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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虛偽自白」》:為什麼菅家先生明明是無辜的卻坦承罪行,並詳細地敘述了虛假的自白呢?

文:濱田壽美男

足利事件的解讀家先假偵查與自白

讓我們先來回顧一下足利事件的經過。一九九○年五月十二日傍晚七點左右,虛偽行並詳細在足利市一間小鋼珠店停車場玩耍、自白自白一個名叫真實的麼菅明無四歲女童行蹤不明。隔天,生明述虛女童的卻坦遺體在附近的渡良瀨川河畔草叢被人發現時,全身赤裸。承罪在此之前,地敘一九七九年八月三日一個名叫萬彌的解讀家先假女童,以及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一個名叫有美的虛偽行並詳細女童,同樣在足利市內遭人誘拐,自白自白發現時已經死亡。麼菅明無而且萬彌被發現的生明述虛地點,也是卻坦在渡良瀨川河畔對岸,而有美遭誘拐的承罪地方則是市內的另一間小鋼珠店。根據這些跡象,偵查機關認為本案極可能是戀童癖者所犯下的連續誘拐殺人案,從而積極展開調查。

半年過去仍找不到嫌犯的情況下,住在足利市內的菅家先生成了警方的搜索目標。警方多次跟監,從菅家先生丟棄的垃圾袋中找到沾有精液的衛生紙,經鑑定後發現,體液的DNA型別與名叫真實的女童衣服上的精液DNA型別一致,便以此為由將菅家先生以任意同行的方式帶回偵訊。那天是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

從那天早上開始,經過一整天的任意偵訊3後,菅家先生自白了。菅家先生雖然一開始明確地否認犯行,但到了晚上十點半左右,他便流著眼淚自白,並於隔日清晨遭逮捕。菅家先生也從這時開始,具體詳細地敘述了整個犯罪經過。存在指向有罪的有力物證,而且在任意同行下短短一天偵訊就自白,這看起來就像是真凶的自白。

再者,被逮捕兩週後的十二月十三日,菅家先生被帶到現場進行證據調查,他模擬案發當時場景的樣子,也與現場情況一致。因此,檢方隨後在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訴菅家先生。

撤回維持到審判階段的自白

審判從隔年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三日開始,菅家先生在第一次審判時承認了起訴內容。如果說,菅家先生是無辜的,那麼即使在偵訊時自白,到了審判階段也應該從偵訊的壓力中獲得解放,繼而撤回自白。但是,菅家先生仍然維持自白。審判就這樣以自白案件的方式進行。七月之後,因辯方聲請而交付精神鑑定,鑑定結果顯示為「代償型戀童癖」。

另一方面,在此期間,菅家先生寄給家人的信,卻訴說自己的清白。得知此事的辯護人,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六次審判時詢問菅家先生,此時,菅家先生否認涉案,然辯護人沒能相信菅家先生的說詞。辯護人雖然認為DNA鑑定的可靠性有問題,但是因為已經深信菅家先生有罪,所以是以情狀辯護的方向來答辯。後來,辯護人再次會見菅家先生並進行勸說,於是菅家先生再次自白,並向法院提交書面道歉書。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全案審結(辯論終結)。

菅家先生明確地撤回自白、開始主張無辜已經是辯論終結後的事情了。一位足利市市民透過報導知道這個案件,認為這或許是一樁冤案,便寫信給關押在拘留所的菅家先生,後來還跟菅家先生會面,並說了這段話,試圖說服他:「如果真的犯了罪,那麼請為被害者的冥福祈禱。但是,如果真的沒有做的話,就請好好地說你沒有做。」

據說,聽了這段話的菅家先生總算下定決心主張自己的無辜。

菅家先生在宣判日將屆之前,向辯護人要求在預定宣判日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的第十次審判再開辯論,菅家先生也在這場審判中正式地重新否認指控。但是,法院只是姑且聽取菅家先生的無罪主張,當日就審結,兩週後的七月七日,做出無期徒刑的判決。

從有罪確定到再審

經過這般曲折,菅家先生在第一審審判的最後,終於撤回自白,並就此展開雪冤的奮鬥。

上訴審中,菅家先生在新組成的辯護團支援下主張自己是無辜的,辯護團對於自白的任意性和信用性提出爭議,同時也爭論有罪的決定性證據DNA鑑定的證據能力。然而,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上訴二審被駁回,再上訴到最高院,最高院否准辯護團重新進行DNA鑑定的聲請;二○○○年七月十七日上訴三審被駁回,無期徒刑判決確定。

判決確定後,辯護團聲請再審,不斷請求DNA再鑑定,但是法院對其請求未予認可,於二○○八年駁回再審聲請。辯護團對此駁回裁定提起即時抗告,法院審理即時抗告時,終於同意DNA再鑑定,並委託檢辯雙方推薦的兩位鑑定人進行。結果,兩方的鑑定結論都顯示犯人體液的DNA與菅家先生的DNA「不一致」。

這使得檢方不得不接受開始再審的事實,二○○九年六月四日停止執行菅家先生的刑罰,在等待開始再審裁定期間,就釋放了菅家先生。接下來,在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菅家先生終於在再審獲得無罪判決。

足利事件虛偽自白之謎

足利事件不僅僅是菅家先生於再審中獲判無罪的案件而已。菅家先生的自白是無辜者所做出的虛偽自白這件事,透過DNA鑑定這個物證而得到證明。那麼,為什麼菅家先生明明是無辜的,卻坦承罪行,並詳細地敘述了虛假的自白呢?又,為什麼即使到了審判階段仍持續這份虛假的自白,而沒有撤回呢?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宣判的再審無罪判決(要旨)中,合議庭對於菅家先生的自白做出以下判斷:

關於菅家先生的自白,雖然沒有發現影響證據能力本身之情事,但從與鈴木鑑定這項客觀證據矛盾之處來看,菅家先生於本件做出自白的最大主因,應該是因為偵查人員告知其本件DNA鑑定的結果,但從結論上看來,該DNA鑑定結果並不是能夠認定菅家先生為真凶的證據。加上再審審判時也清楚知道了當時的偵訊狀況,以及從菅家先生遇到對方態度強硬時無法反駁的性格等等看來,不如說菅家先生於高院事實審的供述,其自白是摻雜了對於當時新聞報導的記憶,而做出偵查人員想要的內容,但高院有罪判決中卻肯認了菅家先生供述的可信性。綜合上述各點,必須說菅家先生的自白明顯是虛偽、其本身是完全沒有可信性的。(重點為作者所加)

既然從DNA鑑定結果知道了犯人另有其人,那麼菅家先生的自白「本身完全沒有可信性」這件事是理所當然的吧。這裡應該要注意的是關於任意性的判斷。菅家先生在任意同行後的第一天就落入自白,於審判庭也長時間維持那份自白。期間,偵訊人員既沒有直接使用暴力逼迫其自白,也沒有故意用欺瞞方式偵訊。而法院雖否定自白的可信性,但關於任意性的判斷,法院見解如上述引用部分所示,認為「沒有發現影響證據能力本身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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