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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处罚华谊兄弟王忠军、王忠磊

  王忠军、浙江证监忠军王忠磊:

  你们作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局处实际控制人,在2009年10月30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罚华你们持有的谊兄公司权益比例由34.41%下降至23.74%,累计变动比例10.67%,弟王其中因2015年8月14日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累计权益比例减少7.54%;2015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20日,王忠因你们主动增减持、浙江证监忠军公司回购注销股份、局处股票期权行权等导致累计权益比例减少3.13%。罚华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时,谊兄你们未按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弟王公告义务。王忠直至2021年12月22日,浙江证监忠军你们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局处

  你们的罚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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