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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簽名的謊言」,原本離婚的夫妻又再度恢復成配偶

有名婦人因為無法接受丈夫的當心的謊度恢哥哥不斷伸手索要錢財,甚至還不惜找丈夫一起演戲設局假裝遭擄需要交付贖金,簽名讓這名婦人決定與丈夫離婚來擺脫這種麻煩。言原又再

她找了自己的本離好友,而丈夫則是夫妻復成找哥哥來當見證人簽字,結果在過了十多年後,配偶丈夫突然上法院提出確認婚姻關係的當心的謊度恢訴訟。

丈夫表示,簽名自己的言原又再哥哥當時根本不知道自己確實要離婚,哥哥是本離在自己與妻子簽名前就簽名,因此這樣的夫妻復成見證不算數。而法院經過調查,配偶也確認丈夫的當心的謊度恢哥哥擔任見證人時並不知道夫妻二人是有離婚真意的,因此當初的簽名離婚不成立,這對夫妻的言原又再婚姻關係依舊存在。

只要有簽名,就算是離婚嗎?

《民法》中有規定,離婚就跟結婚一樣,除了要有兩人書面去到戶政機關登記以外,還要有兩名見證人見證簽章。當然,通常都會找朋友或是兄弟姊妹來見證是最方便快速的,然而就算是有見證人的簽章卻不一定代表這樣的登記就會有效。

如同案例提到的一樣,有些人可能會為了方便,直接讓見證人先在空白的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不只如此,有些夫妻也可能會為了方便,想私下偷偷離婚不想讓其他人知道,因而直接代替見證人簽名,因此就變成有見證人,但見證人其實根本就不知道夫妻二人要離婚的狀況。

這樣一來,儘管在離婚的協議書上有簽名,但見證人們實際上對兩人結婚不知情,這樣就不算是有見證,也等同於兩人的離婚是沒有符合所謂的法定要件,這樣的離婚就算真的有去登記,只要其中一方提出所謂的確認婚姻關係之訴,就可能會戳破簽名的謊言,原本離婚的夫妻又再度恢復成配偶。

同理,兩人要去登記離婚表示雙方都是有意願要離婚的,但如果只有其中一方想離,因此就選擇代簽對方的簽名,並且找朋友當見證人簽名後隱瞞配偶去登記離婚,這樣的話其實也不算是符合法定要件喔!《民法》中提到的兩願離婚就表示雙方都對離婚這件情是有共識的,且本身也都有意願做這件事情,假如只有其中一方隱瞞對方代為簽名並登記,這樣就不符合所謂兩願的法定要件,因此這樣的離婚也會是無效的。

因此大家千萬不要以為只要有簽名就真的可以偷偷去結婚或離婚,實際上還是要符合法定的要件才算數,否則就可能會發生像是開頭案例那樣,以為離婚了,結果兩人卻依舊是夫妻,反而會讓彼此陷入更尷尬的局面。

Facebook專頁: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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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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