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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義傑變著作權蟑螂?除了「意圖漁利」還有成立其他罪的可能嗎?

根據新聞報導,林義螂除極地超級馬拉松好手林義傑(現名林瀚駩)旗下的傑變顧問公司,涉嫌先向國外取得未在台灣公開播映的著作電影授權後,再利用BT軟體上傳電影的權蟑其罪下載種子「釣魚」,等有人下載後再與影視業者合作向檢警單位提告,意圖漁利並透過私下和解「賺取」金額。成立

林義傑由於不具律師資格卻包攬訴訟業務,林義螂除而有觸犯《律師法》第127條及《刑法》第157條之嫌而遭拘提。傑變很多人也提出疑問,著作如果沒律師資格就犯法,權蟑其罪那這樣很多公司法務不是意圖漁利也違法嗎?林義傑的問題真的出在沒有律師資格,還是成立有其他原因?他的行為還可能成立其他罪名嗎?一起來看看。

意圖營利、林義螂除意圖漁利

《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

「無律師證書,傑變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著作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明白寫著沒有律師身分就不可以辦理訴訟事件,這是為了防止沒律師資格的人以此詐騙牟利,另訴訟當事人權益受損。

而公司法務因為屬於「公司員工」身分,就不算是該條「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的範疇,且像《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也規定,經審判長允許後可以讓不具律師資格的人能擔任訴訟代理人,因此公司法務並不會產生律師法第127條的問題。

《刑法》第157條則規定「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既然寫著「漁利」,就代表是想要藉著訴訟從中坐收漁翁之利的意思,而「包攬訴訟」則是指對還沒開始的訴訟行為主動承包招攬。

簡單來說《刑法》第157條規定,就是要防止為了賺錢而主動挑起訴訟事件的發生並從中牟利的行為,因為這會造成濫訴,無端浪費司法資源與當事人的負擔。另外可以發現,該條中並未限制「無律師證書者」,所以就算是正牌的律師只要為漁利而挑唆、主動包攬訴訟還是會成立此罪。

還有成立其他罪的可能?

由於林義傑不具律師資格卻與人合夥設立公司執行訴訟業務,可能成立《律師法》第129條第1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之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而其在網路上「釣魚」的行為若為真,也可能會因此有其他刑事責任。若是針對「特定對象」鼓吹非法下載電影,可能成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教唆犯;若是對「不特定對象」鼓吹犯罪,則可能成立《刑法》第153條之煽惑罪。

林義傑交保後表示「我做正義的事情(打擊盜版),然後被列為嫌疑犯,這是一個很糟糕的事情」,就算他出於善意才做出這些行為,但使用這麼多可能犯罪的手法所實行的「正義」會是真的正義嗎?你們覺得呢?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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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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