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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貪污案開庭,3助理認罪請求減刑:聽從老闆指示虛報加班費、難以拒絕

新竹市長高虹安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期間,高虹被告發涉嫌詐領助理費。安貪台北地檢署上月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污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將高虹安及其助理共5人起訴。開庭台北地方法院今(25)日開庭,助理指示3位辦公室主任陳奐宇、認罪黃惠玟、請求陳昱愷皆認罪。減刑加班拒絕他們承認有聽從高虹安指示向立法院虛報加班費等,聽從領取後再繳回給辦公室,老闆作為其他用途。虛報他們也請求法官,費難考量三人都是高虹受僱於人,並非主謀,安貪盼能從輕量刑。污案

檢察官:重點不是有沒有加班

高虹安詐領助理薪資及加班費案,高虹安及前辦公室主任陳奐宇、前行政主任黃惠玟、前法務主任陳昱愷、前公關主任王郁文等5人均被起訴。

檢察官指出,立法院編列「公費助理經費」包含每月42萬元用於助理薪資,以及每月8萬4872元作為助理加班費,這些費用由立委核定後,直接匯進助理的戶頭。另外立法院也編列 「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每月7萬9072元,按月直接匯入立委薪資戶,可用於國會辦公室文具、郵資、考察等,也可用於助理協助委員問政或服務選民。

檢察官強調,此兩種經費的用途不同,不得互相流用,然而高虹安辦公室設計了一套「制度」,即辦公室先向立法院「請好請滿」助理加班費,加班費匯入助理的帳戶後,再要求助理將加班費領出來,繳回給辦公室,作為其他用途。立法院以為助理有領到加班費,實際上那些錢都用在辦公室的餐飲、衛生紙、咖啡、文具等,甚至是高虹安個人的餐費、醫藥費、交通費,和購買卸妝棉、衛生棉、洗頭等個人開支。

自2020年2月至11月,高虹安辦公室涉詐領立法院每月的助理薪資和加班費共計46萬30元。

檢察官表示,助理們實際上有無加班,並不是重點,重點是辦公室虛報薪資、加班費後挪用其他法規所不容許的用途,而高虹安和助理都是明知故犯,這已足以損害立院編列「公費助理經費」預算的正確性。高虹安個人存款多達1200萬元、領有立委月薪19萬多元,永齡基金會為協助高虹安從事立委工作,每月支應10萬元給「歷久網路公司」,綜上,檢察官認為高虹安沒有理由再要求助理虛報加班費,以支應辦公室和他個人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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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助理認罪:難以拒絕老闆的要求

陳奐宇、黃惠玟、陳昱愷都在檢方偵查階段就認罪,王郁文則否認犯行。檢方在起訴時提及黃惠玟是依照高虹安指示做事,供出犯罪情況,並提供部分證據協助偵辦此案。另陳奐宇及陳昱愷身為勞工,配合雇主行為,請依法酌減其刑,宣告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給予緩刑,以勵自新;至於王郁文則因否認犯行,未獲檢方建議減刑。

陳奐宇、黃惠玟、陳昱愷今日出庭時都表示,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罪名都不爭執。但他們希望法官審酌,他們都是受僱於高虹安的員工,對老闆的要求,雖然知道有問題,也難以拒絕,強調自己並非此犯罪行為的主謀,僅聽命行事。

黃惠玟被法官訊問時表示,她只是員工,沒有決定權,「都由高虹安決定」。她的辯護律師也強調,雇主是「有頭有臉的立委」,員工只能聽從指示,但黃惠玟也承認確有違法,願受處罰。陳奐宇的律師則辯護,他的薪資、加班費申報都由黃惠玟處理,並非自己主動申報,他也從來未在任何表單上簽名,不是此事的關鍵主導者,而是處於被動狀態,對老闆的要求不便拒絕。陳昱凱也提出與陳奐宇相同的答辯理由。

3位助理的律師都主張,他們都沒有任何前科、再犯率低,且從偵查階段就完全自白、認罪,3人也不具公務員身份、沒有任何犯罪所得。由於本案涉犯法定最輕本刑7年以上重罪,雖依《貪污治罪條例》減刑後,可能還有長達1年半的刑期,仍嫌過重,請求法官依照《刑法》59條的「情堪憫恕」條款給予減刑,並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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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3位助理對起訴都不爭執,今日開庭並未耗時太久。3人離開法院時引起大批媒體追逐,但對於媒體詢問「所以都沒拒絕高虹安嗎?」「領款繳回這方法是高虹安想的嗎?」都未回答。至於不認罪的助理王郁文,將單獨在10月2日開庭,高虹安本人則在10月11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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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邱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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