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娱乐

為什麼我們需要「動保警察」?動物刑案與人類刑案有何不同?

2020年3月24日,為什物刑苗栗邱姓叔姪案動物保護法案件結束,麼們一審判決無罪,需動刑案而二審改判有期徒刑5個月,保警不同併科罰金新臺幣25萬元,察動這起事件引起諸多動保人士關注,案與除法律上動保案件的人類特殊性質外,也有人提倡應該增設「動保警察」制度以維護動物的有何權益,究竟特殊性質在哪裡?而動保案件於辦理中困難何在?動物警察又是為什物刑什麼呢?

苗栗邱姓叔姪案

2019年於苗栗,一對邱姓叔姪頻繁領養犬隻多達20隻,麼們由於數量過多,需動刑案所以受到收容所懷疑而拒絕再讓他們領養,保警不同後來兩人因設置陷阱捕抓流浪犬遭人檢舉,察動比對之下更發現與2019年時大量領養犬隻的案與人身形高度相似,案件才曝光。人類

除邱姓叔姪外,更有一名阮姓移工與莊男涉案,一審法院認為苗栗地檢署所提出的證據無法特定被告確實有殺害並且提供他人食用特定犬隻,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下無罪判決;二審法院則認為,被告等人說法在警察詢問時、開庭時前後差異甚大,而現場所遺留下來的犬隻殘軀切口整齊,雖因收容所沒有DNA資料建檔而無法特定犬隻,但證據顯示該犬隻等確實被送往此地,而且現場犬軀切口整齊、擺放極似於市場販售肉類食品之型態,又於現場發現一特定犬隻之項圈,所以認定被告等人有罪。

動物保護刑事案件的特殊性

動保案件不好辦理,一來是成案速度,由於警方本就有大量案件負荷,而且動物案件有別於辦理人類案件,通常處於證據稀少,資料不足,甚至警察並不具有動物保護相關法規專業的狀況,如本案20隻犬隻並沒有DNA建檔資料,而且領養制度欠缺後續追蹤管道,犬隻跟人不同,難以透過手機、網路去了解他們可能發生了什麼事情、尋找蛛絲馬跡獲取進一步證據。

於資料不足的情況下,自然難期待警方態度積極處理,畢竟每個案子都很急,於抉擇之際,從事證比較多的案子積極處理是人之常情,又目前我國法醫主要是針對人體為專業,但人與其他動物差別甚大,在專業領域不同狀況下,要對動保案件蒐證便遇上了先天不良、後天不足的窘境,便有人提議希望能夠透過「動保警察」制度改善。

shutterstock_1027413250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動保警察是什麼?

動保警察是指熟知動物保育相關法規的員警,且跟警察相同,具有執法權限。臺灣動保案件目前是由動保檢查員配合警察辦理,雖然民眾可以去警察局報案,但具體違法內容要由動保單位認定,造成了員警、動保員橫向配合的問題,員警欠缺動保法規專業,在動保員說明前無法了解具體該處理的內容,而動保員又常因業務量過大,無法及時辦理案件,導致臺灣動保案件處理出現困難。

臺灣是有動保警察的,但都是任務編組,並沒有專責單位,在員警負荷大時能發揮的效用確實有限,並無法改善上面提到的動保案件難題。

動保警察並不是設立/不設立的命題,而是該怎麼設立的問題。是該專責單位,或是委外經營,又或是該於現有的警力編制下編列特定員警為動保警察?每種制度都需要有相關的配套。近年來動物保護意識抬頭,對此討論亦愈發熱烈,我們期待能看見更多人關心動物保護的事情,只有更多不同的意見彼此激盪,才能夠逐漸找到共識,去設立一套臺灣用於面對動保案件的解方。

動物與人雖有不同,但都是無價的生命,討論法律的修訂並不僅是為了讓法律更加完善,而是展現我們對於生命平等的尊重,讓無法言語的動物也受到妥善保護,不再因為疏忽、大意而造成悲劇再次重演,希望大家能夠一同關注這個議題。

延伸閱讀

  • 碰到重大動保案件,一般民眾可以做些什麼?
  • 有動保警察、動物救護車、養狗稅,看荷蘭為什麼沒有流浪狗問題
  • 動保員的心酸感嘆:跟狗有關的事好解決,真正棘手的都是「人」的問題

本文經LawPartner律師談吉他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分享到:

京ICP备19007577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