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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代台灣影史至關重要的「代拍」,讓人不得不認真重視它實際的意義

閱讀1950年代的年代台灣影史相關資料,總會遇到「代攝」或「代拍」一詞。台灣初看只覺莞爾,影史意義不覺醒目,至關重的真重拍電影就拍電影,代拍居然還像「幕後代唱」一樣可以「代攝」、讓人「代拍」。不得不認只是視實,它出現的年代次數太多,彷彿業界常態,台灣這也讓人不得不認真重視它實際的影史意義意義。

有廠與無廠的至關重的真重分別

我們以「幕後代唱」做為類比:歌喉動聽的歌者應導演或作曲家之要求,為容貌姣好、代拍演技精湛的讓人明星「代唱」,他們錄好歌唱的不得不認聲帶,讓明星練習,然後站在攝影機前就著預錄聲帶張口對嘴表演,再將拍好的影片與錄音合成在一起,沖印成電影拷貝上映。

「代拍」的操作模式大致是這樣的:擁有攝影棚、拍攝場地、設備器材以及技術人員的「製片廠」接下來自外界的訂單,出資者指定該廠拍攝某部影片,並掛上出資公司的商標,成為出資公司「出品」的電影。

在台灣電影史的範疇中,值得一提的是「出資者」往往是民營電影公司,或者長袖善舞,集資、賣片,左右逢緣,或者充滿理想,兢兢業業,盼望能靠藝術作品淑世濟民。

簡言之,就是「有片廠」和「無片廠」的差別。

所謂「片廠」,依據當時的書寫習慣,也寫作「片場」,尤其在香港或星馬方面的文獻資料,二者互通。「廠」字有「工廠」之意,電影是產業,片「廠」則是生產「產品」的所在。

至於「場」,更直接指涉「場地」之意;劃出一個範圍,裡面有攝影棚(亦作『攝影廠』),有錄音間,有辦公室、沖印間、試片室、化妝間、服裝道具儲藏間、器材室、片庫,最理想的狀況尚需配有外景場地,比如古裝街道、小山景、小池塘、花園迴廊等等,如此便是設備周全的「片廠」,或作「片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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