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权不应仅仅是收回丨法眼
相关报道详见《死刑的仅收最后关口,如何找出“活”的回丨理由?》 从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至今已16年多了。死刑在可预见的复核法眼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国还将处于“保留死刑,应仅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仅收阶段,因而继续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回丨对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死刑确保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复核法眼 任何一项制度在完成构建之后,应仅就要进入演进阶段,仅收构建可以很快,回丨演进却需要时间。经过16年的演进,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不断完善,取得了巨大成绩,但随着法治的发展,也仍然面临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本文就此谈4点意见。 首先是要完善死刑复核多方参与的机制。 例如,长期以来大家都在讨论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目前占主流的观点是“核”而非“判”,既然不是(审)判,似乎死刑复核程序就不需要具有一审、二审那种“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化形态,而是“复核”与“核准”的行政报核程序。 但我的观点一直是,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中最后一道把关,必须按照司法规律来运行,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从法律援助法将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从一审、二审推广到死刑复核程序,也不难看出立法者是赞同这一目标追求的。 强调按司法规律办事,就是要在案件办理中尽可能实现公开透明,因此我多年来的一个主张是,至少要借鉴公开听证程序,在死刑复核案件中起码要由法官主持、检察官和律师参与听证,死刑犯通过视频参与听证。必要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应当到死刑犯被羁押的当地去听证,并允许一切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的相关证人、鉴定人等出场让死刑复核更符合司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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