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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3經典賽的台灣棒球熱潮,回顧並反思那些難堪的假球風波

文:矮袋鼠律師

這次2023經典賽,從經潮儘管中華隊無緣晉級東京複賽,典賽的台但前三場打擊火力的灣棒狂轟猛炸,完全展示了台灣打者端的球熱進步,從上個優秀投手、顧並打者只有峰、反思風波恰的那難年代,逐漸演變到現在棒棒皆強棒,假球又有S級打者二兵張育成的從經潮新世代。

然而,典賽的台台灣棒球一路走來並不容易,灣棒歷史上曾發生過5次的球熱假球風波,最嚴重的顧並又莫過於2009年的黑象事件,若不是反思風波球迷們始終如一的支持,恐怕也難以培養出如此優秀的那難新世代球員。為了警惕自己,讓我們溫故知新,回顧一下當時究竟發生甚麼事?現在又有甚麼法律能遏止打假球?

經典賽預賽在台灣 球迷賣力應援(1)Photo Credit: 中央社
世界棒球經典賽預賽睽違10年重返台中舉行,地主台 灣隊應援團隊超越勝負的加油也意外引起國際關注。 比賽進行時,當台灣選手有好表現,場邊球迷都不會吝於鼓勵

一、2009年黑象事件

2009年10月28日,也就是中職冠軍賽第7場才剛打完的隔天,台北市調處馬上約談包括兄弟象六人、La New熊二人和興農牛一人在內的9名職棒球員。

到了29日,兄弟象球員王勁力坦承擔任白手套 [1],吳保賢、朱鴻森亦認罪並繳出不法所得,引起輿論譁然。其後,隨著陳致遠、蔡豐安兩位當時與恰恰彭政閔齊名的黃金三劍客,以及投手張誌家等球星被捲入假球疑雲,連時任兄弟總教練的中込伸也坦承涉案,成為全球職棒史上第一位坦承打假球的總教練,事件已經發展到無法收拾的地步,各球團紛紛以開除之方式盡力止血。

到了2011年6月30日,板橋地方法院 [2]判決出爐,陳致遠遭判處2年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350萬元。張誌家遭判處2年2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300萬元。蔡豐安1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200萬元。組頭吳健保、蔡政宜亦受判決有罪併科罰金。

雖然二審改判陳致遠、蔡豐安僅6個月有期徒刑,張誌家判4個月有期徒刑,並可易科罰金,甚至撤銷一審的併科罰金,但二審法官仍然認為三人皆確實有打假球。

令人有滿滿疑惑的是,當初的組頭竟然還能在去年第3高票當選嘉義縣議員。

二、犯罪手法與違反的刑法罪責

  • (一)犯罪手法

依據判決書記載,外號「雨刷」的地下賭盤負責人蔡政宜,透過退役職棒球員黃俊中和莊侑霖等人作為白手套,和現役選手聯絡,以買車、金錢、喝花酒與性招待收買選手打假球,藉以操控比賽,使蔡政宜等人在地下賭盤獲利。

  • (二)在當時,打假球會觸犯什麼刑法罪名?

如果職棒球員透過比賽放水的方式,影響地下賭盤的勝負結果,就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讓我們看一下條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詐欺取財罪至少需要包含這三個要件才成立:

  1. 行為人要有取得財物的不法所有意圖
  2. 用行騙的方式使受害者交出財物
  3. 受害者真的有上當

基於以上說明,就不難看出為甚麼打假球會違反詐欺取財罪了。因為球員和組頭共同用比賽放水的方式,事先操縱特定比賽場次的輸贏,導致傻傻不知情的賭客上當受騙。

在賭客的認知中,仍舊是一場公平的比賽,進而對勝敗有錯誤評估,並前往組頭的賭盤下注交付金錢。因此,這些球員打假球的行為,符合詐欺取財罪的三個要件。

三、假球對職棒的傷害

  • (一)人才不願進入中華職棒,難以培養優秀新人

當時屬於「新生代」好手的投手王溢正,在受訪時就曾提及「簽賭案」是確立他加入日本橫濱隊的關鍵因素,所幸後來不再有假球風波,王溢正於2013年6月返台加入Lamigo桃猿隊,更可見大環境的重要性。

  • (二)球迷不願進場,聯盟難以經營,形成惡性循環

假球風波發生後,大多數球迷選擇保護自己的方式就是「拒看球賽」,只要不關注、只要不投入自己感情,就不會被傷害了。行為的背後,無非是代表了假球案前,國人有多麼熱愛棒球,愛得越深,就會越痛。

而球迷拒看的行為,也傷害了那些認真打球的球員,一旦球迷不買票進場,球團收入減少,能支付給球員的薪資就更少,此時不僅懲罰了那些把棒球當作自己夢想和畢生志業的球員,拒看的行為,變相其實也增加了球員收取高額不法收入的誘因。

四、目前的法律與防範假球措施

  • (一)目前的法律

至今為止,台灣仍然沒有任何一個職棒球員、教練,曾因為捲入假球案而被判刑入獄,讓人不禁思考:過去的刑罰是否太輕了?

幸好,2011年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的修正案,第21條規定: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球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從這個條文可以發現,如果未來又發生假球案件,一旦被認定違反該條,將高機率會依第二項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詐欺罪僅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天差地別,若行為人沒有取得緩刑,勢必將會面臨入獄的處罰。

  • (二)檢察官進場監賽

為了防堵假球案件,目前地檢署安排在比賽期間,由檢察官親自到場監賽,並定期舉辦法治宣導。

五、結論

最後,講了這麼多,鼓勵各位球迷到現場看球吧!相信有球迷的支持,這次2023經典賽已經露出曙光的台灣棒球,一定會越來越好。

備註

  1. 即負責替組頭聯繫球員
  2. 現為新北地方法院

參考資料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矚訴字第1號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矚上易字第5號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矚上易字第6號
  • 2009年中華職棒假球事件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新血出走 王溢正:假球案「影響大」
  • 防止犯罪滲入運動比賽 檢察官現場監看職棒、職籃
  • 背書!場場「秘密客」監賽 檢方:「一字馬」干擾罰球沒犯罪

本文經《方格子》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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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祖鵬
核稿編輯:丁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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