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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愛座不坐?女性主義、威權時代與其他

文:曾友俞

作家李昂在2023年9月20日發文對博愛座表示意見提到沒有人願意讓座,博愛甚至拍照上傳內文中提到的座不坐女「年輕人」上網公審還有如下的言論:「年輕男生說他不舒服,我是性主看不出來啦!兩個女生態度非常壞,義威還給我不斷地白眼!權時」她的代與理據是自己「年長」,而且10月1日要到巴黎發表新書忙到身體不舒服。博愛

隔日,座不坐女再發一篇文說道自己要跟波蘭教授會面、性主有高血壓的義威疾病,再補敘前述的權時「年輕人」,「知道我要求他讓座的代與時候,漏出一副你奈何不了我的博愛表情,對我說:他身體不舒服。座不坐女」、性主「之後我看了臉書的回應,有人說他們可能懷孕了,高中生就懷孕了?台灣生育率這麼低,那真的太恭喜了!看看照片,他們像懷孕的樣子嗎?而且懷孕了也可以跟我講。我一定沒話說。」對於自己的形容則是,「我沒有戴口罩,而且沒有化妝,我的高血壓因為受到這樣的刺激,一定臉色很難看」。

文內也提到有另一位老者願意讓座,自己判斷對方有需要而致謝而應無就座(內文無法判斷),並且說「只要有理由或態度和善,我基本上都尊重,這一個對我不在意三白眼的女生,真正的觸怒了我,讓我發那一篇臉書。」

說到李昂,不僅文壇享有盛名,甚至對此未有涉獵者都略知一二。早期的《殺夫》(1986年出版)更是經典,而這本書也在波蘭翻譯出版。早期的這些寫作讓她無疑地是個女性主義作家,這是時代性的、無可抹滅的。但現在她重塑自己的形象成什麼了呢?

對於公審對象的女性,以其等是否「懷孕」作為批評與否的特徵,這明擺著的是性別歧視(不只在隔日的發文中有如此提到,前一日的文章留言中也說道:「親愛的,中學生,這個時候懷孕倒是很恭喜」、「而且兩個人一起懷孕?如果懷孕的也可以告訴我,我絕對不會為難她。」)。但或許使用「重塑」這個詞有些失當,畢竟早在20世紀末的著作《北港香爐人人插》就被認為是以虛代實的方式在影射另一位女性,當然她否認,只不過若此為真,那麼今日的言行也並非形象的重塑,而只是延續而已。

回到博愛座的問題,我們可以討論兩個層面上的問題,首先是法律面,其次是倫理面。

「博愛座」這個概念確實地存在於我國的法律中,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項授權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第12條第2款:

「博愛座:客車廂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並應於明顯處標示博愛座字樣,座位至車門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

然而,什麼是行動不便者呢?雖然於此匱乏明文,但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卻有所規定,104.1 :

「行動不便者: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如肢體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另因暫時性原因導致行動受限者,如孕婦及骨折病患等,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

簡單來說,行動不便者即先後天具有障礙至始受到建築環境限制的人。這也符合前述博愛座的法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對身心障礙者的定義(於此可稱狹義身心障礙者),即神經、精神、五感、血液內分泌、生殖系統、皮膚等各處之一的失能影響社會生活。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3項也如此規定: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

固然身心障礙者與老弱婦孺是不同的概念,在法律上將此二者分別以明文記述即可得知,然而在法解釋學上將此二者並列即係將其等作為同樣評價,換言之,老弱婦孺即便並沒有明確法律定義,在評價結論上也是相同於身心障礙者,而為避免不正當的歧視存在,也就必然地必須把老弱婦孺的定義並非僅從其身分,例如「年齡」、「性別」予以區分,而必須在實際上具有「障礙」的情況,才能符合於所謂「老弱婦孺」。

否則試想,若僅為「婦」就能坐博愛座,不正是性別(負面)歧視嗎?或者,若僅為「老」就能坐博愛座,也是另一種類型的(負面)歧視。更不用說,在一個解構真實的年代,以身分認同去凌駕客觀實在的時期,若「性別認同」、「年齡認同」只要自己說了算,那誰來決定什麼是「老」、「弱」、「婦」、「孺」?更別說荒謬的免術換證了。

回到博愛座的概念,既然博愛座是提供給廣義身心障礙者(包括法律定義的身心障礙者,相當於身心障礙者的老弱婦孺、行動不便者),對於身心障礙者當然是沒有疑問,除了可能領有證明之外,可能在外顯上能看得出來。問題則是在這裡:誰來判斷誰是老弱婦孺?

十分著名的日劇《Legal High》在第一季第一集中就以此為開端,黛律師在電車上看到身旁的老人欲讓座時,被古美門給搶先坐下,詢問他是否可讓座被拒絕後有了如下對話,

「你看起來還很年輕吧?我旁邊這位已經上年紀了。」

「所以呢?」

「你不覺得體力好的人把座位讓給體力弱的人,是理所當然的道德禮儀嗎?」

「我認同。」

「那樣的話...」

「但是年輕就有體力,上了年紀的話就沒有體力,這樣一概判斷合適嗎?好比說我今年38歲,但是我患有重度心臟病的可能性,你考慮過嗎?」

「你有嗎?」

「沒有。」

「他雖然看起來60多歲了,可是長期去健身房,而且從包的使用狀態來看,可以推測他是很厲害的行家,強壯的胸大肌,緊繃的腹背肌,小腿的三頭肌舒張狀態即使從外面都能強烈感受到,比起貧弱的我,她的身體可是好到不行。」

「但是......」

「並且那個健身房就在這站的站前,僅兩分鐘的一站間,不只沒有讓座必要,連站起來坐下都沒必要,所以沒有讓座,就這樣還有什麼意見嗎?謝謝。」

宛如當頭棒喝,但不知道問題是出在這部劇許多人看完就忘了,還是這部劇根本在不同年齡層間未必流行。總而言之,這段劇情重點在於誰來判斷以及如何判斷誰需要座位?

廣義身心障礙者未必是肉眼能辨識,例如狹義的身心障礙者中就有包括除了肢體障礙之外的精神、內分泌等未必能用「看」出來的需求。遑論就算是孕婦也可能有像《Six Weeks》中懷孕卻不外顯的樣貌。所以舒不舒服,或許未必是能像李昂說得用看得就能看出來,就連中醫都有「望聞問切」四個階段才能判斷病徵,一個作家若能一望即知,那簡直是醫學大突破。

尤其,在言論自由的憲法基本權保障上司法提出此等見解:「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的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的字眼或形容詞,而是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評論的事實是否已經為大眾知曉,或是否在評論的同時一併公開的陳述,其目的即是在讓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之人對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的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在判斷是否為「善意」的評論,其重點係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即可認其評論為善意。」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著有107年度上易字第381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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