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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昭如《判決的艱難: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處女膜驗傷的迷思與科學證據的局限

文:陳昭如

3 驗傷(處女膜)的陳昭迷思

一般對性侵害的想像是這樣的:加害人殘虐施暴,被害人極力反抗卻無法逃脫,判決事後滿身是艱的迷的局傷地去報案。為什麼有這樣的難兒女膜想像?因為我們相信被害人一定會抵抗,一定會受傷,童性而傷勢是爭議證據檢驗得出來的,只要憑著驗傷診斷書,與正義處驗傷就可以找出壞人,思與將他繩之以法。科學

如果被害人因恐懼而屈從,陳昭不敢極力抵抗,判決沒有明顯傷勢,艱的迷的局或因遲疑沒有立刻報案,難兒女膜事隔多日(月或年)才驗出處女膜破裂,童性能證明什麼嗎?如果下體驗出有傷,爭議證據診斷書也具體描繪出傷痕位置(陰唇繫帶、陰道口、小陰唇……)、形態(擦傷、撕裂傷、瘀血、紅腫……)及嚴重程度,就能證明被性侵嗎?

學者張瑋心的研究指出,法院經常透過處女膜的檢驗報告,作為兒童是否遭受性侵害的重要證據,法務部委託林志潔教授主持的研究亦顯示類似結果。問題是,「處女膜破裂」的意義是什麼?它是否可以作為性侵害的主要證據?

在釐清這些問題之前,先來看一則判例。

女童A說從小學六年級起,媽媽男友會撫摸她的下體,或用手指插入她的陰道,後來更直接以陰莖插入她的陰道。兩年之後她告訴輔導老師,事情才曝了光。

起初士林地方法院認為,A女處女膜完整,可能是被告手指或陰莖插入時間過短,不夠深入,或是手指過於纖細,才沒有造成破裂,判處被告有罪,高等法院亦持同樣見解。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自第五四七○號判決卻認為:「上訴人對A女性侵害『至少十次以上』,非僅猥褻,則A女處女膜仍保持完整而未被破裂,似非常態……推論A女有遭上訴人性侵害,所為判斷,難謂與論理法則無違。」換言之,最高法院認為因A女處女膜完整,很難作為性侵的證據。

更一審以《刑法》對性交的定義只需要「以性器進入他人之器官」,並不以處女膜完整與否作為認定依據,判處被告有罪。被告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以「A女論述有瑕疵仍須補強證據」撤銷發回。更二審再次引用士林地院「侵入時間過短或不夠深入」的說法,認為性侵是否會造成處女膜破裂,必須考量被害人年齡。

最高法院質疑被告「正值壯年,擁有豐富性經驗,是否可能前後多次均無故未以手指或性器官深入A女之性器官?仍饒有研求之必要」,再次撤銷發回判決。更三審法院改判無罪,表示性侵之後處女膜仍完整的機率極低,且A女說法有可疑之處,「基於犯罪事實應依嚴格證據認定的情形下,能否以A女處女膜完整,即認被告有為此強制性交之犯行,實堪置疑。」

從這起案例判決可以發現,歷任法院對「處女膜破裂」可否作為性侵證據,各自有不同的見解:

判決的艱難_P201Photo Credit: 春山出版

A女有沒有被性侵?如果有的話,是誰做的?案子在各級法院來來回回爭執多年,可見即使有驗傷診斷書,法院要判斷真相,仍有相當難度。

再以另一對十多歲的姊妹B1與B2性侵害案件為例。她們兩人均稱被父親性侵,也都被驗出處女膜破裂。姊姊B1說她從十歲起就被性侵,直到十六歲結婚後才被發現,妹妹B2則是國中時被發現父親對她下手。然而法院對於兩姊妹的指控,卻產生不同見解。

起初桃園地方法院認為,兩姊妹處女膜均有破裂,但未婚的妹妹B2無法確定是否跟其他人有過性關係,「故無法率認前開驗傷結果必與被告有所關連,即難以此遽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案子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在第一次撤銷發回的判決中,未對處女膜破裂一事表達意見,到了更一審則指出:

「B1於驗傷前,因已結婚而有與他人有性行為,是自難遽認上開驗傷診斷結果係證人B1指被告對其性交所導致……B2並未與任何人有過性經驗乙節,亦據證人即被害人B2於原審供明在卷,是上開B2處女膜之陳舊性撕裂傷係因被告以陰莖插入其陰道所致,亦與一般以陰莖插入陰道,將造成處女膜撕裂傷之常情相符」,認為B1是否被父親性侵難以判斷,但B2被父親性侵應屬事實。

被告不服,認為驗傷時間距離他被控性侵B2已經三年,不能作為補強證據,最高法院以「相距固有三年多,然卷內並無被害人B2與遭他人為強制性侵害之相關證據資料」,駁回上訴。

這對姊妹的案子最值得討論的地方,在於更一審認為B1與B2處女膜均有陳舊性撕裂傷,卻只認定未婚的B2被性侵,就連最高法院也有類似見解,可見法界對處女膜的理解不是沒有問題。

國內、外已有諸多醫學報告指出,性交或性侵未必會造成處女膜破裂出血,有些女性處女膜韌性大,伸展性強,如果開孔大或是陰莖小,就算性交多次,甚至懷孕生子,處女膜仍可能是完整的。另外,劇烈運動、挫傷、手指或其他異物進入陰道,就算沒有性經驗,也可能造成處女膜撕裂傷或紅腫出血。

除此之外,驗傷診斷書只能描述傷痕及形態,並無法確認造成傷勢的原因:

大部分從事性侵採證的醫師,都欠缺分辨女童性器官正常與不正常的解剖構造知識;根據英國一項針對婦產科醫師的調查顯示,超過半數以上的醫師無法清楚描述正常的兒童處女膜,因此導致女童受到性侵害的事實有時無法被呈現。此外,早期認為受到性侵害的女童處女膜直徑會比沒有遭受性侵害女童處女膜直徑來得大,可以作為證據,可是,隨著每個女生的體型不同,直徑丈量會有很多重疊的灰色地帶,所以無法作為生殖器是否被插入的診斷標準。

至於檢查處女膜被插入的證據包括五到七點鐘方向的處女膜裂痕、處女膜下方凹口或是橫裂;此處須留意的是,處女膜也可能完全癒合,或以V字凹痕癒合,而V字凹痕通常出現在處女膜的下半部三點鐘至九點鐘的方向。

有研究針對二○五名平均五點四歲、確定遭受性侵害的兒童進行檢查,其中一一○名(五四%)兒童的生殖器官檢查正常,九十五名(四六%)有明顯遭受性侵害的痕跡,特別是手指插入的性交,有高比例顯示被害兒童的處女膜正常,這表示性器官插入未必會造成明顯的撕裂傷。也有研究讓數位醫師透過肉眼判斷多位女性的處女膜是否受傷,結果部分被醫師認為有撕裂傷的女性,根本就沒有過任何性經驗。

性侵害是屬於強制性行為,除了暴力脅迫之外,言語的威脅恐嚇也包括在內,《刑法》早已刪除「致使不能抗拒」的法律要件,改以「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過證諸許多判例,法院仍以陰道紅腫或處女膜撕裂傷,認定被害人是被迫發生性行為,因為「強制性交與合意性交的傷口是不一樣的」。另外,如果被害人延遲通報,傷口一旦癒合之後無法推估受傷時間,以驗傷作為性侵證據,不是百分之百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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