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辗转三地 用抽奖方式行骗

  在我们逛街购物时,辗转商家有时会搞抽奖活动以促进销售,地用一般来讲都是抽奖建立在消费了商品后进行的抽奖。

  但是行骗有些不法分子却用免费抽奖进行“套路”和“诈骗”。打出“免费抽奖,辗转中奖百分百”的地用噱头。而这样的抽奖“抽奖骗局”就发生在我们身边。不法分子把诈骗对象锁定为老年人,行骗专门在金店附近摆摊设点,辗转且专挑金店闭门时开始“营业”。地用

  近日,抽奖雨城区法院宣判了这起用免费抽奖的行骗“花招”来实施诈骗的案件。而该案中的辗转7名被告人全是年近五旬、六旬的地用“大妈”。最终,抽奖他们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

  案件回放 

  连续作案7次

  涉案金额2万余元

  易某某、李某某等7人是四川省峨眉山市人,平均年龄在54岁左右(最大年龄为62岁)。2018年8月起至2019年1月,易某某等7人多次辗转峨眉山市、乐山市、雅安市,以“摆摊免费抽奖”,可低价购买中奖“黄金首饰”的方式,连续作案7次,用假黄金首饰共骗取被害人20800元。

  他们7人分工明确,有的负责望风,有的冒充金店营业员设局诈骗,有的则在一旁充当“托儿”。他们把诈骗对象锁定为老年人,专门在金店附近摆摊设点,且专挑金店闭门时开始“营业”。

  在摊位上,他们冒充金店营业员的工作人员负责向围观群众讲解抽奖规则,告知群众抽奖奖票上的数字为1至8,当抽取到数字1至4时,则可以免费领取牙膏、牙刷、香皂等生活用品,当抽取到数字5没有奖品,抽取到数字6至8时,则仅花200元至2000元即可购买“金店搞活动的金首饰”。并承诺出售的首饰含金量在70%以上,可以在某金店换取双倍的价钱。另一部分人员则在一旁当起了“托儿”,积极参与抽奖,并用事先准备好的钱购买“金首饰”,营造现场争相抽奖和购买的氛围。还有一部分人则在旁望风,留意是否有城管或者警察在附近。一旦骗取成功,易某某等人在被害人离开后便迅速收摊离去。

  此案中,易某某等7人多次实施诈骗犯罪,且受骗群众多为中老年人。后经鉴定,众多被害人购买的首饰并不是黄金,而是价值仅几十元的沙金。

  案件审理 

  被判有期徒刑

  7人悔不当初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宋某某、辛某某、张某某、梁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摆摊免费抽奖,被害人低价购买中奖假黄金首饰的方式骗取他人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7名被告人到案后部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追缴7被告人部分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7名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犯罪,且部分诈骗对象系老年人,可酌定从重处罚。

  根据7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最终,雨城区法院以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等7人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分别判处七人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

  天上不会掉“馅饼”

  提高防骗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表示本案中,易某某等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设局,诱骗受害人免费抽奖,购买假黄金首饰,骗取受害人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情形,因此认定上述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却仍然有人不断被骗。究其原因,主要是骗子利用了受害人的贪利心理。因此,广大市民尤其是中老年人在面对各种“抽奖”营销或“天上掉下的馅饼”时,应保持必要的警惕,不要盲目跟从。若发现不对劲或被骗应尽快选择报警,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胡美玲 卢雯婷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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