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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五职”矿长

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记者叶昊鸣、五职王聿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矿山矿企条例明确规定,安全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配备懂安全生产技术的监察局煤矿长、生产矿长、业必安全矿长、须配机电矿长、备矿总工程师。五职

这是矿山矿企记者从4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了解到的消息。

“当前,安全部分煤矿从业人员特别是监察局煤安全生产的管理者技术水平不高,是业必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最大短板,必须下大力气解决。须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周德昶在吹风会上说,备矿条例对于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五职”矿长的五职规定,是为了真正让“明白人”来开矿、办矿,提升企业自主管理能力。

我国煤矿赋存条件十分复杂、隐蔽致灾因素多样,对安全生产技术要求比较高。对此,周德昶表示,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企业技术管理体系,根据不同灾害类型,比如瓦斯类型、冲击地压类型、水害类型,配备相应组织机构和相应技术管理人员。

“同时,条例还鼓励支持煤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和智能化开采,推动减人提效,降低矿工劳动强度,改善矿工作业环境,提高安全生产高效集约水平。”周德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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