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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的界線:遇到槍手威脅你下車,可以開車衝撞他嗎?

根據新聞報導,正當2019年有一名陳男開車載著吳女前往基隆市,防衛不料在南靈宮前遭到與吳女有糾紛的界到槍劉男等兩位男子持槍威脅、喝令吳女下車,線遇脅下陳男在危急之下開車逃逸並衝撞舉槍的手威劉男,造成劉男傷重不治死亡。車可衝撞

陳男雖遭檢方以殺人罪起訴,開車不過第一審的正當基隆地院與第二審的高等法院都認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情狀,皆判處無罪。防衛大家應該會覺得「終於」有法院認定是界到槍正當防衛的案件了,一起來看看法院怎麼說的線遇脅下吧!

如何成立正當防衛?

雖然侵害他人的手威權利但因為「正當防衛」免於刑罰,其原理一為國家賦予人民允許自我防護的車可衝撞「個人自我保護原則」;二則為「正者不須向不正者低頭」的「法秩序原則」。

正當防衛的開車客觀要件須存在「防衛情狀」及「防衛行為」二者。

防衛情狀指面對的正當是「現在的不法侵害」,「侵害」包括對自己或對他人侵害,但只限於來自於人為的侵害,因為若是自然災害並不算是「不法」侵害。「現在」則指已經開始但尚未結束的法益侵害,如果是對已經結束的侵害(如毆打已被逮捕的犯人)便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防衛行為只能對加害者進行反擊,而且對方的攻擊行為不能是因為被自己挑釁才發起(因為這樣己方就不屬「正者」);防衛的手段也必須要能夠有效排除侵害且實務認為必須要以「最小侵害手段」為之,這也是普遍讓民眾對法院判決無法理解之處,像曾有判決認為身材較高大者對面加害者持棍棒毆打時只能奪下棍棒,若反擊就不符合「最小侵害」而不成立正當防衛,就非常具有爭議。

法院怎麼認定的?

判決書中提到陳男開車撞人是為逃離現場,目的並非取劉男性命,所以論其犯行也並非檢方起訴的殺人罪,頂多成立傷害致死罪。

事發當下劉男等人持改造手槍朝向車前擋風玻璃,可說隨時有開槍造成車內二人受傷或死亡的可能,所以此時便屬於存有現在不法侵害之緊急防衛情狀。雖然劉男等人可能只是想亮槍恐嚇而無開槍的意思,但防衛者並不需要承擔這種可能的風險,所以依客觀要件判斷即可。

而陳男以駕車撞擊劉男後逃離現場作為防衛行為,判決書提到當時陳男的左側為死巷、前方為公園、後方為宮廟,所以確實只剩下往右側逃離一途,又因為對方有手槍此種瞬時間可殺傷人的武器在手,顯然駕車逼退或撞開槍手並逃離已經是侵害最小的手段,所以成立正當防衛、無罪。

我們也可從判決書理由反推而知,如果此時陳男還有其他逃脫路線或對方手持殺傷力較低的武器,又或是若陳男撞開劉男後沒有第一時間逃走,而是倒車回來給予「致命一擊」的話,都可能會因此而不符合「最小侵害手段」,最多僅會成立「防衛過當」,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陳男幾乎已經確定無罪定讞

另外由於陳男在一審及二審判決中皆獲無罪判決,所以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除非有「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判例」等情形出現,不然檢方不可提起上訴。

從判決的理由看來並未有牴觸憲法等情形出現,所以陳男在此案幾乎可以確定會以無罪定讞。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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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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