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友俞
從直男行為研究到性感照——女性至上主義與女性主義
已經風行一段時間且也正流行的文學為研直男行為研究,顧名思義的中的照們支持至上主義是把「直男」當作研究對象,所謂對象即為Object——即為客體,性別性感性主因此可以說直男被物化(Objectified);另一方面性感照大多數由女性張貼,從直但這種會引起「性」、男行女性「感」的義還圖像,卻是文學為研被拒絕當作物化女性的影像,甚至還能主張是中的照們支持至上主義女性自主的表現。
簡而言之,性別性感性主在不該物化任何個體的從直倫理學道德原則要求下,重要的男行女性是:「我們有無物化任何其他個體。」前者把男性給物化且堂而皇之,義還後者則是文學為研在物化的情形下以自主性作為反駁(被)物化。
在與他人互動時,中的照們支持至上主義從陌生到熟稔會讓互動從生疏到親密。性別性感性主在「直男行為研究」活動中,有些情況是男性秉持著傳統且錯誤的觀念認為「不要就是要」地一直主動對女方進擊,甚至糾纏不休,預設女方必須要被「突破」,甚至以突破之後抱得美人歸作為白日幻想,以為如此是男性氣概(Masculinity)成就感來源。
但也有些例子是男性持續努力希望能取悅於女性、吸引女性,希冀得到青睞,雖然終局上都是被拒絕的一方,但並沒有以過激、過度的方式「追求」女性。然而,即便有這樣的差別,卻同樣都成為直男行為研究獵奇窺視的對象。
目前的法律有如《跟蹤騷擾防治法》(簡稱跟騷法)或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有對「騷擾」為相關規範,甚至若是「性騷擾」更有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實際上目前直男行為研究的諸多活動可以透過任何社群軟體中的「封鎖」功能解決,但若大家都這麼做,就肯定也不可能有這種研究活動,直男行為研究也不會成為顯學。
當然這裡可能會被反駁:「就算封鎖對方可能還是會繼續騷擾,根本沒那麼簡單。」所謂「就算」是even if,這是假設句,也就是實際上並沒有這麼做(否則也不會有那麼多對話紀錄)。
更且,若說封鎖對方仍然面臨騷擾,那麼這就是相關法律啟動的時機了。然而,大多數行為正是還沒有達到違法的程度但又特別新奇,可能只是兩性互動過程「直男」走錯一步或表現出女性所不喜歡的特點(偏執、自傲),卻不自知地仍想培養、發展關係,亦即,即便只是一個失敗的搭訕,都可能變成被訕笑的結果。
假設對話一方被「騷擾」——此指達到權益侵害程度的騷擾,因此公開特定人的特定言論對話或許可以從性侵犯被註記的理由給證成(雖然關於此是否具有正當性仍有爭論,所以使用「或許」)。
或許有人會說這是「直男行為研究」又不是「性暴力男研究」,只是要看「直男」到底有多奇葩而已。回過頭來,可以先注意到性別差異出現在同樣具有貶義的性別名詞,例如「台女」與「直男」上,同樣出於異性之口,前者將是被嚴重撻伐的沙豬,後者卻不會受到譴責,甚至可能被認為是自主性強烈的女性。
然而,所謂女性主義所訴諸的是被壓迫的性別不再被壓迫,因此從歷史、社會及其權力關係中去分析以及批判不正當的支配。換句話說,根柢上是以「人」作為主體、個體間的平等,並非具有特定身分——例如性別——即得享有相對於其他身分(性別)的特權。
「直男」是被創造的新物種,既然是異種則非我族類,不等者不等之的公平原理將允許對其差別待遇,也因此即便作為男性也將其當作「他者」。然而,成為直男只有兩個條件:第一、是「生理男性」;第二、是「女性認為你很直」。前者是明顯的,後者則不然。所謂直不直就是噁不噁,若夠噁就可能會被放到網路公審也就會夠直,但當噁不噁還是個人言言殊的問題之時,就會出現再普通不過的交友對話都會被放在公領域檢視的後果。
若說女性主義所反對的是「父權社會」,也就是以男性為表率的體制,那可以稱作是反男性至上主義的,然而回到前述這種批判,應該要是出自人作為主體的平等要求。但在現實的實踐中,意外地辯證成為了另一極端的女性至上主義,並不是性別之間平等,而是位居優位者易體。
從金曲獎一個女性(人)對另一個男性(人)突如其來的襲胸(性侵犯)被認為是沒問題的,相對的「如果」發生一個男性(人)對另一個女性(人)突如其來襲胸(性侵犯)的話,必定是現行犯逮補。到如《雷神索爾》上映時女性在公開領域表達對男性的性慾望,反過來說即便是《格雷的五十道陰影》上映也很可能沒有男性在公開領域表達對於女性的性慾望。
在性別之間顯著的差異,昭然若揭。或有反駁認為並不是這樣,男性也會在公開領域表達對女性的性慾望。這種事實上有無的問題無需否認,這裡所要說的是同樣是公開表達對於異性的性慾望,男性這麼做會被認為「很噁」,女性則沒有這個問題。
而在被認為很噁的前提下,即便隱私權已是基本權利(憲法第二十二條與大法官釋字第六○三號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擷取(與)他人的非公開言論對於他人隱私權益的侵犯這件事,就這樣被忽視了。在這些直男是異類而不享有基本權利,在眾人對於真人實境的窺視慾下,女性至上主義成為新思潮。
接著看另一類別:性感照。在行使我們的權利時,或許(且經常)會影響到其他人,我們可以設想社會中的每個人都像個圓圈,移動時都會擠壓到其他圓圈,但在其他圓圈被壓傷之前,法律都不得介入,這就是彌爾(J.S Mill)所提出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另一個概念則是故意,可以區分成「確定故意」以及「不確定故意」,前者是既知且欲(認知與意圖),後者則僅有知(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