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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丁特直播批評總統候選人事件:當查證義務與社會角色衝突時

文:陳伯彥

退役電競選手丁特,談丁特直統候在開遊戲直播時,播批被網友詢問到總統候選人題目時,評總說到:

我覺得賴清德的選人存款不只有250萬,他打出來就是事件社會時要騙你,讓你覺得他很清廉,當查就算他有2、證義3000萬都很合理,務與現在他就是角色很矯情,很喜歡利用民眾仇富的衝突心理在煽動人。

這段話語引發爭議。談丁特直統候不少人批評沒有善盡查證義務,播批監察院都有財產公報可以供民眾查詢。評總本文希望從「非政治圈」的選人公眾人物進行視角分析,討論查證義務與社會角色衝突。事件社會時

大家的查證義務有差別嗎?

先說結論,答案是有的。原因是不同的社會身分所帶來的影響力、傳播力是有差異的。

或許我們可以先談談在法律中,《刑法》上的「誹謗罪」裡的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而〈釋字第509號解釋〉裡,更進一步的說明:「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亦即,丁特在直播上,對於總統候選人的財產質疑,可能有在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但是否有主觀上有意圖(包含故意)散布於眾,而構成誹謗罪這邊或許有疑問。(有關於詳細的法律解釋與說明,歡迎大家參考法律百科有更專業與精彩的說明)

不過在民事責任上,就會是侵害名譽權上的行為上,是否有盡到「合理的查證義務」。這邊就會涉及到一開始所談到的可能會因當事人不同,而有不同的「合理」證明責任,這也是在法院中,會去審慎考量的地方。如在記者報導上就會有所要求(更詳細的說明)。

再加上本次事件中,監察院本身所公布的財產申報案件,其實也都明確記載有關候選人的財產。此外,媒體繼續探究可能的原因,包含有保險、房貸、不動產、動產等等財產,不單單僅有現金存款。因此,關於候選人的存款爭議,其實是有辦法後續查證的。換言之,丁特有非常多的粉絲,可能對於相關言論的發表,就要有所留意,否則真的很有可能會有民事上的侵權責任。

好的,談完其實很多評論都談過的法律,我們來談談其他面向。

非政治圈的公眾人物管太多?

在這裡,希望帶大家重新看一次這次事件,這次我們從「角色視角」來看看。丁特,電競、直播遊戲為主要職業;跟常見的政治評論員,以對於相關政治事件進行批判為工作。延伸的問題是:我們一般大眾給予的苛責,會不會因為職業角色而有所調整,還是只要因為「公眾人物」就一律都要高標準檢視?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一個政治線記者,在個人社群上於一個服飾品牌有所質疑。同樣的情境,一個服裝設計師給予的批評,是不是感覺到有點些微差別。

筆者之前曾經寫過關於YouTuber娘娘研究室訪談護家盟的文章,就有點出「視角置換」的問題。而本文想要更往下談的是,社會所給予或是設定角色本身帶來的限制與責任。在自媒體當道潮流下,很多時候利用社群平台發表言論是幾乎沒有任何門檻,只要成功擁有一個帳號即可。像我現在也是利用方格子這個平台,跟大家分享我的看法。

可是,這個社會所假設我們的角色功能,有些時候是帶來不可預見風險。

社會給的角色定位,有些時候是矛盾且有風險

諸如丁特事件,如果讀者認為,他就是公眾人物,所以本來就要高標準檢視,好處是可以避免惡性言論的傳播;壞處是可能有自我審查言論的問題。如果你認為其實應該依照言論內容與本身角色定位,好處就是讓不同的角色有發言的權利;壞處就是,一但發生可怕、錯誤言論時,散播的速度與影響是巨大的。

這個就是沒有答案的結論了,單純是筆者希望點出問題,讓讀者有更多層面的思考方向。

本文經《方格子》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原標題:直播主管政治對嗎?丁特批評總統候選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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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彭振宣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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