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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合法化爭議:有人自願「用懷孕自主來交換經濟自主」,不可以嗎?

代理孕母是代理為了實現生育自主權還是生育權利?

衛生福利部將於近期提出《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計畫取消現行法令中僅限已婚異性夫妻進行人工生殖的孕母議有願用限制,開放給單身女性、合法化爭懷孕換經同性伴侶和代理孕母等群體適用。人自

由於我國現行《人工生殖法》允許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技術的自主主使用,卻將其使用對象限制在不孕症、來交重大遺傳性疾病或其他醫學正當理由的濟自異性婚姻夫妻,法律並未允許代理孕母制度納入規範範圍。可嗎

目前「代理孕母」缺乏明確的代理法律定位,使得一些無法自然懷孕的孕母議有願用國人只能選擇到國外尋求代理孕母的協助,此規定對於有生育需求的合法化爭懷孕換經人們而言,是人自非常困擾的。無法在國內尋求到合法的自主主管道,只得涉入高風險的來交非法交易或是出國尋求服務,也造成更多的濟自社會問題。

衛福部長薛瑞元表示,在同性婚姻中,女同性伴侶可以利用人工生殖技術來生育,但男同性伴侶則需要其他女性的子宮和卵子,因此這個議題不能被忽略。

法律承認同性婚姻而不同意代理孕母的考量有以下:

  • 同性婚姻被視為個人的私生活選擇,而代理孕母涉及孕母及孩子的權益。
  • 同性婚姻屬於婚姻家庭的範疇,代理孕母觸及到較為複雜的社會倫理層面。
  •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平等和不歧視的體現。
  • 代理孕母可能導致商業剝削和利用。
  • 代理孕母則可能衝擊現有的親子關係模式。

一般提到代理孕母議題,總會討論自主權、商品化、傳統性別角色和經濟不平等的爭議,商業化代理孕母可能違反女性對自身生殖過程的自主權,將女性物化為生育工具,加強傳統性別角色,並擴大貧富差距。

我總覺得,相同的事情也有截然不同的看法。那些打著女性主義旗幟的人聲稱代理孕母是將子宮物化,但自願選擇成為代理孕母,也應該被視為女性主體性的實現。作為一個完整的人格,每個人都有權選擇和決定自己的身體和生殖權益,難道不包括決定自己是否願意擔任代理孕母?

如果沒有金錢交易,還會有人願意當代理孕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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