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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宣判「連身條款」合憲,38名死刑犯其他救濟程序進行中

有35名死囚認為最高法院的憲法宣判刑犯序進行中「連身條款」違反公平審判等原則,聲請釋憲,法庭憲法法庭今(14)日做出判決,連身認為連身條款與保障訴訟權並無違背,條款因此合憲,合憲駁回這些死囚的名死聲請。不過大法官們認為,其救曾參與案件確定判決的濟程法官,在該案件「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憲法宣判刑犯序進行中刑事訴訟法未有相關規定違憲,法庭但未明定法官應自行迴避再審與非常上訴程序,連身應於2年內修法。條款法務部則表示,合憲尊重合憲判決,名死現行38名死囚均另有以其他事由聲請憲法訴訟,其救仍進行中,依法無從執行死刑。

為什麼會有這個釋憲案?

根據現行《最高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規定,「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應由原承辦股辦理,即俗稱的「連身條款」,等於都要由第三次審理的最高法院法官負責審理,不再換法官。

包括黃春棋等35名死囚及前唐榮鐵工廠公司營建部經理劉政哲等人,認為最高法院分案的連身條款違反《憲法》中公平審判、審判獨立及平等原則等,陸續聲請釋憲。

此外還有一名郭姓男子因詐欺被判刑確定,聲請再審,發現再審的2名法官與確定判決的法官相同;涉嫌家暴傷害致死的黃姓男子,也發現2次再審法官與確定判決的法官相同。郭、黃均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相關的判決共有52案併案審理,去年舉行言詞辯論和說明會。

聲請人在言詞辯論時主張,法官參與裁判後,即產生了價值判斷,於法官曾參與通常程序的裁判,在非常上訴程序時,就應該迴避。另外,法官曾參與更審前的裁判,於更審程序時,除了可能會有預斷外,更因前、後裁判結果假如有不同,會影響「辦案維持率」的評比,涉及法官個人利害關係,所以法官應該在更審程序迴避。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審理後,認為最高法院引發爭議的「連身條款」,並未牴觸憲法公平審判原則,也就是合憲。主要理由是因為,最高法院是我國民事及刑事訴訟之最高審判機關,於不牴觸上位階法令的範圍內,本來就可以針對所掌民事及刑事案件,自定分案規則。此與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所保障之司法自主性相符。

大法官書記廳長許辰舟也解釋,雖然聲請人認為同一案件繼續由同一法官審理,當然法官心證會相同,應該要迴避。但大法官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的法官迴避事由,其中第8款規定「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目的在維護刑事被告的審級救濟利益;大法官認為,「前審」是指於刑事救濟程序中,法官於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的裁判。

然而,不論是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同屬第三審的先前發回裁判,或第二審或第一審更審程序法官曾參與發回更審前之同審級先前裁判,均屬法官參與「同審級」的前後裁判,並非審查自己所作的先前裁判。縱然同一審級的前、後次裁判,法官有重複,各該審級在程序上仍是完整的一個審級,刑事被告並未因此喪失該審級的救濟利益。假如聲請人認為法官有偏頗,實務上有「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的迴避條款可以聲請法官迴避。

另外許辰舟也說明,適用更二連身條款的案件,在其前三次上訴,也還是以電腦隨機分案的方式,去決定其各次審判的承辦法官;至於適用重大連身條款的案件,至少在其第一次上訴第三審時,也是隨機分案,而非指定特定法官承辦。

許辰舟說,而在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沒有這麼多法官的人力,可以不斷迴避,避免重複審查到同一個案件;假如改成更審都必須由不同的法官審理,終審可能會因為大多數的法官都必須迴避,導致無人可以審理的窘境。這點也是日前在說明會時,司法機關提出的論述。

不過大法官們認為,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案件刑事確定裁判者,於該案「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針對《刑事訴訟法》未明定法官應自行迴避再審與非常上訴程序,憲法法庭認定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意旨,要求相關機關即日起2年內須進行修法;修法完成前,新收與繫屬中案件應照本次判決辦理。

法務部:38位死刑犯仍有其他事由聲請憲法訴訟,無法執行死刑

憲法法庭宣判出爐後,法務部也透過聲明稿表示,38位死刑犯中之35人以最高法院審理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再上訴第三審民刑事案件,分由同一法官審理所引用「連身條款」違憲而聲請憲法訴訟,本次憲法判決雖認更二連身條款合憲,駁回聲請,不過因為38位死刑犯,都另有以其他事由聲請憲法訴訟,仍在進行中,依法無從執行死刑。

法務部表示,自去年起迄今5度函詢司法院有關38位死刑犯聲請憲法訴訟之聲請理由、審理進度及有無為暫時處分停止執行之裁定等事由,據以判斷有無不得執行之法定事由。因目前38位死刑犯尚有其他不同聲請憲法訴訟理由,正由憲法法庭審理中,法務部尊重憲法法庭依法審判之職權,基於權力分立,在司法救濟程序終結前,無法陳送部長令准執行死刑。法務部重申,尊重今天憲法法庭宣告合憲判決結果,其他死刑犯聲請憲法訴訟案件,也盼望憲法法庭能加快審理進度,避免執行程序久懸不決。

法務部也表示,台灣是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為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也是法務部一貫之立場及基本施政原則。法務部對死刑無預設任何立場,國家未廢除死刑制度前,基於依法行政及尊重死刑犯相關聲請救濟之權利,若司法救濟程序已窮,將嚴謹辦理後續程序,以兼顧司法正義及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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