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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修憲因為會讓18歲就能選立委和議員?學者和立委:還是要看後續配套修法,但「有何不可」

九合一大選11月26日舉行,反對法除了要投縣市長、修憲選立學者續配議員外,因為議員有何當天還有「18歲公民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會讓和立該案在立院中朝野達成高度共識。委和委還然而日前國民黨內部群組對話遭流出,看後有黨代表公開呼籲大家18歲公民權「不要領票」,套修國民黨立委李德維回覆:支持;民進黨立委洪申翰今天批評國民黨對修憲「打假球」。反對法

而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則多次強調,修憲選立學者續配假如修憲通過,因為議員有何意思就是會讓和立國民年滿18歲就可以參選立委、六都市議員、委和委還各縣市議員、看後各級民意代表、套修及村里長;這點他「不同意」。反對法不過是否真的修憲通過就會發生這樣的情況?修憲複決的內容到底怎麼說的?

游盈隆:只談投票不談參選,18歲就可以選立委無共識

游盈隆表示,這項修憲公投案內容包括兩部分,前一部份是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這個部分符合擴大政治參與,順應世界民主潮流,理應支持;後一部份是年滿18歲者有「被選舉權」,依此次修憲意旨及相關法律規定,他認為,意思就是國民年滿18歲就可以參選立委、六都市議員、各縣市議員、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

游盈隆過去就曾多次表示,他個人將投下不同意票,就是因為他反對18歲就有「被選舉權」,這一部份從未在台灣社會廣泛討論,遑論社會共識,同時也缺乏民主憲政理論與經驗的支持,事實上與大多數先進民主國家的制度相違。「台灣民意基金會」日前也曾對此題做出民調,結果是多數人民都不同意。

游盈隆指出,這次選舉過程中,民進黨上從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眾立委、黨內要角、各候選人到全國各地宣傳所謂18歲公民權,卻絕口不提被選舉權,形同有意用18歲選舉權掩護、夾帶被選舉權過關,甚至有意識地或無意識地公然矇騙選民,心態非常可議,非常不道德。基於不應縱容或鼓勵政治人物視道德為無物,恣意投機取巧、欺瞞詐騙選民之行為,當然應向這有嚴重瑕疵的修憲公投說不。

而近來網路上也開始傳出「「建議這次公投票也不要領,因此次公投的18歲公民權,除了下修投票權,還有被選舉權」的消息。

「18歲公民權」的內容到底涵蓋了哪些?

這次的複決案條文內容為: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現行《憲法》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公職人員選罷法》24條裡,也依循憲法有進一步的相關規定:

  • 不分區立委、區域立委、縣市議員、里長等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公職人員候選人:須年滿23歲
  • 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26歲
  • 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30歲

也就是說,假如《憲法》130條之規定,在修憲複決通過後「停止適用」,中選會的法律意見指出:公民複決通過後,選舉、罷免、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公民複決投票權行使年齡將由 20 歲下修為18歲;被選舉權行使年齡,亦應配套進行檢討,以符修憲意旨。

重點還是立法院如何配套修法

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解釋,在這次複決的內容中,的「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意思是指憲法保留、授權給立法者修法的法律保留。除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年齡條件因為還是有憲法的規定,不改變;其他公職民意代表的參選門檻,若修憲複決案通過後,仍要回到立法進行相關配套修法,一切須符合修憲精神。

換句話說,雖然新版憲法條文降低了參政門檻,但因為該條文本身就寫明了「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因此最終各個職位的參選年齡,仍會看到時候立法院如何進行相關配套的修法,在立委修改選罷法之前,就算修憲案通過,也只能讓年滿18歲的民眾可以投票,暫時不會出現18歲的立委或議員。除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也下修年齡限制。

中研院法研所研究員蘇彥圖則表示,他認為假如修憲複決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勢必也要做出調整,因為現在的年齡限制是從憲法來的,假設憲法改成18歲了,那現在「23歲才能參選」的限制就失去法律依據;但是是否就會因此改成18歲可以投票也能參選?

蘇彥圖認為,立委們仍然有斟酌和討論的空間,因為現行的狀況就是憲法規定23歲以上才能參選,選罷法則依據參選的職位不同,定為23歲、26歲和30歲的不同門檻,所以還是要留待立法院討論,否則假如選罷法沒有改,就會變成有一群18-23歲的人,他們可以投票但是不能參選,「比現況還要不合理」。

蘇彥圖也強調,年齡的限制是一種對人民權利的限制,必須要非常嚴謹、審慎而且有充分理由,但他其實看不到現在有什麼充分理由限制未滿18歲的人就不能當候選人,「如果你認為18歲太年輕,你可以不要投給他,透過選舉來表達,但是讓國家用法律去限制一個人不能參選,必須要提出一個好的理由」。

那之後會怎麼修法?各方意見仍分歧

時代力量邱顯智受訪時表示,被選舉權的部分,現在的複決內容裡面本來就有寫出「除非憲法或法律別有規定」,所以未來法律要如何去形塑,立法者有相關的權限,可以再去討論;但不會像是游盈隆所說的那樣「修憲複決通過了,就18歲可以參選自動生效」,還是要留待立法院討論。

不過邱顯智也坦言,他個人認為,青年參政本來就不應該只有投票權,被選舉權也很重要,所以針對被選舉權的年齡,他認為不應該多做限制;因為和世界各國的趨勢相比,其實憲法130條的規定20歲投票,23歲參選本來就已經落後其他國家太久了,英國都有19歲就當國會議員,芬蘭和奧地利甚至還有30幾歲就當總理的,「年輕人很優秀,年紀不該做太多限制,重點還是選民願不願意把責任託付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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