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一個打匈奴、一個打領主:為何英美「民主代議制」在中國幾乎不可能發生?

英國的個打個打國幾民主怎麼來的?讓我們回到大憲章的簽署現場。英國代議制民主的匈奴開始,來自貴族領主對限制國王徵稅能力的領主嘗試。

把時間倒流回西元1203年,為何無地王約翰顯然很落寞,英美他成功的民主把祖輩留下的一手好牌打得稀爛。法蘭西的代議腓力二世高歌猛進,金雀花王朝在法蘭西大地上的制中領土分崩離析,安茹(Anjou)、發生阿基坦(Aquitaine)、個打個打國幾諾曼第(Normandy)岌岌可危,匈奴最是領主倉皇辭廟日,教坊猶奏別離歌,為何獅心王理查(Richard the Lionheart)的英美棺材板都快壓不住了。

如果亨利二世和查理一世死而復生,民主他們一定會拿劍追殺約翰王。

自從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打贏黑斯廷斯戰役(Battle of Hastings),奪取英格蘭統治權後,金雀花王朝就成為了一個橫跨英法兩地的龐然大物。這一下子讓歷史變得很尷尬,歷屆的金雀花王朝君主不但同時是英格蘭國王,又是法國的大領主。爵位一路傳到約翰王手裡,在與卡佩王朝的作戰當中,他以不可思議的速度將手中的封地丟個精光,對金雀花王朝來講簡直是奇恥大辱。

為了找回面子,約翰需要重整旗鼓,再次拉出大軍,元嘉草草,封狼居胥,收拾舊山河,殺回布列塔尼半島,烽火揚州路。

但是,打仗需要花錢

在歐洲中世紀史學家丹・瓊斯(Dan Jones)的書《金雀花王朝》裡,他這麼描寫約翰當年的窘況:「1206年之後,這些達官貴人,以及約翰本人的最高目標非常簡單明確:他們需要募集金錢。 為了維持僱傭軍和籠絡歐洲大陸的盟友們去反對腓力二世,約翰需要大量金錢。 這項任務對他來講,比對他的任何一位先祖都更為困難。」

丹・瓊斯接著說:「1207年,約翰正式開始努力徵斂這些資金。 他對全國的所有動產徵收了十三分之一的重稅,相當於每1馬克要繳1先令的稅。 這為王室的金庫徵集了數額驚人的款項:57425鎊,即兩年多的財政收入。」

和黃四郎把鵝城的稅收到90年以後比起來,約翰王的殘暴有過之而無不及。

約翰王規定繼承伯爵頭銜需要向國王繳納100鎊的「義務稅費」,有時候約翰心情好,價格會開到七倍以上。在臨近開戰之前,這筆費用已經高的嚇人。威廉・菲茨艾倫(William FitzAlan)繼承男爵頭銜時被坑了1萬馬克,倒楣的杰弗里・德・曼德维爾(Geoffrey de Mandeville)結婚時被國王勒索了2萬馬克,英國的寡婦如果不想要被強制改嫁,也要「進貢」給約翰王5000馬克表示維持獨身的誠意。

另外,國王喜歡舉辦「巡迴法庭」,到處參與法律判決,接著收取手續費。根據記載,有次約翰王一次向委託人收取了1000鎊與15匹馬的報酬,妥妥的一個明星大律師。

King_John_from_De_Rege_JohannePublic Domain
正在獵鹿的約翰王

對約翰王來說,這還遠遠不夠。他盯著猶太人的錢包,興奮的兩眼放光。1209至1210年的聖誕節期間,約翰王笑瞇瞇的找到猶太人,向他們攤派了6.6萬馬克的「特別稅」,同時,他向全國貴族宣布,大戰在即,心疼孩子的家屬可以向國王繳納一筆「免服役稅」,稅率高達每個騎士3馬克,這已經是歷史最高點。

藉由這種竭澤而漁的方式,到1212年時,約翰王可支配收入已經達到20萬鎊。在《孟子見樑襄王》裡,那句「望之不似人君,就之而不見所畏焉」,形容的就是約翰王這樣的人。

根據學者統計,經過購買力平價後,1270年的1鎊金幣價值2017年的729.38英鎊,這已經是一筆十足鉅款了。當年打仗不比現代,一架F-22造價可以高達1.38億美元,13世紀的20萬鎊現金已經可以讓約翰王組織起十分有威懾力的大軍。

國王信心滿滿的出發了,但其實打仗是需要一點天份的,可惜約翰王把自己一生的技能點數都點在財政上,像是橫刀立馬,魏武揮鞭這種事情,他真的不是很在行。法蘭西騎士們再次把約翰王的大軍圍毆痛揍了一頓。1214年的布汶戰役(Battle of Bouvines)約翰王慘敗,被迫簽下五年停戰協議,賠款6萬馬克。布汶戰役讓英格蘭欠下了巨額的負債,崩潰的英國貴族們於是決定政變。

打仗耗費鉅資,國王橫徵暴斂,讓這些本土「角頭」花錢贊助國王反攻大陸,他們當然不同意。在英國本土貴族的心中,法國的土地再怎麼樣都是金雀花王朝的私產,和他們無關。拿自己的錢財去為了國王在海外的個人財產拼命,怎麼樣都說不通。

因此他們把國王扣起來,讓約翰王簽《大憲章》。

《大憲章》限制了國王的權力,嚴格意義上來說,是限制了國王到處拉「免費贊助」的能力。以後國王要在海外用兵也不是不行,但是作為交換,貴族要得到一定的報酬。

這最後演變為英國民主代議制的雛形。國王想打仗,議院得同意。

英國民主的誕生,其實出於歷史的偶然

見紅蘭之受露,望青楸之離霜。

艾德・韋斯特(Ed West)在《1215:約翰王、貴族戰爭與大憲章》中說到:「美國憲法的起草受到《大憲章》的極大影響,著名的第五修正案便來自《大憲章》第39條:

無論何人,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書,不得被判死罪或其他重罪……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

同樣,第六修正案,即「被告有權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判」,就基於《大憲章》的第40條。

至於寫出《自由的基因》的丹尼爾・漢南(Daniel Hannan)則解釋:「他們(清教徒)來到新世界,敏銳地意識到自身的權利也如英國人一樣與生俱來。 在起草殖民地憲章(最為有名的,比如《馬薩諸塞自由憲章》)的過程中,他們有意識地使用《大憲章》的語句。1638年,馬里蘭獲得許可,承認《大憲章》是本省法律的一部分。」


分享到:

京ICP备19007577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