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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評私校退場條例:「制度就是告訴你,趕快結束學校吧」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上路超過1年,學者校退校已有6所私立大專校院依法停辦,評私另13所私立高中職被列入「專案輔導學校」。場條《當代法律》雜誌與東吳大學、例制全國大學自主聯盟協會今(30)日共同舉辦私校退場機制學術座談會,度告其中針對《退場條例》在專輔學校改善、訴趕束學改辦的快結規定進行討論。

一旦被列入專輔學校,學者校退校需依法在2年改善期內改善辦學解除專輔,評私或是場條改辦為其他教育、文化、例制社會福利機構,度告否則就必須停招停辦。訴趕束學

不過,快結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吳志光認為,學者校退校與其說是「輔導」,不如說是「加速退場」,因為依法專輔學校有多個不得辦理事項,包含辦理推廣教育、開設遠距課程、境外專班、招收境外生,且100萬以上工程需報請主管機關、董事會改組任用有所限制,等於是教育部「接管」學校。吳志光認為,這樣的情況下,專輔學校已經無法生財,想永續經營力有未殆。

先前被列入專輔學校的高苑科技大學,因為獲得台鋼集團挹注2.8億元,得以解決財務缺口,免除專輔繼續辦學,但多名與會學者都認為是特例。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周佳宥就指出,雖然法理上學校在專輔階段還有機會,但此時已經沒有財政收入,很難再去招募參與者。高雄大學法學院教授廖義銘也說,台灣還是有很多人願意向退場學校投入資金,但相關規範讓這些能量受到干預。

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王晨桓坦言,制度面上只能期待專輔學校有像高苑一樣好的契機被拯救,但真正的問題在於:「難道不能創造一個環境,讓救世主可以進來嗎?」

高苑科技大學獲企業資助2.8億元Photo Credit: 中央社
高苑科技大學2022年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但獲台鋼集團捐資2.8億元,教育部退場審議會解除其專案輔導身份。

學者質疑加派董事為「橡皮圖章」

也有學校會想轉型為教育、文化、社福機構,但目前列入專輔的學校多半位於非都會區、地處偏遠,吳志光認為目前轉型的條件太過嚴格,因此這樣的學校轉型空間有限,無可避免只能走上解散一途。

另外,《退場條例》第14條指出,專輔學校停招時,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重組董事會,法規明定當中有一定比例須為專任教職員、學者專家,且原本的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的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都不得擔任重組後的董事會。

這種教育部加派的專輔學校董事會,依法免付積欠薪資的連帶給付責任,除非故意或重大過失才須負賠償責任,「意思就是可以安然下台免責」,吳志光認為,這樣的制度設計只是要止損,並非讓學校起死回生,「制度就是告訴你,趕快結束學校吧。」而專輔學校若停招停辦,後續就須解散清算,周佳宥甚至指出,新的董事會只是解算清算程序的橡皮圖章。

廖義銘則舉例,如果私校想轉型為社福團體,以興建社會住宅為例,會有幾個角色需要加入董事會:第1是建商、開發集團等出資財團必須加入董事會,取得相當的決策權,才有足夠誘因挹注私校;第2是財團介入過程協助財團和學校溝通的中介團隊;第3是原本的董事會須協助新的經營團隊;第4是學校仍留守的教職員,因為教職員若沒有看到權益受到應有的保障,會影響轉型的行政流程。

然而,在《退場條例》第14條的規定下,教育部要核定董事長人選,且原經營團隊創辦人、親戚等都不可加入董事會,廖義銘認為,那對市場來說,「我幹嘛認真去推動呢?」

廖義銘表示,官派董事在法律上是「毫無利害關係人」,對學校的未來和轉型都沒有關係,就算整個學校廢棄、董事會改組,就只是不用再來開會而已。因此,他受訪時建議教育部不應該這麼介入董事會的組成,且《退場條例》規定董事會改組原經營團隊的比例要放寬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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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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