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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向小三求償百萬敗訴,法官:憲法保障性自主權優先於配偶權,婚姻的核心價值並非忠誠義務

林姓婦人的原配優先於配丈夫和1位王姓女子發生婚外情,兩人多次發生性行為,向小憲法性自心價林婦認為是求償王女介入才導致她離婚,提告王女求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百萬敗訴保障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吳佳樺昨(19)日在判決中指出,法官非忠憲法優先保障的主權值並是人民的性自主權,而非對婚姻家庭制度的偶權保障,判提告的婚姻林姓婦人敗訴,小三王女免賠100萬元。誠義

判決理由是原配優先於配什麼?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和《中時》報導報導,向小憲法性自心價法官吳佳樺根據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的求償解釋文,主張憲法不再強調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百萬敗訴保障轉為保障婚姻制度中「獨立個體的法官非忠性自主決定權」;因此配偶彼此是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的主權值並忠誠義務,得以支配他方意志或性自主決定權;在憲法典範變遷的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著一方為客體,且受另外一方獨佔和使用,以「性與感情、精神、行為等親密關係之獨占、使用權」作為核心的配偶權概念。

在本案判決中,法官除了重申「配偶權」並非憲法上的權利,也表示「配偶權」並非法律上的權利,即使認定是法律上的權利,但被告享有《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在「配偶權」與「性自主決定權」的衝突下,自然以憲法上所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優先。

判決指出,性、感情、精神、行為的獨占,實際上是控制配偶內在思想的精神活動、對外與個人人格發展密切相關的表意行為;肉體或精神出軌、對他人以口頭或行動表達愛意,涉及憲法絕對保障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及「性自主決定權」,禁止這些行為,是在控制另一半的內在思想、個人人格、性親密關係的自主決定。

判決中舉例,比較精神上並未出軌的配偶,僅因生理上需求,至夜店尋求一夜情或與他人為性交易,但仍忠於婚姻;以及精神、心靈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契合,對於配偶僅餘肉體上的軀殼,雖然肉體上並未出軌,但實際上已無心維繫婚姻,即可知婚姻的核心價值並非「忠誠義務」,至為明確。

判決強調,

婚姻的意義與價值不斷然是配偶間所負的忠誠義務,更重要者是情感上的溝通、互信與承諾。

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幸福,本身極為抽象也難以定義,每個人對幸福婚姻的圖像也不盡相同,法院若介入判斷私人婚姻是否美滿幸福,無疑是讓法官以自身價值觀決定婚姻定義、婚姻是否破碎及配偶間的相處模式(白頭偕老或柴米油鹽醬醋茶)。

肉體上出軌的一方或許道德上值得非難,但配偶間缺乏溝通、生活中的冷暴力,何嘗不是促成婚姻走上終點的原因。婚姻的破碎不盡然是配偶一方的行為所造成。

這位法官不是第一次這樣主張,法界人士評「罕見」

《聯合報》報導,吳佳樺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她2021年11月30日審理另外一個侵害配偶權案件時,就依大法官釋字791號解釋,認為憲法不再強調保障婚姻制度,轉為重視配偶「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不應承認配偶一方受另一方獨占的「配偶權」概念,判元配敗訴,當時也引發熱議。

不過吳佳樺的想法和同樣在法界工作的爸爸吳陳鐶不同,《自由時報》報導,吳陳鐶曾在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的解釋文中出具不同意見書,指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婚生子女的正常成長及國家社會安定與發展,均是極重要的公共利益,因此他認為通姦罪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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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報導,法界人士指出,多數承審侵害配偶權案件的法官認為,與有配偶之人通姦,是干擾或妨害他人夫妻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權利,若婚外情事實明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法官通常會判賠相當金額的慰撫金。本案判決實屬罕見。

新聞來源

  • 憲法優先保障「性自主權」 法官吳佳樺再判小三免賠錢(聯合報)
  • 司法話題》應保障小三性自主權 法官吳佳樺判免賠(自由時報)
  • 正宮輸了 這法官捍衛「性自主權」 判小三免賠錢(中時電子報)
  • 法官認性自主權優於配偶權 元配向小三求償敗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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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秉芳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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