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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被亂噴漆但如果不影響使用功能,還能成立毀損罪嗎?

根據新聞報導,車輛新北市一名男子將汽車停放在路邊,被亂不影等到傍晚要用車時才發現車子竟然被不明人士噴上綠色油漆,噴漆除車牌被噴滿漆外,但果甚至車窗跟車門竟然還被噴上英文髒話。響使警方接獲報案後,用功由路口監視器找到嫌疑犯,還能成並依毀損罪將其移送法辦。立毀

在別人家門、損罪車輛噴漆的車輛行為非常惡劣,但如果被噴漆的被亂不影地方仍然能發揮原本的功用那還能算毀損嗎?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保持原有功能就不算毀損?

毀損罪規定在刑法第354條,噴漆而刑法對於毀損行為的但果定義中,「毀棄」指的響使是讓物消失或是造成嚴重的損害使其無法使用;「損壞」指的是雖然物品僅一部分毀壞,但已足以使其可用性降低;「致令不堪用」則是用功指以毀壞以外的方式,使物喪失其使用的目的。

那噴漆究竟算不算是毀損呢?我們從一則2006年的新聞先來看起(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32號判決),當時一名男子因為不滿房東對女兒在租屋處的意外死亡不聞不問,便在房東家的貼捲門上噴漆洩憤。承辦此案的法院認為,鐵門被噴漆後仍然可以正常開關,不影響其阻隔外人、防盜等作用,且鐵門尚可以松香水等物品清洗,最後男子獲判無罪。

依據當時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只要物體本身的效用沒有被減損,就算產生一時使用上的不便,也不會因此成立刑法毀損罪。

美觀功能?

不過近年來法院的見解開始有所改變,例如「台中高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07號判決」法官便提到「依社會通念,鐵捲門、機車、櫃子及冰箱之外觀是否清潔美觀,亦為是否堪用之要素之一」,如果在上面噴漆將需要重新漆過才能使用,將耗費相當的時間與金錢,所以對於他人的財產法益仍構成侵害,符合毀損罪中「致令不堪用」之要件而成立犯罪。

簡言之,現在法院也開始認同物品的「美觀」也是重要功能之一,即便物品在使用功能上並無受到減損或喪失,但只要外觀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就可以認定其「美觀功能」有所毀壞而構成毀損罪。

回到車子被噴漆的案件,由於車門被噴上髒話導致其美觀受到損害,依現在法院的見解自然是有達到成立毀損罪的程度。不過就算不論這部分,光是因車窗、車牌被噴漆而導致車輛無法正常發揮駕駛安全及被辨識等功能,就足以構成「損壞」的情況了。

最後也還是要提醒一下大家,不論檢察官覺得這種毀損程度需不需要以刑法論處,或是法院對物品「美觀功能」的看法如何,隨意噴漆的行為都至少還是因侵害他人財產權而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存在,物主可以向行為人請求清潔或重新上漆等等費用,並不會因為在刑事上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就完全不用負其他責任喔。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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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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