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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餐廳以鴨肝冒充鵝肝,算不算違反《食安法》的攙偽或假冒?

位於高雄市的高級「家蒂諾鐵板燒」為高價知名餐廳,有許多菜色使用數量稀少的餐廳「鵝肝」,吸引不少顧客前去消費。鴨肝不過在數年前被踢爆餐廳以鴨肝冒充昂貴的冒充鵝肝,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刑法》詐欺罪與違反《食安法》等罪名起訴。鵝肝

此案在一審跟二審都認為同時違反兩罪,算不算違但是反食最高法院認為沒有《食安法》的問題,且更一審判決也延續最高法院的安法見解。法院的偽或見解為何一再改變?最高法院的見解是否自相矛盾?

歷審法院怎麼說?

高雄地方法院於一審時提到,雖然過去《食安法》「攙偽或假冒罪」曾以「致危害人體健康」為犯罪之構成要件,假冒但在民國102年修法後已將該要件刪去,高級理由就是餐廳為了維護國人健康及消費者權益。所以不論結果究竟是鴨肝否有對人體產生危害的風險存在,只要有「攙偽或假冒」的冒充行為就會違反《食安法》。

《食品安全衛生法》第49條第1款: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鵝肝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第三審與更一審法院卻認為,當時修法的理由提到「近期發現不肖廠商於製造食品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乃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應予遏止。」所以主要目的是要防制廠商將「劣質品混充優質品」的行為。

最高與更一審法院都認為,鴨肝與鵝肝在料理界屬於可以替換的食材,而且若是同等級的產品,因兩者的價額相差不大而不會產生「劣質混充優質」的情況,所以不屬於「攙偽或假冒」。

最高法院見解自打嘴巴

然而,最高法院這幾年的見解一直在改變,「鴨肝鵝肝案」一審法院當初的見解,其實與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的結論相似。當時最高法院會議決議認為「只要攙混、假冒一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論處」,雖然一律以刑責處罰仍有是否比例失衡的疑慮,但至少有個統一的見解。

而該案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的見解又跟之前不同,改以「食品的等級」作為判斷標準,認為食品等級相同又有代用性就可以認為是同一種食品,但是該案是使用完全不同的兩種食材,竟因為「業界的習慣」與「食品等級」就可以開脫,形成自相矛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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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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