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裴偉和裴偉簽約」?民眾黨立委質疑政治力介入《鏡電視》高層人事異動,NCC承諾調查釐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年1月19日通過《鏡電視》新聞台申設案,裴偉並於同年2月9日網路試播。和裴不過還沒正式開台,偉簽《鏡電視》本月初就傳出人事大地震等爭議;原任董事長陳建平、約民異動總經理李玉佩遭撤換,眾黨質疑政治傳出綠營英系推薦民視副總經理蔡滄波接任總經理,立委力介紙風車劇團創辦人李永豐接任董事長;另外還違法支付「顧問費」給前董事長裴偉,入鏡人事以及《鏡週刊》百餘名員工被迫移轉勞健保到《鏡電視》等。電視

  • 獲NCC許可申設、高層成近10年首家准設新聞台,承查釐「《鏡電視》」是諾調什麼樣一個新聞台?

民眾黨團質疑:政治力介入新聞媒體

民眾黨3位立委今天早上在立法院表示,《鏡電視》有諸多爭議。裴偉邱臣遠說明,和裴《鏡電視》在2019年12月12日向NCC提出新聞台的偉簽經營申請,能申請通過是約民異動因NCC要求,包括《鏡電視》與《鏡週刊》集團必須各自獨立營運;裴偉應辭去《鏡電視》董事長,不得擔任《鏡電視》有給職務及參與公司營運。

邱臣遠說,《鏡電視》在2021年7月9日表示,裴偉已辭去董事長一職,無擔任職務,亦無影響公司營運決策,但實際上,裴偉是在8月18日才辭去董事長一職。

邱臣遠也拿出《今周刊》報導,指裴偉本人聲明:停雲管理顧問公司和《鏡電視》簽約費用,包含董事長薪資,從2019年8月籌設規劃《鏡電視》,2020年4月正式成立,一直到2021年5月,《鏡電視》一共支付給「停雲」1340萬元。且前董事長陳建平上任後,公司「依約」仍然持續支付,裴偉就是媒體報導的「每月持續領150萬顧問費」的那位顧問。

邱臣遠質問NCC,《鏡電視》的說明、裴偉的承諾是否屬實?裴偉是《鏡電視》董事長,同時也是「停雲」公司的董事長,為什麼裴偉可以和裴偉簽約?嚴重違反公司治理、同時涉及刑事背信,並侵害《鏡電視》股東、員工權益。

立委蔡壁如也說,這很明顯這是政治力介入鏡新聞。「裴偉和裴偉簽約」,如此明顯的違法行為,「NCC為什麼選擇看不見?是誰去關說、有沒有人施壓?」就算NCC無視《鏡電視》違反NCC自己要求的獨立性,對於裴偉違反NCC禁令,介入《鏡電視》經營視若無睹,更可怕的是有人舉發後NCC卻不予調查,快速表決通過。

蔡壁如強調,「《鏡電視》新聞台」申請案,7位NCC委員當中,最後以4:3通過,但其中2位專業媒體出身的委員,包括王維菁委員、林麗雲委員都提出不同意見書,特別點出「該頻道之實質控制人隱晦不明,公司治理有潛在風險」。

蔡壁如表示,NCC應該要向國人說明,鏡周刊和《鏡電視》的關係、裴偉的角色,還有是哪些綠營高層向陳耀祥關說?為何陳耀祥堅持護航到底?

賴香伶則質疑,為何鏡周刊有150名員工掛在《鏡電視》、領薪水;是否違反當初對NCC的承諾;之後又全數移回,5位董事是否知情。如此大規模員工集體離職、移動,有無向勞動局申報?若沒申報,則違反勞動局「大量解僱」必須申報的相關規定。

賴香伶指出,台北市勞動局前往勞檢發現,《鏡周刊》和《鏡電視》這兩家公司仍有部分勞工相互調任,最近一次調動是今年2至3月,從《鏡電視》調動至鏡周刊。這是很多中小企業的手法,把勞工的勞保轉來轉去,甚至沒經過勞工同意,時間拉長,事後計算資遣費會造成勞工工作年資受損,損害勞工權益。

賴香伶表示,她要問NCC,《鏡電視》公司在2021年10月31日當天高達113人退出勞保,理由為何?113人從何而來?又去何處?113人離職,有沒有進行大量解僱通報?她也想問NCC內容處處長黃文哲,是否知道有100多人掛在「《鏡電視》」領薪水,實際上在「鏡周刊」、「鏡文學」上班?

NCC:會進行調查,釐清新聞自主是否遭到干預

《中央社》報導,NCC主委陳耀祥表示,他絕對沒護航,也沒有違法,他個人也不認識裴偉,這都可以去查證。NCC是獨立機關,每位委員有各自想法,對於不同意見書都予以尊重,這是合議制的精神。NCC從未說不可有新的新聞台,最重要的考量是專業性及個別的合法要件。

陳耀祥說,NCC對《鏡電視》的申請經得起考驗,而相關的檢舉案件,NCC也都有去調查。對於《鏡電視》更換董事長與總經理人選,陳耀祥表示,NCC是要求裴偉不得擔任《鏡電視》董事長,至於公司內部的安排,則尊重公司治理,他個人也是看到媒體報導才發現撤換董事長,這部分NCC會去調查,昨天下午也有收到《鏡電視》董事長申請案,會以正式的行政程序進行調查。

《中央社》報導,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昨天則表示,相關議題牽涉兩部分,董事會改選屬於公司治理範圍,依照《衛廣法》規定,公司高層人士異動要提營運計畫變更,執照內容若有變更,要在變更15天內報來,目前NCC尚未收到《鏡電視》營運計畫變更。

媒體關注外傳有高層介入新聞因此被撤換,是否可能違反取得執照時NCC相關附款內容。

翁柏宗表示,NCC關注維護媒體專業自主部分,當時附款也很清楚,包括精鏡傳媒董監事與經理人不得參與該公司任何營運;董事長、總經理與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數5%以上的股東,應先與新聞部員工推派之代表簽署編輯室公約,不能介入新聞製作等。

另外,《鏡電視》附款提到《鏡電視》要在許可3個月內、即今年5月中旬前,資本額從新台幣13.5億元現金增資達20億元,高層換人是否會影響增資進度也會了解。NCC官員表示,屆時《鏡電視》如果提出營運計畫變更後,NCC會依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作為審查要件,也會審視是否有違反相關附款情形。


分享到:

京ICP备19007577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