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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犬咬死貴賓犬,飼主除了違反《動保法》,還會有刑事責任嗎?

根據新聞報導,比特賓犬保法台北花博園區曾發生一起比特犬的犬咬攻擊事件,起因是死貴飼主事責比特犬的飼主並未依規定牽繩,導致比特犬咬死其他飼主所養的除違貴賓犬。比特犬飼主被台北市動物保護處依法裁處罰鍰,反動而除了行政罰外該名飼主,還會還會有刑事責任嗎?來看《法操》的有刑分析。

沒管好狗狗,任嗎可能會造成傷害罪?

2019年也曾發生過比特犬攻擊狐狸犬的比特賓犬保法案件,而且狐狸犬的犬咬飼主還為了保護愛犬使得手臂多處遭到咬傷、手指甚至被咬到骨折,死貴飼主事責比特犬飼主因此被士林地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35天,除違可易科罰金。反動

寵物雖然有著生命,還會但是有刑在法律上寵物也只能算是「物」的一種,跟持有的其他財產有相同地位,所以當寵物被別人弄傷、弄死的話,在《刑法》上也只能算是「毀損」。不過《刑法》毀損罪並沒有處罰「過失犯」,所以如果寵物是因過失而造成死傷,還是只能從《民法》進行求償。

而我國《民法》對於動物所產生的侵權行為也有特別規定在第190條,明定損害賠償責任由動物之占有人負擔,但如果已經盡到管理的責任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的話,便無需負賠償義務。此外,如果是因為「第三人」的挑動才造成動物的侵權行為,動物之占有人雖然仍需對受害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占有人還可以另外向「第三人」求償。

《民法》第190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由於是「物」,所以寵物的行為算是飼主手足之延伸,所造成的結果必須要由飼主承擔。像是因疏失導致自己所飼養的犬隻傷害他人就會犯下「過失傷害罪」。換言之,若是有意的驅使狗去攻擊人,或是有「就算有人被咬且無所謂」的不確定故意時,就會成立故意犯。

另外補充,如果因他人行為造成寵物的死傷,在民事上雖能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但因為寵物只被評價為「物」,所以賠償的範圍只限於寵物的「市價」,基本上很難得到高額的賠償金。

不過近年來也開始出現求償「精神慰撫金」成功的案例,有法院認為寵物與人感情上的密切關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若僅將動物定位為「物」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所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95條規定,准許飼主請求的精神慰撫金。

攻擊性犬類需要牽繩、戴口罩

不論飼養的是何種寵物,飼主都有防止其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的義務(《動保法》第7條)。不過針對具有攻擊性的寵物則有特殊的規定。

《動物保護法》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農委會所公告具有攻擊性的犬隻種類共有6種,分別是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度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而「防護措施」指的則是:1.應有成年人伴同;2.繫1.5公尺之鍊繩;3.犬隻配戴散熱透氣面罩。如果飼主未盡到責任,則會被裁處3萬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農委會擬禁止比特犬之輸出入及繁殖

比特犬的攻擊事件時有所聞,2019年發生的次數甚至比起往年增加不少,農委會畜牧處因此規劃禁止比特犬及其混種犬輸出、輸入及飼養繁殖,並於2020年預告將禁止飼養、輸出入「比特犬」,之後會有正式公告。

《動物保護法》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也就是說,公告後台灣的比特犬數量就不會再增加了。而在農委會公告禁止之後,比特犬飼主應該要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如台北市動保處)備查,才可以繼續飼養。

此類案件之所以一再發生,與其說是源於犬隻的攻擊性,實際上應該歸究於飼主的僥倖心態、未善盡管理責任所導致。既然選擇了飼養寵物,除了照顧好牠的生活、保持健康,更應該要對牠的行為做好管理,而非放任牠隨便行動,這才能算是對一條生命真正的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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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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