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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酒駕致死案國民法官參審開庭:檢辯關鍵爭點在「有無自首」,員警出庭作證還原現場

22歲的北市辯關李姓男子去年11月酒後駕車,於忠孝西路地下道撞到24歲王姓男子,酒駕鍵爭警出王男當場重傷身亡,致死證還此案依酒駕致死罪起訴,案國成為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個國民法官審理的民法案件,也是官參全台第一件由國民參與審判的酒駕案;檢辯雙方的爭點在於,李男是審開首員否合乎「自首」的條件,可以爭取減刑,庭檢庭作檢方認為李男並沒有自首,無自不過辯護律師則主張,原現李男有承認酒駕,北市辯關且對自己的酒駕鍵爭警出行為有悔意。國民法官今(24)日在開庭時詢問李男喝了多少酒,致死證還而當時負責處理車禍現場的案國警察,也出庭作證還原現場。民法

案發經過為何?

李男於2022年11月13日晚間,和友人在台北市大安區一家夜店飲酒狂歡,之後又到另外一家店喝酒續攤;14日凌晨4點多散會後,李男與6男1女分乘2輛車離開。原本開車的是一名14歲的曾姓少年,李男中途酒醒後要求換手,坐上駕駛座後一路狂飆,行經行政院前忠孝東路地下道時,沒注意前方的轎車減速,李男追撞上去,造成前方車輛的王姓駕駛重傷,最後送醫不治。

當時警方剛好在附近巡邏,趕到現場後,李男大聲對警察嗆聲,作勢要攻擊警察並且企圖奪槍,警方先是對空鳴槍,後來對他的大腿開槍將其制伏;後來發現李男酒測值高達1.085毫克。而遭李男追撞的車輛駕駛王男被撞擊後,車先是撞上旁邊的牆壁然後輛翻覆轉了兩圈;王男雖經緊急送醫,仍傷重不治,而車上的另外一名乘客江小姐則多處受傷。

依法醫研究所的相驗解剖報告,說明王男的車被撞翻後,王男腦部嚴重受創,腦幹挫傷,腦部大量出血,且臉部變形、鼻腔內有腦部組織,死亡主因是顱骨粉碎;另外由於撞擊力道大,王男的肋骨也斷了數根,插入王男肺部,導致肺部也受傷,在到院之前就已經沒有生命跡象,清晨5點50分由台大醫院宣告死亡。

檢察官依照酒駕過失致死罪起訴李男,而王男的媽媽也對李男提出告訴。此案在今年3月初時偵查終結,成為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個國民法官案件。

今天國民法官和法官都要求李男說明車禍經過,其中1位備位國民法官則問,是否因為當時已經凌晨四點,腦子不太清楚,前車有煞車狀況,所以反應不及,李男則回答「對」;並在法官追問下,簡短說明自己當時看到前車「突然煞車」,但自己的車已經撞上來不及了。

還有一位國民法官詢問李男當天晚上喝了多少酒,幾點開始喝酒;李男表示他11點多到夜店,一開始沒喝,後來1點多因為大家都在喝他也開始喝,印象中喝了2瓶香檳,之後怎麼離開酒店的已不記得;李男說自己醒來時是在車子副駕駛座上,發現曾姓少年在開車,他便要求換手,接著很快就發生車禍。

雙方爭點在「有無自首」

檢察官今天主張,李男明知酒駕會讓注意力、反應力、判斷力及控制力均減弱,而且沒有汽車駕照,仍開車上路。

酒駕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稱之為「不能安全駕駛罪」,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就必須負擔刑事責任。而李男當時的酒測值高達1.085毫克。因酒駕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李男假如合乎自首要件,將可以減輕一半刑期,也就是1.5年以上;另外檢辯雙方也將攻防,李男的狀況是否合乎《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來討論李男能否「減輕其刑」,以及能夠減輕到什麼程度。

檢察官強調,自首的定義是:「在犯罪未被發覺前,犯人向機關自行申告犯罪事實,並表達願意接受法院之裁判」。認為李男並不符合自首要件,因為李男在發生車禍後,並沒有主動報警,且警察在現場時就已經合理懷疑、發覺李男可能就是酒駕肇事的駕駛,另外在案發當下,以及隔天警察到台大醫院找李男做筆錄時,李男也沒有主動表達自己願意接受裁判。

檢察官也主張,考量李男在犯後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並且考量到李男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都不合乎「情堪憫恕」減刑的條件,因此他們希望法官能從重量刑。

辯護律師則表示,李男對檢方起訴他酒駕致死的相關法條都認罪;並解釋李男是因為工作需求才有喝酒,而之所以換手駕駛,是因為本來負責開車的曾姓少年年僅14歲,無照駕駛,且第1次開車,其於安全理由才中途換手。辯護律師並補充,李男在案發後深感懊悔,真心悔改也願意和被害人家屬和解,給予補償,並表示如果重頭來過,絕對不會再犯下如此愚蠢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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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律師痛批:李男根本沒認錯,還辯稱是王男煞車害他撞上

死者王姓駕駛母親的委任律師游敏傑今天則表示,李男稱是因為王男的車突然煞車,自己煞車不及才肇事,說法與事實不符,李並沒有坦承錯誤。游敏傑認為這是卸責的謊言。

游敏傑說明,根據監視器影片,李男在事故前,發現有前車時,他第一次煞車,維持不到1秒,後來到地下道處,又可以看到李男在1秒內連續踩了3次煞車,然後都放開,最後選擇偏左閃躲前方王姓駕駛的車輛;這和一般為了避免撞上去,會一直把煞車踩著踩到底的行為完全不同;而李男從看到前方有車,一直到自己撞上去,明明有足夠的時間反應,卻沒有試圖煞車,沒有保持安全車距。

警察到場作證:李男一開始否認開車

今天有兩位當天第一時間到車禍現場的中正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警員被傳喚到現場作證,兩名員警表示,當晚他們負責巡邏,事發時他們正在忠孝西路上的便利商店門口處理一件酒醉路倒的事件,忽然聽見有極大的撞擊聲和煞車聲從地下道傳來,並且其中一名警察看到有輛白色車子在滑行,兩人立刻開警車趕往車禍現場,也就是忠孝西路的地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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