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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金併購金鼎證券案主張《證交法》屬於「空白刑法」違憲?大法官判「全部合憲」

中華開發金的開發前法務長南怡君、與前資深協理陳湘銘被控在併購金鼎證券時,金併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的購金強制公開收購規定,2015年遭判有罪確定。鼎證南怡君、券案陳湘銘兩人質疑《證交法》屬於「空白刑法」,主張證交違反法律明確性,法屬法違法官請求憲法法庭判決違憲。於空而憲法法庭在2月7日舉行言詞辯論,白刑部合大法官則在今(28)日宣告「全部合憲」。憲大憲

《證交法》本身將公司公開收購股權的判全相關規定,例如一定比例或是開發一定期限內等條件,授權給主關機關金管會用行政命令來訂定,金併但如果違反相關規定,購金還是鼎證會受到違法的刑罰;大法官的判決理由指出,證券市場變化快速,金管會依照交易情況以期專業來評估相關的規定細節,這點沒有問題;而受到規範,也就是即將進行收購股權的公司經營者,應該可以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受到管理限制,所以以此主張「空白刑法」不明確所以違憲,理由不充分。

空白刑法是什麼?

空白刑法是指原本應該清清楚楚訂立好條文內容的立法機關,在條文中留下一些空白或是有解釋空間的地方,由立法機關授權給行政機關作補充。這主要是考量到幾個要點,包括避免法律條文過於冗長,而且可以較有效率的修正法律的內容,假如一律需要立法機關訂立法律,立法者的專業可能資源不足,例如哪些動物屬於保育類野生動物,原本法條中不會一一列出,會由農委會公告。

然而空白刑法也不能違背「罪刑法定原則」:處罰人的刑事法律必須要是經過立法機關訂定的「法律」,以及不可以對過去的行為溯及既往。

不過空白刑法在實務上有很多爭議,例如它可能會讓法律規定不夠清楚明確,而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疑慮。或者一般人可能沒辦法即時跟上行政機關的公告等等。

什麼是法律明確性原則?

明確性原則說的是法律的制定應該力求具體明確,使人民得以依循,並具有可了解性、可預見性和可審查性。

《證交法》是空白刑法嗎?

這次引發爭議的條文是《證交法》第43條之1第3項、第4項:

  • 第3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 第4項則規定:「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而金管會制定的〈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就是依據《證交法》第4項規定授權而來。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要求「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20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 而違反這規定,可依《證交法》第175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相關的規定確實沒有在《證交法》中規定清楚,而是一層層授權給主管機關來規定內容細節,但最後裁罰又回到母法做裁罰。

此案爭點是什麼?

2005年,中華開發金透過在市場上大舉加碼併購金鼎證券股票,希望獲得併購金鼎證的機會,前總經理辜仲瑩、前副總經理吳春臺、南怡君及前資深協理陳湘銘皆參與執行此併購案,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強制公開收購規定。最高法院判處辜仲瑩等4人,分別2月至4月不等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2人對判決不滿,認為,《證交法》中關於強制公開收購的規定,把構成刑事犯罪的「一定比例」等構成要件,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行政命令補充,在授權目的、範圍及內容上,欠缺具體的明確性,屬於空白授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兩人另認為,《證交法》授權子法「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訂定強制公開收購的細則,要求「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20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其中「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所指的犯罪行為,對受規範者來說,不具可預見性,違反罪刑法定與刑罰明確性。

兩人表示,相關規定未考量運用其他相同有效、可達成目的、侵害較小的行政裁罰,逕自以刑罰做為制裁手段,已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比例原則及刑罰最後手段性,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工作權與契約自由。

金管會、法務部:受規範者應該可以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受罰,沒有不明確

不過日前言詞辯論時,金管會主張,《憲法》允許刑事法律採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補充法律的立法形式,由授權的母法整體觀察,已經足以讓使受規範的人,預見自己的行為有受處罰可能。金管會強調,「空白刑法」不是空白授權。

法務部主張,《證交法》第43條之1第3項、第4項授權目的是要避免大量收購有價證券致影響個股市場價格,達何等比例符合大量收購恐影響個股市場價格的內容和範圍均屬明確,況且這些文字用語並非難以理解,符合法律明確性。

法務部指出,現行特別刑法中多有「部分空白刑法」,像是《藥事法》、《傳染病防制法》、《農藥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空白構成要件是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規範彈性等目的,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一定範圍的政策形成空間,有其必要性;從事風險領域的人,本來應負擔一定程度的法規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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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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