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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殺人案」是否修法減輕刑罰、放寬緩刑標準?立院公聽會各界看法不一

近年來有些民眾因不堪長期照料,長照又不忍親人受病痛折磨,殺人親手結束重病親人生命案件頻傳,案否目前殺人罪無法獲緩刑;對此,修法刑罰法務部已研議3方向修法,減輕界讓這類情堪憫恕的放寬法加害人能夠「免關」,包括修正《刑法》放寬緩刑條件為3年以下徒刑刑度、緩刑會各修正《刑事訴訟法》降低緩起訴門檻、標準另在《刑法》增訂較輕的立院「長照殺人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聽

據統計,長照10年來台灣已發生約百件「長照殺人案」,殺人其中有1/3的案否加害人犯後選擇結束自己生命。過去3年多來,修法刑罰也有34件親人長期照護引發的減輕界殺人案件。法務部在今年提出修法,盼能讓相關刑罰更合乎「情理法」,立法院今(15)日召開公聽會,各方學者、民間團體都紛紛表達不同意見。

法務部研議修法方向:緩刑、緩起訴機會放寬,以及犯後較輕的處罰

《刑法》第271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犯下殺人罪者,將沒有緩起訴或緩刑空間,然而這也導致許多照顧者犯案後遭判重刑,引發社會爭議。

針對「長照殺人案」,法務部日前研議3種修法方向,包括修正《刑法》緩刑規定,將緩刑要件由「2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害人若經二度減刑後,即有獲緩刑機會。但此修法將全面放寬緩刑條件,尚待社會共識。

另外也修正緩起訴要件,在《刑事訴訟法》增訂「符合法定減輕其刑事由,而得處以有期徒刑未滿3年者」,「長照殺人案」就有獲緩起訴處分機會。不過由於《刑訴法》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修法難度較高。

此外,法務部也研議另訂較輕之獨立處罰規定,在《刑法》殺人罪章中增訂「對於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後,犯殺人罪」,法定刑定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除在具體個案中保持得緩刑之彈性,亦可維持刑罰衡平性及罪責相當性。

學者:構成要件要明確,裁量權給第一線法官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教授表示,他個人支持這修法的趨勢,不論是擴大緩刑範圍或者另外增修都是可行做法,但他也提出,如果要另訂一條輕於殺人罪的罰責,構成要件要明確,「其他不得已事項」不夠明確。因為「不得已」是非常主觀的感受,個人抗壓力差異很大,建議重新思考構成要件。

另外照護殺人未必是只有長照,之前單親媽媽因為不堪獨自照顧兩個幼子的經濟和身心壓力,而將孩子殺害,類此情況是否需要一併考慮列入,這些需要思考。

他也提出,擴大緩刑範圍主要是因為殺人罪最低法定刑太高的原因,兩者連動的。如果最低法定刑可以調整,那麼就未必要擴大緩刑範圍。至於擴大緩起訴處份,考量生命法益是重大法益,並不贊同在偵查階段就以緩起訴處理。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李念祖則表示,贊成緩刑及緩起訴,但是否加上條件以契合長照殺人情境,若適合可以做,另外就《刑法》的59條減一半刑度,若顯可憫恕的特別事由可再放寬到2/3,加上不得已為之的等角度去思考,也許可以把裁量權給第一線法官、檢察官。

長期觀察長照殺人現象的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秘書長陳景寧表示,支持法官、檢察官擴大裁量權,但是不贊成另訂處罰,而是要加強長照悲歌案創傷療癒以及資料庫建立。台灣有80萬失能人口,24小時看護移工不足,且全台一人或二人一戶達5至6成,長照2.0實施後長照殺人案件確實有減少,但台灣至今沒有任何資料庫。

警大行政警察系主任許福生認為,放寬緩刑及緩起訴門檻將影響所有刑事案件,層面太廣有待商榷,要適度解決長照悲歌,應另訂較輕罪罰,他舉例,像是德國的殺人罪中有較輕的罰責,大都為配偶親屬間的殺人案件,建議增訂「長照殺人罪」,可依照照顧時間、親屬關係、身心狀況、年紀、家庭背景等裁量刑度。

政大教授楊雲驊也堅決反對放寬緩刑或緩起訴,他認為我國殺人罪已落伍,相較德國殺人類型有不同刑度,建議殺人罪減成最輕5年以上有期徒刑。也許依照社會觀感減輕,只要理由說明清楚就好;例如這兩天剛發生的80歲母親殺死50歲的小兒麻痺兒子事件,將老母親關到監獄,不會有任何實質意義。

民眾黨團今天下午也舉行記者會提出相關的修法構想;民眾黨團副總召賴香伶指出,長期照顧者因為照顧負擔日積月累,心理壓力極大,尤其面對自己逐漸衰老,一旦無力照顧「需要仰賴他人照顧」的親人,不知道該怎麼辦,天人交戰下就可能犯罪。

賴香伶建議,參考德國《刑法》第213條「情節輕微殺人罪」的立法構想,在我國刑法中增定「其它因為不得已事由」的殺人罪,由法官衡量個案是否符合特殊狀況,將長照殺人罪的罪刑減輕。

賴香伶指出,之所建議修法,將長照殺人罪「有前提條件」的減輕罪刑,是參考所謂的「修復式司法」構想,該構想主張,犯罪並非僅單純的違反法律,更是破壞原有人際關係。因此,不將符合「迫不得已」前提下的加害者單純的視為犯罪者,而將該「加害者」視為是在特殊狀況下的另類「受害者」,並將其納入犯罪受害者的司法保護體系中,期盼能重建被破壞的人際關係及社會和諧。但她也說明,如果未來立院討論刑法修正,討論相關提案時會非常謹慎,才能避免「其它因不得已事由殺人罪」遭到有心人濫用。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今天則表示,針對此社會問題,法務部主動拋出修法方向,待社會形成共識後再做立法研議;針對獨立處罰規定部分,很多學者贊成此方向,但有很多技術性問題,包括構成要件不夠明確化、處罰範圍為何等都有待研議,專家也質疑是否存在道德風險等,這都是要處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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