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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捡来的加油卡套现 一男子犯盗窃罪被刑罚

  你知道吗,用捡油捡到别人丢失的加盗窃现金、钱包、套现银行卡等物品并据为己有,男犯很可能会触犯刑法。罪被

  以下这起案例中,刑罚被告人因捡到一张加油站的用捡油油卡,随后利用这张卡为自己的加盗窃车辆加油,又给其他车辆加油套现。套现最终,男犯经过法院审理,罪被被告人的刑罚行为构成盗窃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用捡油

  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之前,加盗窃张某怎么也不会想到,套现自己用捡到的油卡为自己的车辆加油,并通过给其他车辆加油套现的行为会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

  近日,天全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盗窃罪一案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发现他人遗留在加油站的油卡后,据为己有并使用,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刑罚。

  案件回放:

  用捡到的油卡

  消费近3万元

  2016年11月7日晚11点多,陈某到天全县某加油站使用被害人高某的油卡为车辆加油后,忘记取卡就离开了,当时卡内金额为29213.29元。大约40分钟后,被告人张某到此加油,发现了遗留在加油机上的油卡。面对这样的情况,张某没有将油卡交给加油站工作人员,还使用此卡给自己的车辆加了3819.39元的柴油,完成加油之后,张某将该卡取走。

  11月8日,张某又在天全、康定、泸定等地加油站使用其捡到的油卡给其他货车加油套现,在卡内余额为281.86元时,油卡被张某遗失。

  随后的两天,张某都在极度不安中度过。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构成盗窃罪

  被判刑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9213.29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发现他人遗留在加油站内的油卡后,据为己有,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之规定,属于犯罪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8000元。

  法官说法:

  捡到有价证券并使用

  属盗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在捡到被遗忘在加油机上的油卡后,并没有意识到自己随后使用该卡加油,并为他人加油套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法官表示,“该行为就是法律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随着‘货币无纸化’进程的发展,像本案中涉及的油卡,亦或是大家生活中常用的购物卡等有价证券,都可能成为构成盗窃罪的物品。根据四川省对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捡到他人遗留的金额在1600元以上的有价证券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所以,请广大市民在捡到物品、现金、有价证券时应及时上交。

  此外,本案中,被告人在作案后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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