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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專訪】簡大為律師:「凶宅」的定義是什麼?露臺戶接到「空中飛人」算不算?

農曆7月鬼門開,關鍵房市交易情形往往比一般情況來得慘淡,專訪宅的中飛可見國人對於民俗信仰還是為律抱持著寧可信其有的態度。在房市交易市場上,師凶什麼一般買家往往也會忌諱買到「凶宅」,定義到空然而對於什麼樣的露臺物件算是凶宅卻未必完全了解。到網路上買房社團詢問,戶接經常得到的人算回覆卻是「會怕就不要買」。

你也有類似的不算困擾嗎?想找間安居樂業的家其實沒那麼難,《關鍵評論網》訪問到《那18張傳票》作者、關鍵群律法律事務所的專訪宅的中飛簡大為律師,帶讀者在民俗月了解除卻一般於物件內部非自然身故的為律典型情況外,各種「特殊情況」、師凶什麼感覺很難定義的定義到空非自然身故事件,是露臺否會讓你看的房子變成凶宅。

凶宅的定義到底是什麼?

首先,就讓我們先從凶宅的定義開始了解。最嚴謹的定義便是法律上的定義,簡大為律師表示:「根據內政部的說法,凶宅的定義為在賣方持有期間,於專有戶內(即家裡面)發生自殺或是兇殺;若是跳樓的話便是死在那一棟建物附近,若為兇殺則需死在房內,上述情況才算是凶宅。」換句話說,若是跳樓後於送醫途中才過世,或是在家裡面被砍,但爬出去家外面才死亡,其實都不算凶宅。

Q:什麼是凶宅?

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

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然而雖然內政部有定義,簡律師指出最終還是得回到法院的判定,「很多買家因為認為自己買到凶宅去法院控告賣方,法院通常會先參考內政部訂義,只有在某些特殊狀況時法官可能會用自身的價值觀去做判斷。」

情境解析

情境1:發生從頂樓往下跳的自殺事件,該棟大樓是否算凶宅?跳樓的人所住的房屋算不算凶宅?

律師解答:依照內政部的看法,這樣的情境完全不構成任何凶宅存在,因為不論跳下的頂樓、最後落下的點一樓大廳,兩者皆屬於公設,並不符合內政部對凶宅的定義。

簡大為律師說,大部分的法官在這個案件會採取的是內政部的看法,認為就算往生者曾經住過你們家,也不能因此判定你家就是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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