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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社群媒體常見AI影像著作權爭議:AI是否為受保障的著作人?AI作品歸屬公共領域會產生哪些問題?

文:林祈昱(覺世代文化有限公司執行長,談社體常政大東亞研究所博士,群媒師大美術系在職碩專進修中)

社群媒體浪潮及AI繪圖趨勢

無論全球或台灣,影域會數位滲透率、像著社群媒體使用率都在逐年攀升,作權爭議障的著作I作屬Digital 2023報告顯示,否為全球社群使用者增加1.37億人(+3.0%),受保Facebook高居用戶數第一(29.58億人)。品歸。共領台灣社群用戶達2020萬,產生占全國84.5%人口,問題位居全球第10名。談社體常以LINE的群媒90.7%覆蓋率高居第一;其次Facebook也覆蓋了全台85.3%的網路使用人口,Instagram則以65.3%的影域會覆蓋率位居第三。

人們習慣在Facebook、像著LINE、IG搜尋,並快速直接地與不特定多數人互動,容易誤踩著作權紅線。人工智慧是熱議的關鍵字,AI繪圖軟體是一種文字轉圖像(Text-to-image)系統,輸入相關描述可創作出圖像。

AI可以如同畫家運用的畫筆、畫布,是一種工具,藝術創造仍依賴創作者的構想輸入,如2022年8月美國科羅拉多州的年度藝術大賽,在「數位藝術」項目中奪下頭獎的畫作「太空歌劇院 」《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是Jason Allen用Midjourney軟體輸入想要呈現的畫面,AI生成了約100幅畫,Jason Allen再運用Giga Pixel AI軟體進行超過80個小時的後製而成。

然而,隨著機器學習、深度學習、大數據等技術成熟,AI可在沒有人類輸入指令的情況下自動生成圖像。當AI與人類的分工及參與程度更加多元,科技與藝術創作形式日新又新,所衍生的社會、倫理爭議也更趨複雜,不斷挑戰現有著作權的邊界。

筆者用一個親身的學習情境進行討論:

小昱對AI繪圖產生興趣,日夜在YouTube、Facebook搜尋免費教學影片跟分享文。終於在茫茫網海中找到幾則實用的文章跟短片,興高采烈地把這些資訊分享到自己臉書頁面。

開始AI繪圖後,因為輸入的指令不夠具體,跑出來的圖片完全不符合內心的想像。於是小昱決定複製貼上教學影片跟文章中附上的語法及關鍵字。

經過多次練習,終於出現比較符合小昱心中的畫面,雖然產出的繪畫,跟網路上參考的AI圖像有七八成相像,但依然覺得很有成就感,於是把這些圖像成果上傳到自己臉書,開心宣布自己也會AI繪畫了,順便把參考的教學影片跟文章中連結寫在說明欄裡。

前述AI繪圖的分享、轉載及重製爭議,可從四個切入點分析之:

一、分享或轉載網路上的教學影片或文章,會侵害著作權嗎?

應善用各平台本身的分享功能鍵。社群媒體各自有使用者規範,著作權人於使用平台時已同意於某些條件下授權讓人轉載分享。如Facebook的《服務條款》明訂:

「您在 Facebook 和其他您使用的 Meta 旗下公司產品所建立和分享的內容,您均保有智慧財產權(例如著作權或商標)。……但基於提供服務所需,我們需要您授予我們可使用此等內容的部分法律權限……。」(Meta,2022年7月26日)

此外,如果是透過「超連結」到作者原本網頁上,觀看者實際上看到的內容是存在於作者原本的網頁,也沒有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行為。

不能自認為出於非營利目的,只在說明欄寫上資訊來源及連結,就任意「複製、貼上」或「下載、翻譯、修剪、上傳」,會侵害到著作權的重製、改作、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權利。

《著作權法》第22條和第26條之1:「著作的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都是由著作權人所專有,任何人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即重製或公開傳輸其著作時,就會造成對著作權的侵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明訂:「將他人圖片改成迷因或梗圖形式,發布於網路自媒體,已涉及著作之『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行為。」

二、複製AI教學影片及文章的關鍵字、語法,上傳據此產生的AI畫作,會侵害著作權嗎?

社群媒體上有許多「know how」的知識型分享,《著作權法》第 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符合正當學習之目的,學習軟體操作無侵害著作權之虞。然而,合理使用範圍的判斷,還須考慮《著作權法》第65條中的四項標準:

  • 使用目的與性質

AI繪圖軟體要經過多次操作後才會產生個人化的大數據,即使同一位使用者輸入相同的語法和描述,跑出來的圖案也未必相同。如果出於巧合,使用者複製語法後產生跟原作者極為相似的AI圖畫,就需考量其為「商業或非營利目的」?

因AI圖畫確有「實質參考」與「近似」原作者的地方,且若使用者為了自己的營利目的而公開,例如宣稱自己具有某些軟體技能,為自己尋求牟利機會,則應不符合此一合理使用的要件。

如果使用者把這張AI圖畫添加新元素,致使原著作物轉化,產生新印象、新意義、新訊息,例如只是單純藉由圖像抒發一種心情或回憶,沒有營利目的,那麼應符合此一合理使用之要件。

  • 著作物的性質

涉及該著作物是否已公開發表?複製網路上的關鍵字、語法,產生跟原作者極為相似的AI圖畫,難主張自己是第一次公開發表。同時,也需考慮性質是在表達思想,或是創意性的表現?事實性著作(factual works)需要高度傳播,所以他人有很大的空間主張合理使用(周宥廷,2022年12月10日)。

相對的,繪畫是一種藝術表現,即便是AI繪圖也需要經思考後輸入構圖、色調等指令,再揀選、修圖,屬於人類精神文化的創造性表現,他人較難主張合理使用。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必須考量語法、提示、圖像,原著作物占衍生著作的比例、衍生著作物中所包含的原著作物的比例、衍生著作物使用原著作物的數量與價值是否與重製目的有合理的關聯......等。

  • 是否會影響著作物的潛在市場或價值

是否致使潛在消費者選擇衍生著作物而非原著作物?如果使用人也拍攝類似的教學影片上傳,因影音作品為著作權法中的「視聽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此外,若原影片是放在會根據觀看流量與創作者分潤的平台,那麼使用人會對原著作人造成市場傷害,較難主張合理使用。

shutterstock_1588823989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三、AI是否為受到保障的著作人(authorship)?

  • 否定論

目前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律多限於保護自然人或法人之精神創作,以否定AI為受到保障的著作人為主流。

國際智慧財產保護協會(AIPPI)提出建議的判斷原則為:

第一,若人類創作的成分僅為AI系統中的一項輸出結果,則該AI生成作品不受智財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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