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猥亵女儿者打至轻伤二级
导读 得知女儿被猥亵,男将女儿陕西渭南白水县35岁男子张某甲将猥亵者打伤,猥亵后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打至轻2022年3月7日,伤级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男将女儿以张某甲涉嫌... 得知女儿被猥亵,陕西渭南白水县35岁男子张某甲将猥亵者打伤,伤级后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男将女儿2022年3月7日,猥亵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打至轻以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白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伤级 近日,男将女儿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猥亵白水县检察院认为,打至轻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内容显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6年生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某镇某村某组,农民。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12日早11时许,张某甲得知自己的女儿被张某乙猥亵后,赶到张某乙家,用脚将其蹬倒在地,又用拳头向其头上捶打了两三下,并用瓷碗砸向其的头部。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检察院认为,张某甲殴打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张某乙轻伤二级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检察院认为,鉴于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其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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