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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學恒「告發」自己性騷擾,法界分析:時效已過證據不足,為獲得「不起訴」自清

台北市議員鍾沛君日前揭露,朱學證據自清名嘴朱學恒曾在飯局時強吻她,恒告還說:「反正妳明天也不會記得」,發自法界分析引發眾怒。己性對此,騷擾時效朱學恒昨(12)日表示,已過已經向台北地檢署「自己告發自己」,不足願主動面對司法調查,為獲期藉由均署之偵查,起訴早日還原事實,朱學證據自清平息社會紛爭,恒告及對受害人作出適當之補償,發自法界分析故依法提起對自己之告發。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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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發是什麼意思?和自首差別在哪?

  • 告訴:被害人 (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求訴追犯罪起見,得以言詞或書狀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請求究辦。
  • 告發:被害人或有告訴權者以外之第三人,知他人有犯罪嫌疑,得以言詞或書狀將犯罪事實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舉發,俾得偵查究辦。
  • 自首: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

朱學恒選擇的是第二種方式「告發」,也就是從第三人的角度,但是他告發的對象是自己。

多位律師都分析指出,固然《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理論上,朱學恒可以同時是被告,也是告發人的角色。但當事人「告發自己」,雖然沒有不可以,但跟制度本質、設計矛盾。

告發自己犯罪,理論上是可以的。不過,由於告發必須陳報犯罪事實,告發人應同時認罪,告發自己基本上就表示自己覺得自己有犯罪嫌疑,但是朱學恒在告發狀裡面沒有陳述任何朱嫌懷疑自己有犯罪嫌疑的內容。如果他一邊告發自己,一邊否認犯罪,等於一邊陳述有犯罪事實,一邊否認犯罪事實,自相矛盾。

律師分析:一定可以拿到不起訴處分

律師呂秋遠分析,《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但是一般告發都是第三人,不會是被告。告訴,是被害人;告發,是第三人;自首,是被告。他當然可以告發自己,但是邏輯上比較類似「自首」。

但是朱學恒不符合自首的要件,因為自首必須要在犯罪還沒被發現前,向檢察官或警方主動陳述全部犯罪,而且願意接受法院裁判。目前朱學恒的犯罪情節已被全國民眾知道。所以就算他真的想告發自己犯罪,讓檢察官偵辦;但是性騷擾是告訴乃論。鍾議員並未提告,所以地檢署必須分案,也還是得要詢問鍾議員願不願意提告。

假如鍾議員最後選擇不提告,那就會變成被害人自己不提告的,不關朱學恒的事。如果鍾議員提告,已經超過半年的告訴期,所以地檢署依法會「不起訴」。

換句話說,除非檢察官認定是強制猥褻,這是非告訴乃論,才會有進入實質審理的議題,否則光在程序上,他一定可以拿到不起訴處分。

不過強制猥褻罪強度比性騷擾高許多,依照《刑法》第224條第1項規定,是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猥褻行為必須是非性交行為、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之行為。法定刑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當時鍾沛君所控訴的內容為強吻,屬於性騷擾還是強制猥褻仍有待討論;另外依照最高法院過去的見解,被害人單方的控訴恐怕沒辦法做為唯一的證據,假如朱學恒依然堅稱「斷片、忘記」,且作為被告他不需要自證自己的罪行,恐怕導致司法機關因為證據不足無法認定犯罪事實而將起起訴定罪。

社會民主黨籍台北市議員苗博雅也表示,朱學恒以「告發自己卻不自首」,是欺騙大眾,擺出好像後悔、懺悔方式,卻透過法律程序,讓鍾沛君進法庭,且鍾沛君要再次描述先前被性騷擾過程,是二度傷害。

苗博雅指出,朱學恒稱由檢方還原事實,言下之意就是不認為鍾沛君提到是事實,若朱學恒不自首,要由檢方傳喚鍾沛君,由鍾沛君負舉證責任,且朱學恒還可否認犯行,以「告發自己卻不自首」是險惡方式。苗博雅批評,朱學恒是社會名人且有影響力,卻不願為過去行為負責,被害人只是盼得到誠懇道歉及希望加害人要負起責任。

另外也有法界人士指出,因為這件犯罪的事實發生時間距今已久,證物已難全,目前也只有被害人的陳述,但被害人的指述是不能當作認定有罪的唯一證據的。所以朱學恒應該是想透過刑事訴訟法對於人權之保障、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在無相當證據下不輕易起訴、更難以下有罪判決的憲法保障,利用司法,為自己擦脂抹粉,才會出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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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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