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新北國民法官單親媽殺子案開庭「精神抗辯」成攻防關鍵,鑑定醫師現身作證

新北市地方法院今(8月15日)開庭,新北現身由國民法官審理去年(2022年)一名新北單親媽媽殺子案,國民攻防關鍵檢察官以「家暴殺人罪」起訴現年37歲、法官犯案後自殺未遂的單親許女,並依法加重其刑。媽殺辯護律師以許女當時重鬱症發作、案開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受損,庭精作為精神抗辯,神抗爭取減刑。辯成不過,鑑定受委託進行精神鑑定的醫師醫師到庭作證表示,重鬱症發作雖導致許女思想和行為負面,作證卻未影響控制自身行為的新北現身能力;檢方則依據精神鑑定報告及其他物證,認定不符精神抗辯要件。國民攻防關鍵此案將連續開庭審理到8月18日,法官之後2天由國民法官評議、討論量刑,22日宣判。

檢方出示遺書與學校紀錄,認定不符精神抗辯要件

許女在案發現場留下給父母、給前夫共兩封遺書,檢方今提供國民法官閱讀。遺書顯示許女對於自己的生命歷程有許多不滿和失望,稱人生最大錯誤就是嫁給外遇不斷的前夫,認為他沒有資格照顧孩子。許女向父母陳述自己身心狀況持續惡化,已有3、4年睡不好覺,導致上班精神恍惚、遭到開除,失業後情緒愈加不穩、不願出門,懷疑自己生病但未就醫,認為孩子跟自己很像、只要兩人能彼此陪伴就夠了。

檢方另出示孩子學校出勤及親師聯絡紀錄,指出許女頻繁為孩子請假,孩子在校表現並無問題,卻因頻繁缺課而跟不上學業。面對老師關切,許女會編造一些謊言,她也強烈不願意老師與前夫聯絡,也曾為此與老師發生口角。

檢方認為,精神抗辯的要件,是確定被告有經醫生診斷證明的精神障礙,且會導致其行為時的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有減損或喪失。許女案發前後可以和學校老師傳訊息請假、編造合理謊言,證明許女當時並無幻聽或幻覺,是清楚自己在做什麼、知道做了會有什麼後果,也有能力與人溝通、寫遺書,並不符合《刑法》19條減刑的條件。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辯方主張重鬱症發作導致悲劇,多重因素盼理解

辯護律師主張,許女原本就有憂鬱症,離婚後惡化導致失去工作和收入,案發前生活狀態差,身上僅剩下幾百元現金,信用卡也欠費停用,還背負著房租、信貸幾十萬元等債務,身心壓力極大,精神鑑定也證實許女當時重鬱症發作。辯護律師強調,當時許女一心尋死,無力跟學校老師多說,做筆錄時也坦承犯行,就是人生走入絕境,決定自殺,不忍讓孩子獨活,不幸結局的背後有多重原因,盼國民法官試著理解。

精神鑑定醫師到庭作證:有重鬱但能控制行為

為許女做精神鑑定的精神科醫師今出庭作證表示,報告是與社工師、心理師共同完成,證實許女案發當時重鬱症發作,有長期睡眠及食慾不佳、焦慮、無助、社交退避、無希望感、自殺意圖強烈等情況;重鬱症確實會導致負面思考,面對壓力易採取負面手段。

然而,精神鑑定結果也顯示,許女當時智能無損,具備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行為當下可理解殺人行為的意義及法律責任。這名醫師表示,從許女考慮做這件事開始,就有「選擇是否要做下去」的控制能力。此外,雖然案發後許女在精神病院住院期間曾表示聽到有人叫自己的名字,但是以精神醫學專業判斷,那還不算是幻聽。

這名醫生也對許女犯行背後的動機,提出兩種可能,但強調根據目前證據,尚無法確認許女當時真正的想法。首先是基於利他主義,根據過去相關案件研究,母親會出於主觀認為死亡是孩子當下最好的選擇,活下來的處境可能比死更慘。再者是報復,即為傷害前夫。醫師指出,鑑定時許女曾回憶情緒失控前有想起前夫,結果越想越生氣。

類似案件曾判到死刑,後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2021年新北一名32歲吳姓單親媽媽,在旅館套房以童軍繩勒斃親生7歲女兒、6歲兒子,後傳簡訊給前夫說「我走了,我去陪孩子們了,不然他們黃泉路上會孤單。」然後吞藥輕生。前夫趕往旅館,但2童明顯死亡,吳女急救後撿回一命。

當時法院一審將吳女判處死刑,二審高等法院考量她當時受憂鬱症所苦、心理壓力極大、犯後深表後悔,鑑定認為並無泯滅人性的反社會人格。吳女在看守所也努力重新學習,評估經治療有復歸社會可能,因此改判無期徒刑。後來吳女上訴,檢方未上訴,最高法院在去年3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世界上還是有很多美好的事情,只是你現在暫時無法看到。
那個時候你過得很好,你已經做到一次。明天,也可以再辦到一次。
安心專線:1925|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張老師專線:1980

延伸閱讀

  • 單親媽媽判死案:媽媽困境 vs. 兒童處境,兩派人之間完全沒有溝通空間
  • 單親媽媽勒斃子女案:媽媽們的照顧壓力與有苦難言,每天都在真實上演

核稿編輯:邱宜君


分享到:

京ICP备19007577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