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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門口裝監視器24小時對準我家大門,可以提告要求對方拆掉嗎?

近日有媒體報導桃園市一處社區大樓住戶,鄰居被控在住家門口裝設的門口門監視器,直接對準對面鄰居大門、裝監電梯等處,視器日夜攝錄,小時鄰居以侵害隱私權為由提告求償,對準掉嗎一審判勝訴、提告免賠;上訴後,求對高等法院勘驗監視器的鄰居影像檔後認定其已侵害鄰居隱私,改判須賠償8000元確定。門口門

鄰居可以在公共空間裝監視器?

在公共或公開場所,裝監或是視器無合理隱私期待的場所裝設監視器,一般而言不會有侵害隱私權的小時狀況。

但在大樓公共區域如樓梯、對準掉嗎電梯口裝監視器,提告就算是對著自家大門,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在裝設監視器,原則上得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才行,或者由區權人授權管理委員會決定。

因此,在公共空間裝設監視器,在沒有經過同意的情況下,即使沒有侵害到別人的隱私,其他住戶仍可以要求拆除監視器。

甚麼合理隱私期待?

合理隱私期待翻譯成白話文就是,一個人可以合理的期待,在特定情況下具有不被他人監控、注視、蒐集資料的自由。

例如在自家房間中唱歌、跳舞就可以期待其他人不知道我在房間內做什麼,但如果是在車水馬龍的大街上又唱又跳,或是社群網站發布自己公開的跳舞影片,就沒有辦法說是有合理隱私期待。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共場合所做的任何行為,不代表沒有合理隱私期待,例如走在街上,也可以期待不會被長時間的跟蹤、跟拍;或者是20公尺以外的人會聽到他談話的內容,所以如果使用器材偷拍或竊聽、竊錄,還是會侵害他人隱私權。

隱私權──《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隱私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但我國的《憲法》本文沒有直接規定保障隱私權,而是大法官是透過《憲法》第22條的概括條款:「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解釋隱私權應受到憲法所保護。

因此新聞報導中,鄰居主張對方裝設監視器導致家人生活作息和交友等隱私,都遭日夜攝錄,已侵害其隱私權,對於妨害其權利那方,可以請求除去妨害。

原先一審認定住戶裝設監視器沒有侵害到鄰居家的隱私,但二審法官勘驗監視器影像後,發現監視器確實有拍攝到鄰居家的生活狀況,因此獲得勝訴判決。

隱私權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隱私權的認定範圍也十分複雜,法操建議若要在自家門口裝設監視器,不妨告知鄰居取得同意,也會減少日後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刊登於此
原文標題:【司想評論】鄰居家的監視器對準我家門口,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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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朱家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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