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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搜索要求炎亞綸到案說明,性侵和偷拍未成年者影片將面臨什麼法律後果?

台灣的搜索說明什麼MeToo運動延燒,演人炎亞綸也遭抖音網紅耀樂指控,求炎在2018年時偷拍性愛片且影片後來遭到外流,亞綸還曾不管他的到案感受執意進入。炎亞綸公開道歉並稱沒有強迫對方,性侵影像外流原因是和偷後果手機送修;不過由於事發當時,耀樂年僅16歲,拍未片將假如非合意性交,成年炎亞綸恐觸犯妨害性自主罪且因耀樂未成年加重刑期,面臨最重15年;而拍攝未成年者的法律性私密影像,則屬非告訴乃論,搜索說明什麼假如犯罪行為成立,求炎最重可判刑7年。亞綸士林地檢署今(3) 日指揮婦幼警察隊搜索並請炎亞綸到案說明。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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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婦幼隊通知炎亞綸到案說明

士檢今天指揮台北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搜索,並通知炎亞綸到案說明,士林地檢署6月就涉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部分主動分案,由婦幼專組檢察官指揮市警局婦幼警察隊蒐證。

據了解,耀樂原本表示還在和律師討論,不過目前證實已於6月底到婦幼隊報案,在士檢指揮下,婦幼隊通知炎亞綸今天到案說明,炎也在2名律師陪同下,於上午9時30分抵達並製作筆錄。婦幼隊偵防組長蘇文紹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此案是奉檢察官指示通知炎亞綸到案,警方有聲請搜索票但無拘票。

蘇文紹說,由於被害人已報案,所以依其證述進行了解,至於相關搜索行動和地點涉及偵查不公開,所以不便說明,後續偵辦罪名則要請示檢察官。筆錄進行長達約3小時,炎亞綸隨後搭乘警方偵防車離去,媒體追訪時,問炎是否要向耀樂道歉、是否涉及多案,炎並未正面回應僅說「不要胡亂臆測」,並一路提醒媒體小心不要推擠跌倒。

據了解,士林地檢署同步指揮婦幼隊發動搜索,針對炎亞綸所使用平板、筆電、手機等相關3C物品進行過濾、查證,以進一步釐清相關案情。早上已經對炎亞綸的住處和工作室進行搜索,下午則將繼續進行相關複訊。

耀樂當時未成年,炎亞綸可能觸犯妨害性自主和兒少性剝削

耀樂日前曾經表示,是否對炎亞綸提告還在和律師討論,並表示「拍攝未成年私密影片就是違法的」。根據媒體報導,耀樂的媽媽知情後也親赴警局報案。當時台北士林地檢署已展開偵辦,耀樂媽媽則堅持提告要「一罪一罰」,強調「要的不是錢,是要炎亞綸負起法律責任,絕不姑息」。

耀樂21日召開記者會時,炎亞綸突然現身,並且當場鞠躬道歉,離場後痛哭強調都是雙方合意,「絕對沒有做違反意願的事情」;耀樂一度情緒崩潰離場,回到現場後則表示,炎亞綸第一次違反他意願的性行為是在2018年的橫店,當時炎亞綸有拍攝工作,都會早起做拍照準備,那天炎亞綸一樣早起,卻轉過身掀開棉被,「把他的生殖器放入到我的身體裡,我整個人很惶恐、受驚,我驚醒,我堅定說不要這樣行為,但礙於體型、身材、力量,就有後續行為發生。」針對炎亞綸「雙方合意」的說法,耀樂則表示「他說的沒有強迫是無稽之談,都是有發生的。」

根據法律規定,滿16歲男女有性自主權,是否要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可由自己決定,所以假如耀樂和炎亞綸當時是合意發生性行為,就沒有法律問題,不過耀樂主張炎亞綸是未經同意的強迫,已違反其意願,這可能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刑度是3到10年,另外因為耀樂當時未成年,可依法加重其刑責1/2,最重可判15年。

而在私密影像的部分,按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規範,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屬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即使耀樂不提告不追究,檢警如果知道此事也需要主動介入調查偵辦,且可以對炎亞綸提起公訴,炎亞綸還是要面對可能的法律責任。

至於「散布或播送未成年人性影像罪」涉及第38條規定,最重判7年,炎亞綸聲稱影片會外流是因為手機送修,這點也待檢警後續偵辦調查。

性私密影像一般泛指私下非公開的裸露、性行為照片、影片。以被拍攝的人是否滿18歲為區分,對未滿18歲的兒童少年製作性私密影像,因為法律設定兒童少年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所以不論有沒有得到對方的同意、是不是對方自己製作再傳送,譬如說叫未滿18歲的女朋友拍裸照傳給自己看,或在視訊過程中,直接截圖對方裸露的身體,都是會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行為。

而如果是用違背對方意願的方式,例如偷拍性行為過程、用暴力或言語脅迫,刑責會有相當高程度的加重。依照《兒少性剝削防制法》相關規定,製作兒童少年性私密影像,最輕的刑責是有期徒刑1年以上,最重可以到10年以上。另外針對未滿18歲的兒童少年性私密影像散布、販賣,法律也都有額外加重的罰則。

如果已經年滿18歲以上,假如得到對方同意而拍攝、製作,則是屬於合法的個人行為,但如果是偷拍方,可能涉及《刑法》中的妨害秘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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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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