而改變。


分享到:

京ICP备19007577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