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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丟22根菸蒂被連開22張罰單,持續性違規能不斷處罰嗎?

根據新聞報導,亂丟連開高雄一名男子在車內2小時抽了22根菸,根菸並因為隨地亂丟煙蒂遭到民眾拍下檢舉,蒂被單持斷處但他收到環保局寄來的張罰罰單卻也高達22張之多。雖然隨地丟煙蒂不但會製造髒亂,續性也可能形成火源引發火災,違規確實該罰,罰嗎但一次開出22張罰單其實有可能算是亂丟連開不當的裁罰處分。

持續性的根菸違規能不斷處罰?

行政罰之目的是為了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但亦有「一行為不二罰」之規定防止國家對人民的蒂被單持斷處同一行為做多次的處罰。而所謂的張罰「一行為」分有自然與法律上的一行為。

自然的續性一行為就是單純指日常所見的「一個動作」;法律上的一行為則是指就算有多次的動作,但因為緊密的違規關聯性、持續性或接續性,罰嗎讓這些行為可以被評價為一個法律行為,亂丟連開這樣就會被認定為「法律上的一行為」。

而行政機關的裁罰到底會不會牴觸「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必須視這些行為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是同個行為而定。司法院大法官曾針對「是否能對持續違規停車施予多次處罰」做出釋字第604號解釋。大法官認為,雖然執法人員運用連續舉發及多次的處罰,確實能形成嚇阻作用以達成行政管制的目的,但這仍須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也就是法律必須要有所明文才能這麼做。

第604號解釋提到,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中就有明文寫到「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所以每相隔六分鐘、每逾兩小時就會被當成「不同行為」,因此在符合連續舉發標準的情況下,就不會產生「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

亂丟煙蒂有什麼規定?

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隨地吐痰、檳榔、口香糖或是亂丟紙屑、煙蒂等行為將會被依同法第50條之規定處以1200到6000元之罰鍰,被連開22張罰單就等於至少要付出26400元。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不過行為人在同個地點、接續的時間內丟煙蒂,因為行動之間具有緊密的關聯性,應該被視為同一個法律上之行為才對。而且在此處條文中寫的是「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所以衛生局應該要給予行為人改善的時間後才能做連續處分,並必須「按日」處罰。不管怎麼看,在兩小時內連開22張罰單都違反了「一行為不二罰」與「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所以應該屬於不適法的處分。

抽菸有害自己與周遭人的健康、亂丟煙蒂更是可能形成公眾危害而有開罰的必要以達成嚇阻與防範的目的。但即便如此,國家對人民的裁罰性處分仍應該要符合法定要件,才不會造成行政上的恣意與濫用,過度侵害人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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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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