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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有投票權卻無法投票是否違憲?大法官提問:如何在監所中設置秘密、公平的投開票所

戶籍設在台北監獄的受刑所中設置林姓受刑人,以有投票權卻從未投票過為由,投票投票提問提起行政訴訟,權卻並聲請監獄在設投開票所讓他參與明年1月的無法大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簡稱北高行)10月裁定,否違法官北監應設投票所供林男投票,何監桃園市選委會、秘密中選會不服,公平提起抗告。開票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受刑所中設置監所是投票投票提問封閉場所,無法遵守現行投開票規定,權卻特設投票所將影響選舉公信力,無法駁回林姓受刑人聲請。否違法官林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何監憲法法庭昨(8)日舉行說明會,由大法官直接對兩造提出問題,日後將以此決定是否受理此案進入憲法法庭進行辯論。

受刑人律師:現行法律已足以讓林男投票,是行政機關不作為

聲請人林祐良由訴訟代理人陳宜均律師、曾彥傑律師、黃昱中律師到庭,主張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侵害了林男受《憲法》第17條保障之選舉權,與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選舉權是憲法權利,而選舉制度需透過國家制度才能實現,故國家有義務形成妥善投票制度,讓人民得以投票。

律師也強調,並非請求要為受刑人量身訂作法律,因為現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經可讓人民投票,只是行政機關18年來在此議題上怠惰不作為,不在監獄內設置投票所,導致受刑人選舉權被剝奪的事實狀態。因此,聲請人主張本件具有憲法上重要性而應受理。

另就暫時處分部分,聲請人主張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本案訴訟另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而明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僅在一個多月後,顯然不及實現聲請人參與該次投票之基本權,當然具有急迫性。就本案暫時處分之利弊衡量而言,聲請人主張若准許,在台北監獄設立投票所的成本僅約2萬1500元,但可使聲請人與至少170名設籍在台北監獄的受刑人,明年1月可以參與選舉投票。

若有違反秘密投票的疑慮,也可考慮先讓受刑人投票後封存票匭,准許暫時處分利大於弊,憲法法庭應依法作成暫時處分,使聲請人得在臺北監獄內行使其選舉權。

暫時處分部分,律師表示,本案訴訟另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而選舉僅在1個多月後,具有急迫性;此外在北監設立投票所的成本僅約新台幣2萬1500元,但可使林男與至少100多名設籍於北監的受刑人得以投票。若有違反秘密投票的疑慮,也可考慮先讓受刑人投票後封存票匭。

選委會:軍人、病人也不能投票,要在監所內投票須立法機關修法

桃園市選委會、中選會說明,作為選務主管機關,他們從未否認受刑人的選舉權,受刑人無法投票的事實,是個人因素導致,類似的事實障礙在受看護病人、留守軍人、值勤員警、旅外僑民學生都存在,並非選務機關差別待遇或積極干預受刑人投票,而是因其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必然結果。

另外選務機關也主張,監獄是受管制、不對外公開的封閉場所,即使是非戒護區,一般人也不能自由進出,也無法像一般投票所可以讓公眾監督。而選舉是集體權的行使,選舉制度設計的成本與風險應委由立法者討論、判斷後,進行相關規劃,他們作為選務機關才能依法行政。

桃選會與中選會說明,聲請人的訴訟尚在審理中,暫時處分如准許在臺北監獄設置投票所,日後倘與本案訴訟的判決結果衝突,將可能導致本次選舉陷入是否無效的法律爭議,對社會產生的動盪難以估計,且影響人民對選舉結果的信賴。

桃選會更稱,就明年1月選舉,選務與監務人員等都已經派任、訓練完成,即使可以臨時增加或更改投開票所,但恐怕也不適用監所的情況,憲法法庭若准為暫時處分命監所內設置投票所,現實上恐怕窒礙難行。

大法官提問遍及法律及實務問題

在兩方各別表達意見後,大法官也進行詢答,包括尤伯祥、呂太郎、陳忠五、謝銘洋、黃昭元、蔡宗珍、蔡彩貞、審判長許宗力都對聲請人和相關機關提出詢問。

尤伯祥便問3位律師,受刑人因人身自由剝奪,有許多基本權都受影響如是家庭權等,「選舉權為何應跟其他基本權區別?」另外黃昭元指出,受刑人選舉權並未被剝奪,只是事實上無法行使,要在何處設立投開票所是選務關權限,若賦予受刑人請求在監所設立投票所的權利,是否把選務機關的裁量權限縮為零?假如透過暫時處分,准許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是只有林男1個人可以投票,還是設籍在該監獄的受刑人皆可投票,甚至是全國監獄的有設戶籍的受刑人,都應比照辦理?

律師表示,此案目前是僅就林姓受刑人的案子提出釋憲,他們並沒有在爭取「所有受刑人」都可以投票。不過矯正署代表提出,目前設籍監所的受刑人共3297人,1326人攜帶身分證,若要在監所設投開票所,應以全體受刑人做為考量,以免影響囚情。

另外大法官也詢問,假如只有林男一個人在監所特設的投開票所投票,如何確保投票秘密?開票時如何確保公開公平?律師則回應,假如監所設立投開票所,可以設在非戒護區例如會客區、行政大樓大廳等,除了受刑人,監所的工作人員、選務人員也都可以在該投開票所投票,如此一來就沒有投票秘密的問題,另外也可以公開的開票計票。

另外大法官也詢問矯正署,讓受刑人行使投票權,是否也可視為矯正教化的一環?矯正署署長周輝煌則回答,受刑人的,教化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狹義的教化處遇,另外一種則是廣義的技能訓練,一般實務上沒有將投票權視為教化。他也說明,受刑人僅有在親人病危、過世或是身體狀況需緊急送醫時才能在戒護下外出,假如要為了投票外出,現在沒有相關法規支持。另一矯正署代表也提出,其實受刑人到戒護區外投票,也算外出,也有相關規定,他認為在非戒護區投票其實就是外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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