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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獲假釋又犯罪一律再關25年恐怕「關到死」,憲法法庭辯論是否違憲聚焦三大爭點

謝姓男子於1989年間涉嫌強盜案,無期違憲最高法院依《懲治盜匪條例》判無期徒刑定讞。徒刑庭辯謝男服刑18年後,獲假2009年假釋出獄。釋又死憲假釋期間又犯竊盜罪,犯罪法法被判刑1年2月,律再論否原本假釋撤銷。關年關依2005年1月7日修正的恐怕新法,謝男必須執行25年不得假釋的聚焦「殘刑」。謝男認為,大爭點修正後的無期違憲規定等於要他服刑超過50年,老死在監獄中,徒刑庭辯況且《懲治盜匪條例》已廢止。獲假相關規定違反比例原則,釋又死憲提起釋憲聲請。犯罪法法憲法法庭昨(19)日進行言詞辯論。

根據監所關注小組統計,本次併案送審的有31位曾被判無期徒刑的人,其中16位涉犯《懲治盜匪條例》(現《刑法》中的強盜罪),有10位涉犯《肅清煙毒條例》(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他們在假釋後違規或再犯罪的案由,與毒品用藥有關的有17位,其餘包括竊盜、酒駕、詐欺、恐嚇取財和性侵等罪,另有2位則因未準時向觀護人報到被撤銷假釋。在憲法法庭受理後,已有2位當事人於獄中過世。

爭點一:無期徒刑假釋被撤銷,不管假釋期間長短、再犯什麼罪,一律重算25年會不會過苛?

根據律師計算,謝男在假釋前已服刑16年,撤銷假釋後需再執行25年才能聲請假釋,另又因毒品罪被判10年加上觀察勒戒1年,根據俗稱「三振條款」的規定,不得再次聲請假釋,也就是謝男須服刑超過52年。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本來就已要服刑25年才能聲請假釋。假如假釋期間再次犯罪,被撤銷假釋,必須回到監獄再執行20年或25年殘刑,然後再接續執行後續犯罪的刑期。聲請人的律師團認為,不分再犯時已過的假釋期間長短、再犯性質種類,無視受刑人為回歸社會所為的長期努力,一律執行固定20或25年的殘刑,已經過度限制受刑人的人身自由,違反比例原則,有違憲疑慮。

律師表示,刑罰主要目的是要矯正受刑人,使其最終能復歸社會,即使是無期徒刑,也有同樣目的,並非要將一個犯錯的人「關到死」。雖然被判刑時結果是確定的,但是後續執行是動態的。人有改過向善的可能,假如經過矯正教化後,國家評估認為危險性降低,就可以提前釋放,這是假釋的目的。

因此假釋制度不應該是國家給受刑人的恩典,更是重新檢視調整對犯罪者的刑罰效果、必要性的機會。

律師直言,「不能因為一個假釋的人出車禍,沒去找警察報到,就預期他會再次殺人或犯罪。」需考量每個個案的情況,包括他再犯的可能性、假釋期間和服刑的表現等。律師翁國彥也指出,現行規定已完全澆熄此類受刑人重獲自由的希望,只會讓他們在監獄的角落中「輾轉偷生直到腐爛」。

不過法務部主張,現在的規定沒有過苛的問題,假釋不屬於受刑人的基本權,而是一種制度。遭判無期徒刑,表示在判決當時,犯下的是重罪,且犯罪情節重大。無期徒刑本來就是終身監禁的概念,台灣的制度設計給予假釋,已經讓他們有提前出獄的機會。無期徒刑,沒有「殘存刑期」的問題,因為他不是被判25年,而是無期徒刑,25年只是法律上設定可以申請假釋的門檻。

法務部也說,假釋及撤銷假釋後再執行殘刑的規定,並非憲法上權利,而是立法政策創造的制度,是「暫停執行刑罰」的轉向處遇,而非免除或豁免刑罰。相關規範如何設計,司法權進行違憲審查時,應尊重立法權的裁量空間。

爭點二:假釋的時候,算是在服刑嗎?

由於在現行規定中,當無期徒刑者假釋出獄,又因再犯他罪被撤銷假釋,原本可用於抵銷刑期的假釋期間,也都不算數,仍須從零開始累積25年。

大法官呂太郎、詹森林都提出疑問,認為法務部也認同假釋是種附條件的暫時方案,是以刑罰為目的的措施,那為什麼撤銷假釋後,先前假釋期間不能計入刑期?大法官尤伯祥也提問,假如在監獄裡面是教化,假釋出來時也是教化,兩者有何不同?假如假釋制度是基於「特別預防」之考量的教化,為什麼在當一個人假釋在外時,就不算刑罰執行?

法務部則回答,在監獄裡,受刑人的人身自由遭到限制,但是假釋出獄後基本上是可以自由活動的的,人身自由未受侵害,只是需要定時報到,這兩者限制高低不同,不能做相同比喻。不過詹森林則表達不認同,認為假釋的人並沒有辦法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和一般的自由人不能相提並論。

法務部主張,假釋算是讓受刑人在特定條件下「提前出獄」,解除人身自由遭剝奪的狀態,也因此要求受刑人必須在此期間符合規則,例如要定時向觀護人報到,當然也不能觸犯法律。但刑罰本身不會因為假釋而消滅,原本的刑期沒有「消失」,假如假釋期間都沒出錯,可以在假釋結束後視為服刑期滿。假如他違反規定或是再次犯法,假釋遭撤銷,當然就要回來繼續執行原本沒結束的刑期,以無期徒刑為例,就是回到原本終身監禁的判決結果。

法務部指出,現行法依構成撤銷假釋事由情節的輕重而做區別對待,並非一律均予撤銷假釋,已賦予個案裁量撤銷的判斷餘地,若受刑人對於撤銷假釋的決定不服 ,也可以即時提起救濟,現行法已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保障訴訟權的要求。

爭點三:亂世用重典的《懲治盜匪條例》已廢止並修正,假釋規定沒改可以嗎?

另外聲請人也主張,《懲治盜匪條例》已在2002年廢止,強盜罪行回歸《刑法》中的強盜罪處罰,修正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強盜修正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刪除以「無期徒刑」處罰強盜行為。然而修法廢止前,已被判決無期徒刑的人,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當減刑為有期徒刑,仍以無期徒刑的條件來處理假釋,過度侵害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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