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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新北老婦殺夫一審判7年2個月,辯護律師:被告感到後悔對刑期無意見

新北市1名6旬季姓婦人,全國期無疑長期遭7旬范姓丈夫家暴,首件去年11月季婦趁丈夫入睡後,國民個月感持刀將他殺害,法官婦殺夫審新北地檢署今年3月依殺人罪起訴,參審成為新北地院第2件適用國民法官參審的案新案件。在18日開庭審理,北老辯護被告成為全台首個開審的判年國民法官案件。在連續3日的律師審理以及1天的量刑評議後,今(21)日下午正式宣判,後悔依殺人罪加上其他減刑條件綜合考量,對刑處7年2月徒刑。意見

檢方主張,全國期無季婦趁丈夫熟睡時殺害他,首件行兇前還搖他確認是國民個月感否熟睡,行兇後拿鹼片水潑灑丈夫,犯案手段兇殘,雖然打電話報警自首,卻在報案與第一時間對到場員警避重就輕,隱瞞部分事實,表示季婦「為了自己的人生犧牲配偶的生命」,認為不符合《刑法》59條減刑3要件,建議合議庭考量給予8至12年之間的刑度範圍。

而律師則主張,被告長久以來遭受家暴,為了愛和家庭完整,長年隱忍丈夫,後來雖然偶爾會向家人求助,也試圖透過通報、找社工、申請家暴保護令等作法來尋求協助,但最終還是無法完全離開丈夫並且免於被威脅施暴,到最後實在是走投無路,他強調季婦確實做了錯的事,做錯事本來就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他在昨日未對量刑表達意見,只呼籲國民法官,在理性思考判決時也能有多一點的愛和關懷。

檢辯雙方在此案最重要的爭點量刑,也就是否依據《刑法》59條,「具有特殊的背景條件和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的同情,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來討論季婦能否「減輕其刑」,以及減輕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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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7年2月,自首可減刑,但減刑後刑度已不算太重

新北院今天下午2時30分在國民法庭第一專用庭進行宣判,審判長表示,本案構成《刑法》271條第一項的殺人罪;而可以確定的是,季婦的在案發當下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並且在事後主動打電話報警,自始至終對案發經過坦承不諱,因此符合《刑法》62條的自首要件,可以依法減刑。

自首的定義是:「在犯罪未發覺前,犯人向機關自行申告犯罪事實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而「犯罪未發覺」所指包含「該管機關尚未發覺事實」與「雖然已知犯罪發生,但還不知道犯人是誰」兩種情形。

審判長也說明,另外再根據《刑法》59條的減刑三大要件:「具有特殊的背景條件和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的同情,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季婦婚後長年被先生家暴長達將近40年,甚至到了案發前幾個月試圖逃到兄弟姐妹家避難,都使家人也連帶遭到威脅,這已經符合了特殊的背景狀況,而季婦因為長期處在婚姻關係不順遂和被施暴的壓力下,罹患憂鬱症和焦慮症,足以客觀同情;不過在減刑後,法定刑已經從殺人罪的10年以上減為5年以上到20年,法官們討論後認為已經不算「過重」。

審判長也說明,被害人范男的兄弟姐妹請法官依法判決,並不願原諒季婦;不過也有考量季婦和范男的一對兒女願意原諒季婦,加上證人的證詞等綜合評估考量,認為檢方具體求刑範圍為8到10年稍嫌過重,最終經過和國民法官的討論,依殺人罪處7年2月徒刑。

季婦的哥哥姊姊今天也到場聆聽判決結果,事後他們受訪時表示,還是覺得有點重,因為季婦今年已經64歲,且身心健康都有問題,需要長期服藥,如果再關7年,不確定是否能在監所內獲得好的醫療照護;而且關出來時已經超過70歲,而他們的的年紀更大,不知道是否還有和妹妹團聚共同安享晚年的機會,原本預期刑期會在5年以內。不過對於是否要上訴,季婦的哥哥則表示,這還是讓妹妹以及妹妹女兒決定。

而季婦的辯護律師轉述,判決結果出爐之前和之後,季婦並沒有多做什麼表示,僅告訴他到今天想到先生還是覺得傷心,對於殺死先生也感到後悔,律師表示,季婦是一個善良傳統的女性,從頭到尾其實都沒有對刑期表達太多意見想法,也認為自己既然殺了先生就是接受法律的制裁,感謝法官給出這個判決但她不在乎刑期,只想對法官們說「謝謝」。

另外則表示希望未來在服刑時可以請家人寄送幾本身心靈的書,讓他在監所中可以看書度過這些日子。至於是否還要在二十天內提出上訴,律師表示會在詢問季婦兒女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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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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