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

政院修法放寬贍養費條件:「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精神

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院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的修法消除形式2個要件;這次贍養費制度的修正是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公約)的精神,讓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可以更容易獲得協助。放寬費條

為什麼要修法放寬要求贍養費的贍養條件?

法務部的新聞稿指出,台灣現行關於贍養費的協精神規定,自公布施行以來未曾修正,議離養費依照現行《民法》第1057條規範,婚也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可請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求贍歧視他方「縱無過失」,落實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對婦

CEDAW公約認為,女切贍養費是公約基於婚姻法上公平原則,目的政院是為了填補夫妻一方因離婚導致喪失對他方的扶養請求權,並且補償其對婚姻家庭的修法消除形式貢獻,所以讓因離婚而「限於生活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事實上,現行《民法》第1057條有關贍養費請求規定也涉及違反CEDAW公約的精神。CEDAW公約認為「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締約國應修改過錯離婚規定,以便對妻子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經濟福祉所做之貢獻進行補償」的意旨精神。

另外法務部認為,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乃離婚效力之一,不宜因「判決離婚」、「協議離婚」等而有差異,因此刪除「判決離婚」、「無過失」的限制,放寬為請求贍養費不限於判決離婚,經「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

  • 「判決離婚」可請求贍養費,那「協議離婚」?

草案這次修正,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予以刪除,修改後條文為「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法務部表示,此法從頒布以來至今,從未修正過,為了符合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及社會實際需求,通盤檢討贍養費制度,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還有哪些修法重點?

草案也規定,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導致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生活陷於困難的一方不得請求贍養費;請求贍養費,由當事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定之。

草案同時也明定,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協議離婚」5年內可請求,離婚超過5年就不能請求。

至於贍養費的多寡,草案規定依「贍養權利人的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作為權衡贍養費給付程度的依據;這次也新增「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給付義務事由」,包含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結婚未滿2年等。

修法也明定,贍養費請求權的消滅事由為「再婚」與「死亡」;而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將不適用此草案。

延伸閱讀:

  • 離婚後有哪些「財務」需要處理?該如何向對方請求贍養費?
  • 時常忽略的兒少權益:離婚協議書應增列未成年子女會面與扶養費

核稿編輯:翁世航


分享到:

京ICP备19007577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