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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可婷撞死飆蚊型脚踏車少年案判決引眾怒,但馬來西亞真「司法已死」了嗎?

「撞死8少年無罪變有罪引論戰!沈可死飆死嗎大馬正妹『沈可婷』登谷歌關鍵字」、婷撞「她撞死8飆車少年遭判刑!蚊型黃明志批正義已死『逾50萬人連署求情』」,脚踏這些新聞標題,車少相信部分台灣讀者應該不陌生。年案怒但不管是判決《TVBS新聞網》、《鏡週刊》、引眾《蘋果日報》,馬來還是西亞馬來西亞的《星洲日報》、《中國報》等,真司報導的法已内容完整度、用詞等都不盡相同,沈可死飆死嗎讀者可能無法掌握整體脈絡,婷撞甚至產生誤解。蚊型

根據筆者的觀察,在台灣有不少車禍事故,也可能會牽扯上「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定義,與沈可庭案件有雷同處,因此筆者推測,不少台灣人應對此案件頗感興趣。故筆者想要藉由本文,嘗試梳理案情的脈絡、案件爭點、判決引發的社會爭議等,以供讀者進一步了解。

案情整理

馬來西亞新山市一名華裔女司機沈可婷,於2017年2月18日凌晨3時20分左右,經由新山市内環公路(屬於高速公路)返家途中,行徑上坡路段後與一群正在騎著蚊型脚踏車(改裝脚踏車)的少年撞上,最終造成8死8傷。檢控方隨後以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即「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reckless or dangerous driving)進行提控,並交由推事法庭(初級刑事法庭)審理。

當時年僅22歲的沈可婷在首次面控時不認罪,後來經過兩年多的審訊,於2019年10月28日,被推事宣判表面罪名不成立並無罪釋放。推事當時提出的理由是,被告有繫上安全帶、沒有使用手機、沒有超速、也擁有公路使用權,當時也沒有人給予沈可婷路況警告。

此外,因當時燈光亦不夠明亮,沈可婷的視野受到影響,她也無法在凌晨三點預測前方會出現一群脚踏車騎士。另外,推事認為反而是少年將自己至於危險之中,因為高速公路並不允許騎乘脚踏車,少年們也沒有準備安全設備,例如反光外套及頭盔。基於上述理由,推事認為沈可婷並沒有魯莽或危險駕駛。

事後,檢控方不服推事的判決,向高庭(推事法庭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上訴理由包括路燈並不像推事說的那麽昏暗等,並獲得批准,案件發回推事法庭進行最終審判。2021年10月10日,同一位推事基於控方無法提出充足證據,因而宣判沈可庭無罪釋放。檢控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促成近日引發高度熱議的高庭審判。

在2022年4月13日的高庭審判中,法官宣判沈可婷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判沈可庭入獄6年、罰款6000令吉(約新台幣41296元),並且需即日服刑。法官的判決理由為,被告在凌晨時分、照明不佳下駕駛至該事發路段,應有所警覺並且放慢速度。

此外,針對控方指被告在前述有拐彎及山坡道路危險駕駛的控訴,法官認為辯方無法提出有力疑點,法庭之前接納被告指自己不知道夜間有脚踏車的説法也是錯誤的。由於在自辯過程中,控方成功排除合理懷疑,因此裁定被告有罪。但完整判決仍未出爐,暫且不知法官的整體推論思維。

Screen_Shot_2022-04-15_at_3_22_45_PMPhoto Credit: 馬新社新聞畫面截圖
沈可婷被扣押畫面。

案件爭點

馬來西亞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魯莽或以一定速度或以顧及所有情況(包括道路的性質、條件和大小,以及路上實際或可能預期的交通量)行駛機動車輛對公眾構成危險,導致任何人死亡,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將處以不少於兩年但不超過十年的監禁,並處以不少於5000令吉至不超過20000令吉的罰款。」

從條文來看,爭點主要圍繞在沈可婷是否有魯莽或危險駕駛以及對他人造成威脅,顯然推事是否認的,因為沈可婷奉公守法,對公眾構成威脅的反而是自行車騎士。高庭法官則認為沈可婷是危險駕駛。

雖然奉公守法並不代表一定是安全駕駛,還需視駕駛當下的環境而定,但這樣的觀點仍引起不少人的疑慮,擔心這是否給予「魯莽或危險駕駛」過於龐大的解釋空間。

實際上,陸路交通法令中有另一個條文,是「疏忽及不體諒他人駕駛」(Careless and inconsiderate driving),罰則相對輕得多,然此條文不涉及導致他人死亡的情況,或許是檢察官不使用該條文起訴的原因。但車速相對較慢的情況下,只因沒有放得更慢、且沒有預料到前方會出現本不該出現的脚踏車,是否就是魯莽及危險駕駛?但正如前文所述,高庭判決仍未出爐,一切只是根據媒體報導進行推測。

論及媒體報導,筆者有發現,馬來西亞的中文報章對於條文翻譯不太相同,《中國報》是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稱之,而《星洲日報》則是以「疏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稱之。台灣媒體大多則以《星洲日報》的稱法稱呼之。儘管是翻譯上、或是條文名稱簡略稱呼上的不同,然而筆者認為這仍會影響讀者對於相關條文與案件的認識。

不允許保釋及暫緩服刑、檢控官一再上訴的爭議

高庭法官判決沈可婷直接入獄、不允許暫緩服刑及保釋,也是引起大眾熱議的焦點之一。眾人疑惑為何一名5年來配合調查、上庭,並且看似沒有串供、滅供、逃逸等風險的人,會不被允許保釋。

根據星洲日報的訪問,執業律師蔡學敏表示,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可以酌情決定是否批准被告暫緩服刑及保釋。至於法官不允許保釋的完整原因,也有待判決書出爐後才能獲得解答。雖然不少人以《鯨吞億萬》的主角之一、前首相納吉與沈可婷作對比,認為犯下嚴重貪污罪名的納吉都可以保釋,沈可婷卻無法,明顯存在不公,但兩個案子的情況是否能直接對比,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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