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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缺額率高達72%,法務部不完善勤休規範,迫使基層行政訴訟與陳情立委救濟

文:廖明凱(法警工會會員、法警範迫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理事)

為保障公務員健康權及服公職權,缺額釋字第785號要求,率高立委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應於三年內訂定服勤時數及超勤補償之框架性規範,達法包括服勤時數合理上限、務部服勤與休假頻率、不完連續休息最低時數,善勤使基訟與待命性質及勞務提供之強度及密度之評價與補償等。休規

現行法未將法警納入「延長辦公時數」與「加班費時數上限」

立法院修訂《公務人員保障法》與《公務員服務法》以回應大法官要求,層行陳情然其子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草案(下稱服勤實施辦法)第7條4項「延長辦公時數」、政訴《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草案(下稱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條「加班費時數上限」,救濟皆未將法警納入,法警範迫造成法規適用的缺額爭議。

《服勤實施辦法》草案第7條1項「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之各類人員,率高立委應實施輪班制。達法」再對照國際勞工組織與實務判決,法警須全年無休輪值,可謂「輪班制人員」。

國際勞工組織ILO定義:

「任何一種讓人員彼此接續之工作以維持機構持續運作的方法皆屬輪班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7號行政判決的意旨:

「所謂之輪班制不限於需晝夜輪班之開工型態,企業即使不是24小時開工或營業狀態,只要每天開工或營業時間遠大於一般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勞基法第30條第1至3項),為了避免讓勞工逾越正常工作時間,事業單位將勞工分成數個班別,由個別勞工在其正常工作時間內分組輪替完成各班別工作,以便使企業可以在較長之營業時間內保持有效的運作,此即屬採取輪班制的事業體。」

但《公務人員保障法》則定調法警「非屬輪班制」。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

修法理由二,又各機關非因全年無休服務民眾而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公務人員待命(如:各法院或檢察署法警之值班、各縣市公務人員執行災害防救之值班等)時數之加班補償,亦得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

從監察院107司調0059調查報告揭露法警人力不足,以預算員額700人對照《法院組織法》最低法定員額2496人,缺額率竟高達72%,若實施法無明文之輪班制,將致加班數倍增、時間拆分零碎且排休更不易。

法警職務主要輔助法官與檢察官執行強制處分,與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刑事司法四大體系環扣,其人力配置以案件繁簡編派。

現制於夜間與例假日以延長加班(A班)與分段加班(B班)併行,「延長加班」平日(A1班)17:00-23:00或17:30-23:30、「分段加班」假日(A2班)08:00-23:00或08:30-23:30、23:00-08:00或23:30-08:30(平日B1班同假日B2班)。

任務有值庭、戒護、申告、保釋、解送人犯、收文收狀、科技監控、性侵簡述與接聽電話等,涉及責任歸屬與隱私保密,非協助巡邏門衛之保全可替代。

法務部欠缺法規依據,迫使基層連署、行政訴訟與陳情立委救濟

108年檢方法警依法請求核給加班費未果,不得已以連署、復審、行政訴訟與陳情立委等行動救濟,筆者被主管抹黑栽贓仍勝訴推進改革。

而今期限將至,警消與獄政業已制訂勤休規範,法務部對法警如何適用新法欠缺法規依據,未以公文下達卻要各署警長上交12小時制班表,與現實脫節並造成幹部與基層對立,終迫使三分之二超過400人連署並陳情立委。

法警業務性質特殊非同一般行政人員,筆者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延長辦公時數」納入《服勤實施辦法》、「加班費時數上限」納入《加班費支給辦法》。

院檢法警職務宜按《公務員服務法》授權法務部參照《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工時限制,完善檢方法警勤休規範,再逐年補足人力,確保法警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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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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