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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境外监管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

导读 4月2日电,证监证或作机制进《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确境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跨境监管合作,特别是外监审计监管合作有何积极

4月2日电,《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管机构中国境过跨管合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跨境监管合作,特别是内进审计监管合作有何积极作用?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行调行规定,明确境外监管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开展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检查境监协助。同时,应当通结合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证监证或作机制进国际惯例,删除了原《规定》关于“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确境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外监检查结果”的表述。这体现了中国监管部门对跨境审计监管合作一贯的管机构中国境过跨管合开放态度,也符合相关国际惯行做法,内进将为安全、行调行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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