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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死小舅遭國民法官判15年8月嫌太重不服上訴,二審法官可以推翻國民參審的判決嗎?

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將滿1年,砍死可推全台已有11件判決出爐,小舅嫌太其中有5件提起上訴。遭國重其中一件家暴殺人案判15年8月,民法民參嗎被告認為量刑過重、官判檢方認為量刑過輕,年月雙方都提起上訴,服上法官翻國昨(19)日台灣高等法院開庭進行準備程序。訴審審由於國民法官參審耗費大量人力、判決物力及時間,砍死可推而且與一般案件的小舅嫌太審理制度不同,假如上訴到二審,遭國重原則上不會輕易撤銷原本的民法民參嗎判決。在審理過程、官判證據調查都有更嚴格的年月限制,為的就是尊重一審國民法官的判決結果。

砍死小舅被判15年,上訴請求從輕量刑

桃園1名無業的27歲錢男與劉姓小舅同住,2人去年12月間因電燈沒關發生爭執,錢男回到房間將23公分長的切肉刀以膠帶纏繞固定在手上,砍殺小舅二十多刀致死,成為桃園地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合議庭認為,錢男雖然遭受小舅言語暴力,也符合自首要件,但是犯案手段兇殘、案發後沒有施以急救,也未在事後試圖彌補被害人家屬,依殺人罪判刑15年8月。

錢男認為量刑過重、檢察官認為過輕,檢辯雙方都上訴到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昨天首開庭,錢男承認犯罪,但主張一審以他未對小舅採取急救作為犯後態度考量對他不公平,因為他沒有相關的救護經驗,不會急救,請求從輕量刑。檢察官則認為,錢男當下雖然有請母親叫救護車,但並不符合自首要件,不應予以減輕刑度。

二審法官整理此案徵點,包括是否該依《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減刑、錢男攻擊小舅前有無被甩棍攻擊、犯罪動機是否出於被要求出去找工作,以及在救護人員到場前是否未救護。

全台首件國民法官參審的酒駕案也上訴

台北有位李姓男子去年酒後無照駕駛一輛BMW轎車,一路超速,在台北市忠孝西路地下道追撞上一台TOYOTA Yaris,造成Yaris的駕駛王男死亡,今年3月間被檢方依酒駕致死罪起訴,為台北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案件。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7月開庭審理,審酌各項證據後,認為李男不符合自首要件,且案發後有企圖找人頂罪、攻擊警察等行為,判處7年2月徒刑。

經上訴,二審高院本月首開庭,李男認罪,但表示原審認為他犯後態度不佳、沒有真心悔悟,但為了彌補犯下的錯誤,他有請求母親代為賠償死者家屬20萬元,另也賠償車上另一名受傷乘客5萬元,希望二審將此列為對其有利的量刑因子。

檢察官主張,女傷者賠償與否跟本案無關,不應列入爭點,李男行為不符合自首要件,請求法院駁回其上訴。由於沒有結論,將在明年1月再次開庭討論。

國民法官的判決可以被推翻嗎?

判決錯誤有2種,一是犯罪事實搞錯,一種是法律適用有錯。上訴到二審,就是對於一審誤判的救濟。

國民法官參與的都是一審的審判,被告或檢察官仍可不服上訴,但《國民法官法》要求,上訴審的法院應儘量尊重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判決,不宜輕易推翻國民法官法庭判決結果。相比於一般案件,設有更為嚴格的上訴條件,因此要推翻國民法官法庭做出來的判決,難度也會提高許多。

要撤銷一審國民法官的判決會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主張審判程序有問題,發回一審法院,這時候一審法院就要重新選任一批國民法官來重新審理同一個案件。另一種則是在二審法院由職業法官接手,針對一審中檢辯雙方認為有問題的地方,再次作出判決。不過不管是哪一種,都有比一般案件更高的門檻。

包括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除非之前在證據調查上有重大缺失。另根據法令規範,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撤銷原審部分判決。但關於犯罪事實的認定,除非原審判決非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顯然影響於判決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予以撤銷。

司法院文家倩法官解釋,假如一審國民法官比較採信證人A的說法指被告砍了被害人3刀,但是二審法官認為證人B的說法指被告砍了被害人5刀較可信,這只是對證據的取捨與看法不同,是無法撤銷原審判決的。必須違反大多數人普遍的日常生活經驗、或是一般人的邏輯推理原則,才能撤銷原審判決,這也是對國民法官的判決尊重。

至於爭執量刑過輕或是過重,在《國民法官施行細則》307條就明確指出,一審判決時的量刑事項,除有具體理由認爲有認定或裁量不當,有濫用裁量權的情況例如明顯違反量刑的一般行情等,或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有足以影響量刑的事項未被充分審酌,二審法院最好維持一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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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羅元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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