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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AB5法案惹怒美國七萬卡車司機,為什麼罷工也要反對「強制雇傭關係」?

7月13日,加州機為美國加州洛杉磯港、法案長灘港的惹怒上百名卡車司機,宣布集體罷工。美國原因出自於加州AB5法案在卡車行業的車司實施。

與此同時,什麼在疫情爆發的罷工世界大背景下,美國西岸港口的也反傭關壅塞問題已經持續了近兩年,相關問題也已經蔓延至東岸的對強紐約。卡車司機在此時罷工抗議,制雇無疑讓塞港問題更雪上加霜。加州機為究竟AB5法案是法案什麼?居然可以讓司機在這個港口壅塞、有利可圖的惹怒大環境下依然選擇罷工?

AB5法案:全面約束零工經濟的強制性法案

AB5法案其實早在2019年就已經通過,原定於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美國旨在確保員工可以獲得公平的車司工資和其他就業福利。

主要的法條內容要求公司若無法達成以下三條條件,就必須將工人視為雇傭關係,而非承攬的外部合作夥伴:

  1. 工人可以在不受雇用單位控制和指導的狀態下自由完成工作
  2. 工作本身為公司經常性業務以外的工作
  3. 工人從事的工作為獨立的行業、職務或業務

AB5法案的原意是為外送員、Uber司機等零工經濟從業者爭取保障,確保他們能享有和正式雇傭員工相同的權利,但這件事在長期獨立運作的卡車司機產業上有了不同的呈現。美國的卡車司機有許多是個體戶,除了車輛自有之外,也擁有自主接案的權力,可以獨立承攬貨運公司的合作案。

當AB5法案上線,他們被迫成為貨運公司的全職員工,或是成立個體企業,才能繼續維持自由的貨車司機生活,但這個選擇,也讓他們必須額外負擔昂貴的保險費用。

根據CNBC此前的報導,AB5法案將影響近7萬名的卡車司機,佔加州2/3的卡車司機總量。原本加州卡車運輸協會在2020年提出異議,獲得臨時豁免,但今年6月30日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審查,進而使貨運行業也必須適用AB5方案,這導致貨運公司成本的大幅提高,進而使大量卡車司機失業,同時讓塞港的情形更加嚴峻。

抗議者之一的AB Trucking的老闆Bill Aboudi表示:「這些卡車司機都可以被視為獨立的小企業,他們確實納稅,也擁有保險,現在的工作方式是他們自己選擇的,這種權力被剝奪了。」

針對AB5法案將對獨立卡車司機帶來的衝擊,北美卡車運輸協會會長關逾分析:「普通卡車司機年收入約10萬美元(約300萬台幣),過去使用1099表(非僱傭雇員報稅用表),扣除各種開銷後繳稅很少,但因AB5法案影響,改用W2表(僱傭關係報稅用表)後,個人年收入所得稅將高達2萬美金(約60萬台幣)。」

AP20028794387640Photo Credit: AP / 達志影像
加州抗議AB5的群眾

保險的部分一直也是AB5帶來的重大影響之一。

在美國,普通勞工的勞工保險約成本約1%左右。在AB5實施後,由於是高風險行業,每個持W2報稅的卡車司機,公司都需要為他支付約26%的保險費用,也就是每多一位司機,公司就必須負擔2萬6000元(約78萬台幣)的勞工保險。

在成本的提升上,AB5法案對專營卡車貨運的小企業將帶來覆滅性的影響,由於高漲的保險費用帶動成本提高,小貨運企業勢必得因勢漲價,導致接不到生意,最終只能停止營運。

當卡車司機供不應求,大型貨運公司如UPS、Fedex將持續趁勢併吞小企業,最終形成跨國貨運公司的獨大局面,也讓這些過往追求彈性工時、自由工作的獨立卡車司機少了選擇,只能選擇轉換工作領域,或者成為跨國貨運公司的僱員,這也是他們選擇上街捍衛自身權益的主要原因。

台灣過往的相關判例:外送員真的是平台「僱傭」嗎?

2019年,台灣發生外送員死亡事故後,勞動部認定不幸死亡的外送員與平台間是「僱傭關係」,而非「承攬關係」,並要求平台依勞基法負擔職災補助,外送平台因此一狀告上法院,開啟平台與外送員間「僱傭」或「承攬」身份認定的法律戰。

當時法院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針對外送平台與外送服務員間的關係,指出數個條件(人格上從屬性;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經濟上從屬性;組織上從屬性)作為是否判定為「僱傭關係」的參考基準。

法院並強調,勞基法僅規定從屬性的概念,並未明文要求必須全都兼具,才能認定是勞僱關係,在個案認定時應著重其從屬性的程度給予適當保護,而非因部分條件未符合就全盤否定勞雇關係的存在;基於上述論述,法院最終做出「外送員與平台間為僱傭關係」的裁定。

然而,業界多半認為,此判決無法精準反映外送員與平台間的新型合作模式,更多是無視零工經濟者所希望追求的彈性與自由工時。

在當前第一線的執行面上,平台對外送員並無要求固定工時,何時工作的權力完全掌握在外送員手中;此外,工作報酬的取得上也有所差異,且平台並未提供外送員生產工具協助其執行工作;另一方面,外送員享有完全的拒絕接單之獨立自主性,此選擇並不會影響到未來在平台上接單的權利。

上述多項特徵與現今「僱傭關係」下的條件差異甚大,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的合作特性其實更近似於「承攬」而非「僱傭」。

國內疫情未停  外送市場仍熱絡Photo Credit: 中央社

值得注意的是,740號釋字原用於定義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的關係,當時法院在整體判定上,更偏向於認為保險業務員須以個案方式認定是否有受到勞基法保障,而非一律適用勞基法。然而,涉及零工經濟者的討論卻是將其判定應納入勞基法保障範圍,這樣的解釋是否足夠貼近社會真實面,有待商榷。

根據本協會過去對外送員執行的調查,其中有93.5%的外送員選擇開始外送這份工作,主因即為時間彈性自由,且有66.5%的外送員都是為了兼職增加收入而選擇加入外送行列。在外送員對時間彈性有高度需求的脈絡下,將平台與外送員認定為僱傭關係,不僅是剝奪勞工選擇兼職、增加收入的權利,更可能因為僵化的法規限制,限縮外送員希望追求自由、彈性工時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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